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亞案抗告駁回,法院:行政處罰在形式上不具有一望即知之違法瑕疵,其實體法律依據是否明確具體及合法性問題另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停字第18號聲請人黃君宏等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4-03-25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黃君宏等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停字第18號),審理結果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二、事實概要:
聲請人黃君宏與訴外人劉振亞結婚,婚後2人育有2子1女(即聲請人黃○○等3人),劉振亞前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嗣劉振亞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在網路社群平台抖音(下稱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其於民國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所上傳之多部影片,遭檢舉涉有涉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之行為,經相對人約談後,認劉振亞涉有違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之情形,先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系爭函1)廢止劉振亞之依親居留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5年,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嗣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系爭函2)限令劉振亞於收受該函之翌日起10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者,由相對人所屬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強制出境。聲請人對系爭函1及2不服,向本院聲請停止系爭函1及2之執行,並聲明:系爭函1及2於行政爭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三、裁定要旨: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必須具備「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之積極要件,及「對公益無重大影響」之消極要件。易言之,准許停止執行,應考量具備積極要件,加上不具備消極要件,缺一不可,惟經衡量當事人私益與公益後,若具備「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之消極要件,仍不許裁定停止執行。
(二)相對人以系爭函1廢止劉振亞之依親居留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5年,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以及以系爭函2限令劉振亞於收受該函之翌日起10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者,由移民署強制出境等之執行固然急迫,於劉振亞及聲請人之權益有所影響,且有部分容難回復。然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管制,目的在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兩岸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劉振亞於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上傳之影片,遭檢舉後,該等內容經相對人綜合判斷後,認有「台灣永遠是中國的台灣……」、「兩岸終將統一,也必然統一」、「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了五星紅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就是中國的領土……大陸武力統一台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的理由了呀……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等語,以上影片內容經閱聽者觀覽及各類傳媒轉發後,顯已造成目前社會爭議四起,紛擾難平並升高各種對立氛圍,是由形式上觀之,堪認劉振亞前開所為,顯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則相對人據而認合於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及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先後作成系爭函1及2,於法難謂不合,形式上並不具有一望即知之違法瑕疵。是經權衡系爭函1及2之停止執行於聲請人之利益,以及不停止執行於公益之影響,本件當以公益為優先保護對象。
(三)本件系爭函1及2形式上並不具有一望即知之違法瑕疵,則聲請人主張系爭函1及2針對政治言論內容進行審查,合法性顯有疑義,劉振亞之抖音自媒體,對我國國家安全並無危害,上開函文誤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並擴張解釋,且有逾越兩岸條例之授權云云,核係本案訴訟所應審究之事項,猶待受訴法院審酌相關證據綜合判斷,核非合法性顯有疑義,並非本件停止執行事件所應予審認。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裁定日期:114年3月25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鍾啟煌、法官蔡鴻仁、法官林家賢
(本裁定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