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甲乙丙丁種特別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分紅入股、新股認購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根據所想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公司法將股票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普通股為公司資本形成所發行之基本股份,一般投資大眾所購買的多為普通股,而特別股是相較於普通股而言,在權利義務有许多不同,具体有何不同由公司章程设定。以下简单说明:

1、普通股需在公司有盈餘的時候才能分配股利,但特別股則視公司規定而決定,對於股利的分配分為「累計」或「不累計」以及「參加」或「不參加」。所謂「累計」就是訂明最低保證股息,不過如果公司今年為虧損狀況,得將股息累計至下一年度一起發放。相反的,「不累計」就是不能累積到下一年度。而「參加」或「不參加」就是是否可參加盈餘分配?「不參加」就是即使公司盈餘很多,特別股的股東仍只仍領保證數額的股息。


      甲種特別股:章程訂明最低保證股息,不過如果公司今年為虧損狀況,得將股息累計至下一年度一起發放;公司盈餘很多,特別股的股東还可参加參加盈餘分配。      
      乙種特別股:如遇公司今年為虧損,股息不能累積到下一年;遇公司盈餘很多时,可参加參加盈餘分配。      
      丙種特別股:如遇公司今年為虧損,股息可累積到下一年;但遇公司盈餘很多时,不参加參加盈餘分配。      
      丁種特別股:如遇公司今年為虧損,股息不能累積到下一年;遇公司盈餘很多时,也不参加參加盈餘分配。

2. 普通股有表決權;特別股沒有表決權或有复数表决权。

3. 當公司破產清算時,特別股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優於普通股的股東。

◆ 員工庫藏股

庫藏股(Treasury Stock)指的是,公司用自有資金買回自身已發行流通在外的股份,不過在公司持有這些股份的期間,公司不能享有股東權利。要留意到,公司原則上不能買回自己股份(因為會減損了股份流通的意義),只有在符合法令事由時可執行,像是以盈餘或發行新股的股款收回特別股、3 年內轉讓予員工的庫藏股(參照《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等。

如果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則另外有《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可買回股票的規定。但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買回股份為庫藏股的情況,都包括了轉讓給員工的事由。

買回庫藏股注意事項

當公司依《公司法》前述規定買回股份(特別股也可以)轉讓給員工時,需要在 3 年內依一定條件價格(通常是較低之價格)轉讓給公司員工,讓員工也成為公司的股東,或是在未來可自由處分股份出售後,享有價差利潤。

這裡提到的一定價格條件,屬於公司的自治事項,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無償轉讓(贈與)庫藏股予員工,若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否。公司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最長兩年)不得轉讓(參照《公司法》第 167-3 條),這也是創業家須關注的。

在執行程序上,公司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決定該次買回之股數、價格及買回之對象。而在市場上或向特定人買回的庫藏股數量也有限制(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5%),且收買股份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以下兩個會計帳上科目的加總金額:

保留盈餘科目: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資本公積科目:其中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額及受領贈與的所得,也就是已實現的資本公積總額。此外,前面有提到,這個庫藏股必須在購回後 3 年內轉讓於員工,否則將被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減資變更登記。

採行員工庫藏股的優點

公司沒有增加新的股份數,因此可避免既有股東的公司股權被稀釋,造成原股權結構產生變化。可對於員工所拿到的股份直接加入轉讓的限制(可限制員工最多兩年內不得轉讓),增加員工留任的可能性。轉讓對象可以只針對「特定員工」(這很重要)。相較於公司一般發行新股時,依法要保留固定比例給全體員工認購,員工庫藏股能讓公司選擇「特定員工」作為激勵對象,對於創業家而言更能靈活運用。而此工具對於公司稅務上來說,會以股份公允價值認列為勞務成本,歸入公司營所稅中之薪資費用;且從員工角度來看,會以股份是否設有限制轉讓期間為斷,以股份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的差額,認定為員工個人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進行申報。

◆ 員工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憑證(Stock Option,也是常聽到的認股選擇權、認股權),指的是公司和員工透過簽署認股權契約,約定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股(注意:如公司的股份採票面金額制,則約定價格不可低於票面金額,參照《公司法》第 140 條第 1 項;如果是無票面金額制,因為沒有面額則無此限制),透過發給認股權憑證,讓員工可在未來一定期間,用該價格認股,不受外部股價漲(跌)影響購買股份價格。

對於員工而言,便可藉此價差操作,賣出獲利。舉例來說,A公司與員工約定未來 3 年內,可以每股新台幣 15 元價格認購一萬股公司股份,假設在第三年時,公司股價行情已漲到每股 30 元,員工還是可用 15 元的低價取得,此中間的價差便有獲利空間。簡而言之,在未來公司價值及股份價格高於約定價格時,員工可行使並獲利,如此可激勵員工用心工作,一同提升公司價值。在執行上,公司除可直接於章程規定外,也可透過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但這項工具有以下要注意:

