陸委會令釋,在陸「設有戶籍」,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將喪失台灣身分
根據陸委會最新令釋指出,依兩岸條例第9-1條規定,兩岸只能擁有「單一身分」,倘若民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包括持有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都將失去台灣身分。
陸委會說明,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之中國大陸配偶計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93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陸委會強調,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
根據陸委員會令釋指出,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令釋內容提到,考量大陆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而此政策是為了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