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三要件?企業要怎麼做才能使辛苦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變成營業秘密,進而受相關法規的保障?
如果企業的機密資訊想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有關營業秘密三要件,實務見解進一步所闡釋的文字內容,其本身固然並無特別值得挑剔之處,然實務上在以該等標準判斷特定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時,或許出於對於表意自由(資訊流通)的尊重,實際操作的結果往往會得出較為嚴格的認定方式(尤其是「合理保密措施」此一要件之認定,實務上認定確實頗為嚴格),此將導致許多企業主「自己認為」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到了法院往往都會因為不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而被認定「非屬營業秘密」,因而無從以營業秘密法加以保護,故為了避免企業重要資訊遭人竊取、洩漏後救濟無門,企業應於事前謹慎規劃、先行思考營業秘密管理方針,並落實執行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案例】
B是A公司的老闆,A公司的規模雖然不大,但經過B多年的辛勤努力,如今不僅擁有穩定的客戶,更因為B獨創的製造技術,所以A公司的產品品質優良而且穩定,在業界奠定了良好的口碑。隨著經營的規模擴大,員工人數逐漸增加,A公司也開始與其他同業形成競爭的態勢,這時B不免開始思考,究竟要如何把A公司獨創的製造技術,以及多年來經分門別類,辛苦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等不能外流的重要資訊,變成營業秘密,進而受相關法規的保障呢?
一般來說,通常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就具體個案判定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因此實務上也發展出許多判斷營業秘密三要件的標準,本段即就3要件分別說明其意義: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秘密資訊的擁有者在主、客觀上認為這項資訊為秘密,且這項資訊必須是一般公眾與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所不知道的。因此,如果是一種公開資訊(例如: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得知),或是業界相關人士都已經知道的資訊,就不屬於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 商業性營業秘密:
指業務、銷售上的資訊,如:客戶名單、成本結構、交易底價、人事管理等。
◆ 技術性營業秘密:
指商品或服務創新研發的知識,如:製程、配方、技術、know-how等。
◆ 有無秘密性如何判斷?
如果一項資訊「一般人不知道,且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也無法輕易得知」,那麼就可以認定這項資訊具有秘密性。
舉例而言:如果一份客戶資料僅包含姓名、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在業界不需花費太多力氣即可取得,便不具有秘密性。
相反的,如果是包含個人偏好、消費習慣、交易紀錄、家庭與經紀狀況等隱私資訊,且經過特別篩選整理的「詳細客戶資料」,一般同業無法輕易探知,便可認為該詳細客戶資料具有秘密性。
秘密性的判斷標準並不要求絕對秘密性,只需「相對秘密性」即可。意思是該資訊不必達到完全新穎、絕無他人知曉的程度,就算是建立在已知資訊上稍微加以變化、改良,只要業界無法輕易得知具體差異為何,就可以認為具有秘密性。
此外,是否具備秘密性原則上必須獨立判斷,不能結合多個已知資訊來主張某項知識或技術不具有秘密性。
舉例而言:假設第一麵包店的秘密配方是「在基礎麵包材料中加入特定比例的專利成分A與專利成分B」。此時反對者不能主張「基礎麵包食譜可於網路上查詢到」、「成分A、B的使用方式都已分別因專利註冊而公開」,以綜合證明此配方不具有秘密性。
因為一般人就算分別得知基礎麵包配方、成分A使用方式及成分B使用方式這三項資訊,也不會曉得原來第一麵包店是將這三種成分混合使用後才製作出特別美味的麵包。
二、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這個經過時間、勞力、成本投入所獲得的秘密資訊,必須對公司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經濟價值可以包括金錢收入、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因此,不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與營業活動不相關的信和郵件),則不屬於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又其他郵件部分,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各該郵件之某特定內容或郵件往來經過本身,係與告訴人甲○公司、乙○○何營業事項攸關,更遑論具有經濟價值。」
1. 有無經濟價值如何判斷?資訊若要具有經濟價值,便需符合以下2個條件:
---是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且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
---可帶來有形的金錢收入,或幫助提升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競爭優勢。
2. 何謂實際經濟價值?營業秘密的實際經濟價值,指這項秘密已經投入許多時間、人力或經濟成本才得以獲取,或者該秘密現階段具有可立即變現的經濟價值而言。舉例而言:
---機密配方:擁有機密配方就可以生產出特定的產品,而獲得產品在市場上所具有的價值,因此機密配方具有實體經濟價值。
---詳細的客戶資料: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進行收集、篩選、分析與整理。因為必須有大量成本投入才能夠獲取,所以最後生產出的詳細客戶資料也會被認為具有實體經濟價值。
3. 何謂潛在經濟價值?潛在經濟價值指目前雖然沒有可立即實現的經濟利益,但可望在未來間接獲益。舉例而言:
---交易底價:保密交易底價有機會在議價時爭取到以更好價格成交的機會,相當於使交易人間接獲利。
---新品上市時間:上市時間洩露可能促使對手搶先發布競品,而取得時機優勢,變相損害我方的獲利空間。
三、合理保密措施