首先,員工不能將該認股權憑證轉讓(繼承除外)(參照《公司法》第 167-2 條第 1、2 項)。畢竟,公司願以較低金額或票面金額作為誘因,就是希望員工和公司同舟共濟,因此,《公司法》才會規定認股權在轉換為股票前不可轉讓。但是,員工行使權利而取得股份後,就沒有前述禁止轉讓的限制了;也就是說,此時公司不可再限制員工轉讓(這和上述庫藏股不同)。

實務上,公司如果希望能延長控制的期間,可考慮以分時段賦予員工認股權利的方式進行,像是定額計畫(Fixed Value Plans)、定數計畫(Fixed Number Plans)、付與計畫(Mega-grant Plans),或依據附加的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靈活運用。

員工依約認購時,公司須準備對應股數以實現認股憑證的約定;而公司準備的股份來源,依據經濟部函釋說明,須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的股票支應(參照經濟部 91 年 1 月 24 日商字第09102004470 號函釋,只不過這樣的限制其實並未見於《公司法》規定中),這縮減了以庫藏股執行的空間。在現行以新股執行的限制下,當公司在採用認股憑證時,對於執行期間的約定,可搭配統一的時程,例如:一年中統一開放員工執行到期認股憑證的時間,以方便公司行政作業的實行。

此外,公司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的成本費用,核實分列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 (參照財政部93 年 4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7 號令),但仍須留意,員工認股後取得的股權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員工所得,因此要向國稅局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員工,操作較為複雜;從員工角度來看,員工執行該認股權利時,因員工認股的優惠價格多會低於執行權利日股票的時價,這部分價差一樣會被認為是員工的其他所得,同樣須依法課徵所得稅。

◆ 員工分紅入股

在給員工的酬勞上,公司也可以用股份的方式進行,這就是「員工分紅入股」(Employee Stock Bonus, ESB),此在《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有規定。簡單來說,公司在當年度有獲利時,原則上應依獲利的狀況,以定額或比率分派給員工酬勞,當成獎勵。

這裡所指的酬勞(講白話就是獎金),可以是股票或現金,認定方式則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目前所定之一定數額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者,則以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務報表為準),至於前述的比率訂定,可用固定數(例如:2%)、一定區間(例如:2%~10%)或下限(例如:2%以上、不低於 2%)任一種明定於章程的方式為之。

但此性質實際是藉由員工過去工作表現所給予的獎勵,間接提升人員未來的留任意願。須注意的是,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依法須分派予所有員工,而無法僅分派給「特定員工」,這和發行新股時保留由員工先行認購的制度是一樣的。

此工具在操作程序上,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報告股東會。而執行的股份來源,可在同一次的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或以收買自己已發行股份(老股)方式支應。但針對老股的取得來源,經濟部特別指出,不可用《公司法》或其他法令上規定的庫藏股作為發放員工酬勞的股份(例如:如果是先前公司為操作員工庫藏股而先收買的股份,或是公司買回的特別股,都不可拿來作為發放酬勞股份的來源)。同樣地,如果公司要發給股票或現金酬勞給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也要在章程中規定。

由於員工分紅是基於公司過去盈餘所做的無償獎勵,和本章其他工具期待的公司未來發展不同,且員工無償取得,加上是直接取得股票,而公司亦不能限制其轉讓期間,這對員工來說獎勵效果大;但員工取得後也可能馬上離職,反之對於公司而言,留任人才的效果是比較間接的。此外,這部分對於員工的課稅,則被認定為薪資所得(以交付股票日依股票時價計算為該員工的薪資所得)。

◆ 發行新股之員工認購權

公司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公司「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 10%~ 15%由員工承購。同時,公司依法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最多兩年)內不得轉讓,避免員工即期賣出套利,失去強化向心力的目的。

要提醒的是,這項工具在實務上使用不頻繁的原因在於,公司該次增資發行新股的認購價格,即使能低於市價,但因為公司發行新股的原則是「同次發行價格要相同」(參照《公司法》第 156 條第 4 項),員工不僅要花錢買,且在認購價格的優惠(最多就是低於市場行情)並不明顯,吸引力較低,也較少見於公司在各輪募資時實際執行(多半是保留了比例給員工認購,但員工並未認足,而之後公司再洽特定人承購)。

另外,有關課稅議題,則以股票可處分日、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購股票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出現於《公司法》之初,是先施行於公開發行公司,其架構和常聽到國外公司發行「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 Awards, RSA)較為相似。《公司法》後續於民國 107 年修法放寬,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依《公司法》第267 條第 9 項規定,發給員工的新股可附加績效條件或服務條件等限制(Vesting Condition),在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到限制。要留意的是,上述的限制條件要透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門檻較高。

另外,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用無償或低於面額的價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員工,非公開發行公司仍會受到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的限制,且即使是無票面金額股,基於資本充實原則,無票面金額股股份之發行價格不得為零,故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認購價格亦不得為零元,也不能夠以贈與的做法執行。

關於課稅部分,公司於既得期間內(即既得條件達成期間)分年列報薪資費用;員工則依可處分日(既得條件達成日)股票的時價超過認購價格(可能為零)之差額部分,認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