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何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什麽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其相關實例

 ▶ 幫家人收包裹時,在包裹簽收欄上簽家人的名字算偽造文書嗎?小時候偷偷在聯絡簿、考卷上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我是不是不小心犯罪了呢?

一、四大偽造文書罪完整說明

偽造文書不僅僅是模仿人家簽名、偷偷修改日期而已,針對不同的行為與文書類型,有不同的偽造文書罪。

1、偽造私文書罪:根據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公文書罪:根據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偽造特種文書罪:根據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4、偽造署押罪:根據刑法第 217條,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 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文書定義

針對偽造文書罪必須包含2個大方向「有偽造、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換句話說,當偽造的事情是「真的有發生」但「並無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

偽造、變造有什麼不同?那條文裡提到的「偽造、變造」差在哪裡呢?這二個詞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其實差很多。

1、偽造。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2、變造。無權修改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書的內容。

簡單來說,偽造是憑空做出一個假的文書;變造是改變真實存在文書的內容。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文書」的定義

偽造文書罪只有在「文書」上留下「文字」記錄才算嗎?其實不一定,針對文書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白紙黑字而已,也並不是所有的紙本都算刑法上的文書。「文書」應具備5大定義條件。除了5大定義條件外,另外還分成4大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從留下記錄的方式、位置,只要符合即能構成「文書」的定義。

在刑法上的文書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記錄於有物體的重要事項,且能夠持續留存,並可知道是誰寫的 簡單來說可分為以下5大條件。

1、文字性,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的方式記載。
2、有體性,要記載在有形的物體上面。
3、意思性,從文字或符號能夠判斷出撰寫人所要表達的意思,且內容應為法律或社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4、名義性,能夠知道是由何人製作。
5、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能長時間的留存著。

除了5大定義條件之外,文書還可以分為4大種類,對應到不同種的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1、公文書,公務員在工作的職務上所製作,蓋用公印或由公務員簽章的文書。如檢驗合格證明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2、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借據。
3、特種文書,指證明能力或資格的一般文件,例如護照、學位證書。
4、準文書,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後所呈現的影音。雖然不具備文書部分條件,但是也適用文書的規定。

三、偽造文書可以和解嗎?怎麼做才能不起訴或是無罪?

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偽造文書公訴罪」。也就代表著無論是由當事人提出告訴,或是檢察官主動查案。只要檢察官得知、覺得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展開偵查。並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當事人是可以向法官表示不追究意願的。但是偽造文書罪是不會因為和解或不追究而停止訴訟程序! 檢察官是有職權可以繼續偵查犯罪的。不過,若檢察官知道當事人已經不追究案件、和解了,加上若被告態度良好、有補償意願,是比較有機會做出緩起訴處分的。

「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會因為和解就停止追訴犯罪行為。」即使是偽造文書初犯,也只是法官在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並不代表一定會減刑。但如果情形是「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或證據不足」時,是有可能偽造文書不起訴或偽造文書無罪。

偽造文書可以易科罰金嗎?

這是很多不小心犯了罪的人會問的問題。其實只要符合條件,還真的可以金錢換取自由。根據刑法第41-1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照刑法第41條,如果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特種文書,最後受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時也有宣告「可以易科罰金」,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四、偽造文書案例分享

1、竄改食品有效日期

經營食品材料行的B老闆與多名員工為了提升營業額,自行將進口產品進行分裝、還竄改了店裡過期食品的有效日期,並重新上架販售給附近的學校、飯店等。

在這個案例中,B老闆與多名員工自行將產品分裝、竄改有效日期一行為。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條文「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沒有修改文字內容權利的人,擅自變造內容。因此,B老闆與多名員工除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罪,同時也犯了偽造私文書罪。

地檢署最後將本案的B老闆與多名員工以偽造文書、詐欺和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等罪起訴,分別予以B老闆與多名員工緩起訴、向指定公益團體繳交3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小時等罰責。

2、偽造文書簽名

未滿18歲的B同學,在道路上偷騎爸爸機車闖紅燈被攔下。因為一時慌亂與害怕,竟然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文書簽名哥哥的名字。

在這個案例中,B同學未成年騎車、偽造哥哥的簽名,還有將簽完哥哥名字的通知單交給警察,顯然對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的意思。因此,B同學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同時也犯了偽造文書罪。

本案B同學因有觸犯刑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的行為,最後由員警所屬的警察機關,將B同學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

3、偽造文書的案例

案例一:偽造銀行的清償證明

某甲為避免祖父某乙知悉其負債遭○○銀行催繳之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住處,自網路抓取清償證明、○○銀行之公司及董事長印鑑章等圖檔,偽造成○○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書」,向祖父偽稱其已將債務清償完畢之意而行使之,後因祖父某乙持之至○○銀行查詢時,該行職員發覺有異,始報警查悉上情,某甲行為足生損害於○○銀行對於債權管理之正確性。
某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案例二:偽造偽簽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戊與丁為姊妹。丁於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申辦○○人壽之人壽保險,並約定戊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自己為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後因本案保險契約之生存保險金給付期限將至,戊為領取本案保險契約之生存保險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丁同意或授權,在○○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要保人之簽名欄上,各偽簽「丁○○」署名1枚而加以偽造,並持之向○○人壽申請變更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戊,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人壽對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
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之偽造之「丁○○」署名貳枚沒收。