合理保密措施,就是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在主觀上有保護秘密資訊的意願,而且客觀上也有採取積極的保密行動,使他人可以瞭解有將這個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護的意思。而且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必須是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按照其人力、財力與營業秘密的性質,以社會通常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可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的合理措施(例如:鎖進保險箱、在文件上標示「機密」)。因此,若是未加管制,任何人都可以存取的資訊(例如:存放在電腦共用區的公司資訊,或取得資料雖需密碼但密碼就貼在每台電腦旁),這樣就不算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屬於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惟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祕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綜合判斷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至保密措施,乃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有關Turbo Pump成本分析資料的保管方式,依上開證人所述均指該資料係置於上訴人電腦共用區,所有人都可以看得到。至Turbo Pump維修軟體(STP-Link)雖需密碼,然所需密碼係貼在每台電腦旁,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要件不符。」
法院實務上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定義是: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意願」且「客觀上進行有效的保護行為」。
1. 秘密所有人需有主觀上的保護意願
主觀保護意願指必須能讓他人知道「秘密所有人把這項資訊當作秘密」。換句話說,若只是為了避免遺失才將文件鎖在抽屜,則雖有保護行為,也不屬於營業秘密法上的保密措施。
2. 秘密所有人客觀上需進行有效的保護行為
此處的客觀上有效保護行為,不一定要周全到100%杜絕洩密可能,只要根據秘密所有人的能力盡力而為,且所採取的保護手段在社會通念上能有效防護即可。相反的,如果秘密所有人主觀上認知某項資訊是機密,也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自己卻在公開場合大聲討論,很可能就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範的要件。
3. 常見的保密措施
---實質隔絕:如封緘文書、設定密碼、存放保險箱、設置門禁與警報系統等。
---形式保護:如簽署保密協議(ND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於文件上註記「密件」等字樣,避免資訊二次流通。
---接觸管制:以特定部門、執掌、層級來限制接觸秘密之資格。
以上保密措施可以互相搭配使用來強化保護效果,同時符合實際上的可行性與便利性。
四、公司應該如何管理與保護它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為公司重要的競爭力,有效管理並保護營業秘密,是公司經營不可或缺的一環。以下舉例幾種常見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一)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可以在聘僱新員工時,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告知員工應遵守的保密義務範圍、期間及內容,並禁止員工於工作中使用他人營業秘密。當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繳回或銷毀其所保有的所有營業秘密,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二)營業秘密分級保管與設定存取限制
公司可以依照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區分不同等級、制定不同強度的保管規定與存取限制。例如:將營業秘密依保密等級存放於特定區域、獨立的電腦或伺服器,設置IC卡認證系統、密碼等,只允許經過授權的人能出入或存取,並嚴格記錄該場所的人員進出與資訊存取情形等。
(三)加強資訊安全與管理
公司可以針對其資訊系統設置防火牆或防毒軟體,或禁止員工使用外部電腦網路遠端存取、複印或下載營業秘密。
企業於設定營業秘密管理方針時,亦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製作之「中小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機制檢核表」,再次盤點目前規劃中或已執行之保密措施是否充足。
究諸實際,企業主多半都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然而企業落實營業秘密保護時最容易遭遇的問題,往往在於「營業秘密保護」與「企業整體工作效率」具有相當程度之緊張關係,亦即究竟要如何在「充分的保護營業秘密」及「維持工作效率」兩個重要價值間為取捨?恐怕並非易事!確實,如企業嚴格落實並執行營業秘密保護管理方針及規範,勢必於相當程度上會增加企業內部人員的工作流程(公司新增加的文件閱覽程序有夠麻煩!上班時不能用私人信箱寄信真不方便!不能用LINE怎麼跟客戶溝通?),企業主應如何面對內部人員的抱怨及接受工作效率的必然損失,同樣也是一個重要課題。
而面對以上問題,企業主應充分考量營業秘密的保護成本(切不可將企業內部所有資訊都認定為營業秘密來保護),並透過將資訊妥善分級、分類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設置營業秘密保護措施,據此得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去保護企業的機密資訊。畢竟,法院實務上對於營業秘密的認定原有一定標準的(且趨於嚴格),如果企業僅考慮工作效率的追求及員工的方便,致使內部的資訊於「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上無法達到標準,因此遭法院認定非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密」,後續無論是營業秘密法第11條的「排除侵害請求權」、第12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同法第13條之1以下的「刑事責任」,恐怕均無用武之地! 其中利弊權衡、如何拿捏,頗值玩味!
