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亞亞案: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法則,「一中憲法」與「武統」言論的「法治化」處理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針對此案發表深入分析:

「一中架構憲法」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1949年自中國大陸帶到台灣的「一個中國」架構憲法,其領土主權範圍不僅涵蓋台灣本島,還包括中國大陸及部分南海島嶼,並設立中央集權的大政府架構,包含五權五院、八部二會等組織。即便經過多次增修條文修憲,憲法仍將中國大陸視為統一前的領土,居住其上的人民亦被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此一定義曾衍生諸多法律爭議,例如高雄法院曾裁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依親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可適用《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

基於「一中憲法」框架,主張「統一」在某種程度上受到憲法保護

大法官在集會遊行法釋憲中已確認,政治性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前總統馬英九提出的「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亦被視為合憲。因此,若陸配或藝人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要所指的「中國」是中華民國,而非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理論上符合現行憲法概念。然而,若言論明確指向對岸的「中國」或「祖國」,則超出中華民國憲法範疇,不受其保護,但仍受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法則規範。

「和平統一」與「武力統一」言論自由基本權利的限制法則規範

統戰言論可分為「和平統一」與「武力統一」兩類。大法官已於釋憲中確認,和平統一言論屬合法範圍;然而,鼓吹「武力統一」的言論是否違法,則需進一步檢視其具體內容與影響。

國際人權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禁止鼓吹戰爭的言論,因此若武統言論涉及具體軍事威脅,例如在中共軍事演習或圍島期間發表支持武力犯台的言論,則可能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構成違法行為。

在法律適用上,應根據言論自由的限制學說進行判斷,例如「煽動說」、「具體危險說」、「明顯且立即危險說」及「利益權衡說」。

李震華曾代表司改協會提出「特定時空下」的處罰原則,若武統言論在特定情境下(如中共軍事行動期間)具備煽動性或立即危險性,政府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科處行政罰款,甚至廢止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但強調,對於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行政處罰應循序漸進,首次違規以罰款為主,再犯才考慮驅逐,以符合比例原則。

對於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應「法治化」處理。自由民主國家不會輕易剝奪國民身份或驅逐出境,已入籍的陸配若違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款或刑事追訴,而非直接撤銷身分證或強制離境。現行《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明確規定可將已入籍者驅逐,此舉若貿然施行,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法治原則。

過度限制言論可能損害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價值,政府應儘速釐清統戰言論的法律界線,修補相關法規漏洞,並在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間尋求平衡。台灣作為自由民主陣營的一員,言論自由是區別於對岸的重要指標,除非涉及具體且立即的威脅,不應輕易限制民眾表達意見。

「亞亞在台灣」事件不僅是一場單純的行政處分爭議,更揭示了台灣在憲法框架、國家認同與言論自由間的複雜博弈。隨著兩岸關係緊張加劇,台灣如何在法律與現實間找到立足點,將是未來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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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

近日,台湾移民署依法处分一名号称亚亚的刘姓中国籍配偶,认定其透过社群媒体“亚亚在台湾”发布鼓吹“武力统一”台湾之言论,引发社会高度关切与强烈不满。事件经知名网红检举后,移民署展开详细调查,确认刘女行为已严重违反台湾相关法规,依法废止其依亲居留许可,限制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境。处分书已于本月15日正式送达刘女,限令其于10日内离境。

笔者认为,本案凸显出2个重要宪法面向问题交叠在一起,一是言论自由的界线及其限制法则,一是我国“一中宪法”在处理陆配入籍台湾时所衍生的国家“中国”认同困境!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是1949年自中国大陆带到台湾的“一个中国”架构宪法及概念,不仅领土主权包含对岸大陆及部分南海岛屿,中央集权的大政府,组织庞大有5权5院、8部2会。我国一中宪法,纵使经过增修条文修宪,仍然将中国大陆视为统一前的领土,因此居住其上的人民也不得不仍然是我国的“大陆地区人民”,一度我高雄法院还肯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依亲时发生不幸事故,也有国家赔偿法的赔偿适用!更衍生“主张统一”是我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已经大法官在集游法释宪时肯定之),及马总统主张的“92共识1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合宪性!也就是,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当然可以主张“中国”“祖国”是指中华民国,也可主张“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据此,陆配来台湾或艺人去大陆时,主张“台湾是“中国”或“祖国”不可分割的一个省”,只要”该中国、祖国”指的是中华民国时,就会符合现行宪法的架构与概念,因此造成我政府试图适用法律处罚此等言论时的概念边界糢糊与困扰。

