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在內,為國家最高規範,根據憲法第171條與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其相牴觸。

法令:居憲法之下,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與函釋,分上位階與下位階,前者泛指法律(法、規、條例、通則);後者則為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緊急命令:憲法特別規範緊急命令制度,顧名思義,由於是緊急情況,所以來不及走立法機關的程序,為避免緩不濟急的情況,會直接由行政機關頒布「緊急命令」,事後再讓立法院追認其效力。雖名稱為緊急命令,位階卻同於法律,多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例如:921震災緊急命令。

命令:居法律之下,由各有權機關的職權所發布,加以規範事務。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法規命令通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獲相應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則為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所訂立的規定,未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直接關係。

自治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稱自治條例;另一種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稱自治規則、委辦命令(名稱用語和前文「命令」相同)。

   法律適用順序是什麼?

分為「高低位階間」與「同一位階間」兩種情況,

      1、高低位階間:低階法優先高階法

      2、同一位階間: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法律位階的效力關係又是如何呢?

       高位階效力 > 低位階效力

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屬相反。

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有例外」。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效力復優於委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