4、偽造特種文書罪案例

案例一:偽造車牌牌照

某甲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登記人為某乙)前因超速駕駛等交通違規而遭吊扣「BPD-6895」號牌照2面(俗稱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蝦皮購物平台上向不詳賣家以新臺幣7,000元之代價訂製「BSQ-6895」號(登記人為某丙)偽造牌照2面,某甲收到上開偽造牌照後,即將之懸掛在自用小客車之前後,並行駛於道路而行使該偽造之牌照,足生損害於某丙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之後,某甲駕駛上開小客車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發現其所懸掛之「BSQ-6895」牌照係偽造,當場扣得該牌照2面,因而查悉上情。
某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Q-6895」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案例二:偽造變造護照

被告係就讀於高雄美國學校學生之家長,明知其子女並未經菲律賓政府規定之歸化程序取得該國國籍,未具申請該國護照資格,為使其子女順利申請高雄美國學校入學或繼續就學資格,竟基於行使變造菲律賓護照之犯意聯絡,由其提供子女之照片及中華民國護照等資料,再由他人變造菲律賓護照後,交由被告據以行使,以此方式主張其子女具有菲律賓國籍,以辦理入學或護照屆期更新手續,致生損害於該校對於相關資格審核之正確性。
被告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哪些情況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民眾有時為了便宜行事,容易涉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不僅涉及個人利益,更關乎社會公共秩序。因此了解何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值得特別留意的!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什麼情況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呢?

拿虛假的事情、文件向公務員聲明、申報,而致使該公務員必須依該聲明或申報進行公文書的登載、登記時,就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如果該公務員在民眾申報後,必須再進行實質的審查才能記載時,就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可能會有其他罪名)。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例

1、虛偽記載的股東會議紀錄申請公司變更事項

持虛偽記載的股東會議紀錄等資料,向市政府提出公司解散登記申請而行使,嗣經承辦公務員書面形式審查後,將不實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2、謊稱不動產所有權狀遺失申請地政機關補發

以不動產所有權狀「遍尋不著」為由,向○○市○○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所有權狀而轉由○○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辦理,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地政資料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3、用虛偽的抵押權設定書及信託契約書申請地政機關登記

甲○○、乙○○明知彼此間未有金錢借貸、本票債權關係,亦無信託不動產的真意,竟填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書),將甲○○所有之房地辦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乙○○對甲○○所生之800萬元借款債權等不實事項,又於同日填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書),於其上載明甲○○將房地信託予乙○○等不實事項後,持上開文件向○○市○○地政事務所行使,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4、持偽蓋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偽蓋印鑑證明申請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

持偽蓋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偽蓋印鑑證明申請委託書,向該戶政事務所公務員申請○○○之印鑑證明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認○○○本人具有申請印鑑證明之真意,經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於當日核發印鑑證明交由○○○收受,足生損害於○○○之權益及戶政機關對於印鑑管理之正確性。

5、假結婚申請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被告○○○持內容不實之結婚證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其與共犯○○○虛偽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並核發戶籍謄本,自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追訴期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若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係10年。
惟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追訴權時效,則延長為20年。

▶ 何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該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的權限,才有可能成立。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是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4號

又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係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本件被告卯○○係納骨堂工程招標時開標之主持人,自有權製作開標紀錄表,其於上開紀錄表上為不實記載,進而行使,並非行使偽造公文書,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按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旨在保護公文書正確性,以維護公文書公信力,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祗須登載內容反於事實之真實性而出於其直接故意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案例分享

下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 A借錢給B時未立下借據。A懼向B催討時若B否認借款一事屆時恐無法循法律途徑救濟。遂自行書寫借據並簽B之名字,特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 A所有自用小客車牌照因違規被吊扣。為避免被取締,乃自行製作牌照二面懸掛使用。
(三) 員警A在接受報案時,為恐案件無法即時偵破,乃將大案以小案陳報。又若是案情隱匿不報時則又如何?
(四) A影印自己之身分證,將影本上出生年份民國69年更改為民國72年,再持之參加歌唱比賽。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3.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

案例解析:

(一) 1.實務認為,偽造私文書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行為人為追索債款而提出偽造的借據,只要對方於行為人確實負有此項債務,便不足生損害於他人,而不構成偽造文書。如採此說見解,則A確實對B有債權存在,故不成立本罪。 2. 多數學說則認為,文書的公共信用,著重於其作成名義的真實,但其記載內容的真偽,亦不容忽視。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偽構,亦即如果文書的內容和真實一致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本例中,如A雖擅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一致,故A不用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二) 汽車牌照是公路監機關所發給,故具有公文書性質,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ㄧ種。A自行偽造牌照懸掛行使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 1.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之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有予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就「大案小報」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唯恐是屬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而無法即時偵破致影響績效,故意將報案事實內容扭曲,例如,受理搶奪案件而故意以竊盜罪名予以記載,並以竊盜罪陳報上級,員警應否負擔刑事罪責?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表示看法,認為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在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該罪原是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違反事實的真實性(失真)且是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構成,並不問失真的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是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387號判例參照)。因之,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者,應處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就「匿而不報」之情形,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且未依規定通報上級,此吃案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罪是以公務員實際「積極」登載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匿而不報之情形並無積極登載行為,自不成立該罪。然而,隱匿不報之行為仍會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 A變造身分證,已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而身分證是屬於特種公文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只要加以偽造變造,復又有使用的行為,進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本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