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政法院驳回陸配亞亞案,學者: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直接適用法律責任之界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停字第17號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4-03-21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停字第17號),經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要旨:

聲請駁回。

二、爭訟概要:

聲請人與訴外人台灣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聲請人前乃經相對人所屬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嗣聲請人在台灣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其於民國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媒體所上傳之多部影片,遭檢舉有鼓吹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言論,經相對人約談後認聲請人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後於同年月15日,相對人再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命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聲請人旋於114年3月20日向相對人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按原處分二意旨,聲請人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考量翌二日為週末假期,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

三、理由要旨:

(一)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為禁止,台灣並已頒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該等條款內國化,若以網路社群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自屬鼓吹戰爭之宣傳。經本院當庭播放聲請人在抖音媒體發布之影片一(檔名BCQZ7261.MP4)、影片二(檔名FHMP1712.MP4)、影片三(檔名OPZL2361.MP4)內容,依照聲請人散佈影片的前後脈絡,依社會通念作判斷,聲請人顯然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自不能僅以聲請人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之單一片段,而認定聲請人之言論「只是反對台灣獨立,並無鼓吹戰爭宣傳」,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二)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指明),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台灣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一、二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必要。

四、裁定日期:114年3月21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

(本件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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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亞亞劉振亞近日因在抖音上發布影片,因內容涉及武統言論、鼓吹戰爭而遭取消居留權,限期離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聲請人劉振亞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14年度停字第17號),經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對此,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在臉書發文表示,北高行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不應以犧牲人權與法治為代價。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 混淆「鼓吹戰爭」與政治言論,誤用國際人權公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度停字第17號裁定中,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予禁止」作為核心法律依據,以認定申請人劉振亞之言論構成「鼓吹戰爭」,並據以支持內政部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之處分。然而,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ICCPR第二十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首先,台灣雖於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台灣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亦即,第20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台灣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武力促統?武力拒統?武力謀獨?⋯),並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法律尚未具體化之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其次,法院將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之法律依據,未經說明其與《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範」適用方式之關聯,也未檢視台灣現行法是否已有對「戰爭宣傳」之明文禁止與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了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更進一步,法院對劉振亞言論內容的判斷,僅停留於將其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未就其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本案所涉之言論雖具爭議性與敏感性,但法院未具體說明其對台灣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

劉振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為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資助、計畫或動員暴力之事實,亦未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行為煽動。法院未就言論內容進行嚴謹分析,即將其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即便限制言論自由涉及國家安全,也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稱性原則」,並應證明該言論對國安構成「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本案裁定忽視該解釋,形同僵化套用條文,誤導性地將《公約》用作打壓異議的工具。

此外,在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觀點下,法院若欲認定該言論可構成撤銷居留的合理依據,應說明台灣國內法中具體之授權條文與適用條件。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雖授權主管機關得對「有危害台灣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者撤銷居留許可,但此授權條文必須與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原則相互調和,不能在尚無實體法律明定該言論違法的情況下,以行政裁量或法官個人解釋將其擴大為危害國安之行為。

總體而言,北高行此一裁定不僅混淆《兩公約》中國際義務與個人責任之界線,且未釐清現行國內法律中之規範真空,卻將尚未立法的條款直接作為裁罰依據,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不符對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要求。法院此一作法,不僅無助於國際人權義務的正確落實,反使《兩公約》變成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背離其原初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 忽略比例原則與替代手段,對婚姻移民適用最重懲罰

法院未檢視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與限期出境之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劉振亞為在台婚姻移民,配偶為台灣籍,其社會生活與家庭重心皆在台灣。對其適用最嚴厲之措施,應符合以下三要素: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損害最小。然而,法院對於是否可採取更為溫和替代手段,如行政警告、公開譴責或限制性行為命令,未進行任何討論,亦未衡量其在台家庭關係之破壞性影響,顯見裁定對人權保障欠缺審查密度。

▶ 程序上忽略婚姻與家庭權的法律保護義務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與第23條,締約國須保障個人家庭生活不受任意干擾,且應尊重家庭單位之自然與基本地位。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僅係其個人權利,也涉及婚姻與家庭之整體權益。本案中,移民署片面認定涉有「國安危害」,即撤銷居留並命其出境,法院對此未予程序性審查或實體衡量,使當事人家庭權被視為可犧牲之利益,與國際人權標準明顯不符。

▶ 忽視兒童最佳利益與不得任意分離原則,違反《兒童權利公約》

劉振亞與其台籍配偶共同育有子女,其強制出境必然導致與未成年子女的分離。然而,法院在裁定中完全未提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9條第1項之要求:

「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被其父母任意或非法地分離,除非主管當局認為此分離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一切涉及其的決策之「首要考量」(primary consideration),政府在作成任何可能導致親子分離的行政處分前,必須進行充分且個別化之兒童影響評估。

本案中,法院未探討三名子女的年齡、與母親之依附關係、在台就學與生活環境、母親出境對其身心健康之影響等,亦未檢討是否可延緩執行或採用更人道替代方案。此種忽視,顯然與台灣於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形同使兒童淪為國安論述下的無聲犧牲品。

▶ 對「新住民母子家庭」處境之制度性漠視

本案反映出移民政策與司法實務中,對新住民婚姻家庭的制度性冷漠。當外籍配偶涉入政治爭議即遭驅逐,政府與法院多未考量其配偶與子女在台的生活重心與支持網絡,使其家庭面臨破碎化風險。尤有甚者,當台籍配偶為女性且經濟自主程度較低時,法院與行政機關未提供任何保護或輔導配套,即迫其單親養育、面對突如其來的家庭崩解,暴露出台灣婚姻移民體系中「次等公民化」之結構問題。

▶ 捍衛國家安全,不應以犧牲人權為代價

本案裁定所傳達的訊號,將對移民家庭、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性產生寒蟬效應。法院本應為基本人權最後防線,卻於本案中採取消極從屬行政機關之姿,對比例原則、兒童權益、家庭團聚與異議言論皆缺乏憲政高度之審查。若將支持特定政治立場即推定為危害國安,並作為驅逐基礎,將使外籍人士陷入「政治表態陷阱」,進一步削弱台灣對外所主張之自由民主價值。

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不應以犧牲人權與法治為代價。本案為台灣在人權實踐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上的一次重大挫敗,應引起社會與司法體系之深刻反思。建議未來類似案件中,法院應引進兒童權益影響評估機制,強化比例原則與政治言論的審查標準,並展現真正對人權保障的承諾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