一中宪法虽然使我政府在处理统一或统战言论时相当困扰,让亲中人士及不法中国籍配偶有机可乘,对发表支持中国统一或认同中国的政治言论,难以精准界定其法律责任。然而,言论有其指涉的内容事实,如果言论内容具体指涉的是对岸的中国或祖国,那么就逸出我国宪法的中华民国范畴,不再受我宪法国家概念的保护,但仍然有我宪法言论自由限制法则的保护。也就是主张中国统一的统战言论,该中国/祖国若是指对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落入统战言论的范畴,但是否我宪法及法律所不允许,仍然须要受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基本人权限制法则的规范,及2岸人民关系条例、反渗透法及国安法的规制,但与内政部所错误适用的国籍法无关!

笔者认为,统战的统一言论,有主张和平统一及武力统一2类型,和平统一言论已经大法官释宪解释合法,那么主张武统的统战言论,是否违法?应否再区别不同类型?及程度上是违反行政罚法或需以刑事犯罪追诉等课题?在言论自由是我国区别对岸的重要自由民主体制指标下,实在不能不慎重周延!

纵使国际2政治人权公约也无法容忍鼓吹战争或武统的言论,在处理涉及支持敌对军事行动的统战言论时,应建立更完善、符合法律比例原则与国际人权标准的程序,学理及司法实务上,处罚“主张武力推翻政府言论”的法律标准,有煽动说、具体危险说、明显且立即危险说、利益权衡说等限制言论学说,之前笔者建议“特定时空下”得予行政处罚禁止的法律原则,接近煽动说标准,若武统言论一旦涉及具体的武力威胁或军事行动,例如直接在中共军事演习武力犯台/围岛之时,发表统战言论,则得认定已超出言论自由保障范围,得依2岸人民关系条例科处罚款,但仍不宜科以刑责。若是来台陆配尚未取得我身分证者,可以撤销请居留权并驱逐出境。

笔者建议,首次违规以罚款为主,再犯才进一步采取强制驱逐等措施。特别针对已取得台湾身分证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原中国籍配偶,既然已经成为我国国民,没有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会把自己的国民剥夺身份证、驱逐出境的,自己国民违法乱纪就是处罚或抓起来起诉判刑送监坐牢,因此政府处理取得身份证陆配上更须“法治化”,不应直接撤销其身分证、强制驱逐;基于法治原则,除应优先以行政罚款及连续处罚外,不能违反现行国籍法及2岸人民关系条例将已取得我国籍身份的陆配撤销其身分证及驱逐出境,以符合宪法的法治国原则,但这也更凸显“一中宪法”带来的特殊困境,我国亟需修法改善。

对于台湾现行一中宪法与法制所面临的“国家定位根本问题”。笔者强调,台湾现有宪政框架在国际法与国际现实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例如国际奥委会虽无条文规定运动员因国籍因素丧失权益,甚至还有难民奥运代表队、独立奥林匹克参赛者等得参赛先例,但台湾至今却被迫以“中华/中国台北”名义参赛,不能以“台湾队”参赛,实属中共国利用我国宪法属于一个中国的架构概念顺势政治打压所致。台湾人若是没有觉醒目前宪法是一中宪法架构问题,老共只会不断运用国际社会只能承认一个中国政策来继续威逼利诱打压台湾在国际生存空间。

笔者呼吁,为了避免这些亲中人士与特定鼓吹武统份子钻漏洞,台湾应尽速推动修宪或制宪,以解决宪法长期处于“一中框架”下造成的法律困境。修宪与国家正名需同步进行,以明确国家法律定位,杜绝中国以法律灰色地带进行干预的空间。

此次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充分反映台湾社会在中共国持续升高机舰扰台之际,对国家安全及言论自由界线的敏感度提升。台湾以小搏大、处境艰难,但基于自由民主法治是我国重大区别于对岸中国的生活价值与方式,而言论自由已是民主宪法所保障的“国家级利益”,除了具体特定化,不应轻易限制言论,建议政府应尽速厘清限制统战言论的法律适用界线,强化修补相关法规,以面对中国日益强化的统战攻势,确保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间取得适当平衡,及为了避免我宪法一个中国所带来的法律模糊、造成更多社会争议,亟须早日取得朝野修宪或制宪共识,或以公投早日解决此一2战后遗留至今未解的台湾国家正常化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