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亞案抗告,原行政處罰並無不待調查一望即知之違法情形,其實體上之合法性及違反比例原則疑義,待經訴訟裁判之

發布日期 : 114-03-27    發布單位 : 最高行政法院

新聞摘要

相對人因抗告人於許可依親居留期間在網路社群平台「抖音」上傳之影片,內容涉及鼓吹中國以武力統一臺灣,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以原處分廢止抗告人之依親居留許可,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自形式上觀之,難謂合法性顯有疑義。又原處分未排除抗告人以依親以外之合法名義來臺,抗告人之配偶亦得前往大陸地區團聚,其2人之子女尚有抗告人配偶在臺可照護教養,以今日交通、通訊便利程度,難認原處分未停止執行將造成抗告人與配偶感情維繫困難,或子女無從受妥善照護、教養等難以回復之損害。又原處分是限令抗告人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出境,並未直接強制抗告人出境,且未指定強制其出境之日期,無抗告意旨所稱原處分強制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出境,故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要件不符,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壹、裁定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事實概要

抗告人因與訴外人即我國人民黃君宏結婚,前經相對人許可依親居留。相對人嗣以抗告人在依親居留許可有效期間,於民國113年5月及114年1月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下簡稱「抖音」)上傳多部影片,內容涉及鼓吹中國以武力統一臺灣,造成臺灣社會對立氛圍,鑑於抗告人經營之「抖音」帳號追蹤人數逾43萬人,具相當影響力,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先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規定,廢止抗告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嗣以同年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更正原處分附註事項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居留許可經廢止者,應由本部移民署限令出境或逕行強制出境,爰限令台端於收受本函之翌日起10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者,由本部移民署強制出境,」。抗告人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經原審114年度停字第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參、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相對人以抗告人於許可依親居留期間在「抖音」上傳多部影片,內容涉及鼓吹中國以武力統一臺灣,鑑於抗告人經營之「抖音」帳號追蹤人數逾43萬人,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乃依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規定,以原處分廢止抗告人之依親居留許可,自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5年,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原處分自形式觀之,並無不待調查一望即知之違法情形。至抗告人指稱原處分有不符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違反比例原則等節,有待本案訴訟經過調查事實及相關證據始能論斷,本院在此停止執行之緊急程序,依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信息往來並無重大阻礙,原處分復未排除抗告人以依親以外之合法名義來臺,且抗告人之配偶亦得前往大陸地區團聚,非僅限於抗告人來臺團聚,在一般通念上,短期內難謂會導致抗告人與配偶間夫妻關係破裂難圓;另抗告人與配偶所生子女,尚有其配偶在臺可予照護教養,則以今日交通、通訊便利之程度,難認原處分未停止執行,將造成抗告人與其配偶間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感情維繫困難,或子女無從受妥善照護、教養,而有抗告意旨所指重大難於回復之損害。

三、末查,原處分經更正後之附註欄,係促請抗告人主動於收受更正函後10日內離境,並告知逾期未離境將由相對人所屬移民署依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強制出境之法律效果,尚非逕予強制抗告人出境之處分,且未指定逕行強制抗告人出境之日期,抗告人主張原處分強制其於114年3月25日出境,故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仍難採憑。

四、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抗告論旨仍執前詞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法官王俊雄、陳文燦、林秀圓、鍾啟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