五、結論
A公司所獨創的製造技術與多年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都是B投入相當大的努力才獲得的秘密資訊,對於A公司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所以B可以透過限制這些資訊的存取、限制人員進入有關製造區域等方式,在合理、有效的範圍內採取保密措施,以避免這些資訊洩漏,讓這些資訊變成「營業秘密」,並受相關法規(例如:營業秘密法)的保障。
六、哪些機密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與商業競爭無關之秘密」和「事關非法之秘密」都不屬於營業秘密法的適用範圍。
(一) 與商業競爭無關之資訊。如:員工的私生活、國防機密、政治選戰策略等。營業秘密法旨在維持良性的商業競爭秩序,如果一項資訊與商業競爭無關,自然沒有以營業秘密法加以規範的必要。
(二) 事關非法的資訊。如:逃漏稅管道、內線交易手法、不合格的原料成分、駭客程式等。為避免以法律保護非法,只要是涉及非法行為的資訊,即使與商業競爭有關,仍不會適用營業秘密法。
▶ 侵害營業秘密的賠償責任
(一) 哪些行為會侵害營業秘密?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以下行為都會侵害營業秘密:
1、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所謂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的方法。
(二) 侵害營業秘密可以求償多少?被害人可從以下2種賠償方式擇一請求:
1、依民法第216條請求填補所受到的損害(需舉證),或請求通常預期利益與實際利益的差額。
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包含「故意」及「過失」兩種。若是故意侵害他人秘密,所需賠償的金額上限可達損害額的3倍。
(三) 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侵害營業秘密不論是「既遂」還「未遂」,都將承擔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罪。
1. 會受到刑事處罰的4種行為。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條(俗稱妨害營業秘密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有下列情形,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或於取得後使用、洩漏。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卻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加以重製、使用。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進行刪除、銷毀,甚至隱匿該營業秘密。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以上3種情形,卻仍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要特別注意的是,依法規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被害人必須因侵害營業秘密起訴加害人,才能夠讓國家公權力介入並且有處罰加害人的可能。
2. 刑事責任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犯罪所得利益超過1000萬的罰金上限,則罰金最高可加重至所得利益3倍。
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刑責同樣會因為你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不同而有不同。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法除了前面提及的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等刑事責任外,也有兼含民事責任的性質。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為例,同法第11條規定在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侵害發生,即屬民事責任的規範。
▶ 營業秘密法案例分享
◆ 最有名的營業秘密就是大家熟悉的肥宅快樂水:至今無人知曉的可口可樂配方!
◆ 侵害營業秘密最引人注目的是賠償金相當多。以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違反營業秘密保護法所衍生的集體訴訟案為例,最後雖然達成和解,但聯電仍支付300萬美元(相當於新臺幣8,278萬元)作為集體訴訟和解金,同時也因為聯電承認侵害原告其中1項營業秘密,同意支付6,000萬美元(相當於我一輩子都賺不到的錢錢)的罰金,並在3年自主管理的緩刑期間內與司法部合作。
◆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是營業秘密法上的知名案件。背景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控告內部員工違反管理準則中的保密約定,洩露公司的投資資訊,並使用該投資資訊創立飆股群組炒作股票,致使公司遭受金管會裁罰660萬元,又因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使南山公司受到商譽損失,連帶影響營業收入。最終法院判決該員工需賠償南山公司約新台幣1556萬元的損失。
1. 金管會罰鍰可以向洩密員工求償嗎?
南山人壽公司因員工侵害秘密,遭受金管會以內控不良為由裁罰660萬元。法院認為,金管會所處660萬元罰鍰中,其中有480萬確實是因員工故意違反管理準則所致,故此部分可以向員工求償。但其餘的180萬,則是因公司未即時向金管會通報而受罰,與員工的侵權行為無關,因此需由公司自行負擔。
2. 金融檢查費用與公證費用可以向洩密員工求償嗎?
因本次事件,金管會決定對南山公司進行金融檢查,使南山公司產生了檢查費用的支出,另為因應金融檢查而製備文書,還另外負擔了公證費用。對此,法院肯認該金融檢查是針對本次內控不良事件,因此與員工洩密的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允許公司求償金融檢查費用。但公證費用則無法看出與侵權行為有何關連,故無法對員工求償。
3. 南山公司未能向新保戶收取保費之損失如何計算?預期獲利-實際獲利=損失
南山公司主張,該員工的侵權行為經媒體大幅報導後,使公司受到商譽損害,並導致公司當月份的新戶保費收入增幅較前兩年度(8.17%、16.85%)銳減至不到1%,與其他同業當月的業務成長水準比較起來也相去甚遠,故向員工求償1050萬元的部分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社會通念,本案經媒體報導後確實可能影響新戶的投保意願,導致公司未能獲得預期的業務成長。但要證明南山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數額有重大困難,故法院擇前兩年度業務增幅比例較低者(8.17%),乘以南山公司前月收入160億元,來酌定南山公司當月的預期利益為約173億元,再以預期利益173億元減除當月的實際收入約162億元,可得出差額約11億元。
雖然南山公司當月業務增幅是否會達到8%不得而知,但對比11億的差額,南山公司僅請求1050萬元,比例上相當微小,因此法院認為賠償金額1050萬元仍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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