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個別量身訂立或設計出滿足客製化需求而有別於普通股之特別股條款

來源:文‧ 蔡佳峻 會計師 2023年12月號
一、前言

 台灣公司法自民國20施行以來,就已經有「優先股」之制度,並於民國55年修正為「特別股」,當時的條文內容其實與現行規範已相去不遠,也就是說特別股已存在至少半世紀之久。然而因為大眾對於特別股不太熟悉,加上過去主管機關嚴謹看待,實務上使用特別股的情況相對少見。

二、107年公司法修法後,特別股使企業經營更有彈性

過去大家所熟悉的普通股,它跟特別股不同之處在於,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法給予的基本權利,像是:

    1、分享利潤(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2、參與公司決策、選舉董監事(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3、剩餘財產分配權(保障及退場機制)

但如果今天我們想要引進新資金,面對不同的出資者,我們希望針對上述三大面向,個別量身訂做出有別於普通股的投資條件,例如:

---A投資者的股份,無表決權,每年可分配5~10%股息
---B投資者的股份,一股有10倍的表決權,但不領股息
---C投資者的股份,每年可固定分配1%股息,但若公司清算,可以優先拿回2倍的投資本金

當面對以上這些客製化需求,就不是普通股可以處理的。但很可惜的是,在修法以前,除非是閉鎖性公司,否則對一般非公發公司來說,本該派上用場的特別股,卻一點都不特別,不僅不能設計複數表決權,也不能讓一股特別股轉換為多股普通股等,讓企業在尋求潛在投資者的過程中,時常碰壁,實屬可惜。

 好在,近年來為了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符合國際潮流,並吸引投資,於107年7月三讀通過,大幅修正了公司法條文,新增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的黃金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等,讓特別股名符其實,也讓企業尋求資金挹注時,有更多的彈性。

三、特別股常見條款簡介

在與潛在投資人洽談投資條件時,一般會針對以下重要條款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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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常見條款

    (1)股利率(固定/浮動/區間/上下限)
    (2)優先分配股利
    (3)股利是否累積
    (4)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二)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常見條款

    (1)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2)特定事項否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
    (4)保障當選董監

(三)保障及退場機制:常見條款

    (1)反稀釋
    (2)優先清算權
    (3)贖回權
    (4)轉換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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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餘分配相關權利

 有關特別股的盈餘分配權,相信是企業與特別股投資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提醒大家至少要思考以下四件事:

(1)股利率

有別於普通股,特別股可視需求設計為無股息或有股息。有股息者,可進一步討論股利率為固定、浮動、區間或設定上下限。舉例說明:

    A.固定        每年分派股息10%
    B.浮動        股息依上年度1/1台銀定存三年期一般存款機動利率為準
    C. 區間        股息年率2%~10%
    D.上下限     股息率不得低於中華郵政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優先分派股利與否

 有時候投資人為了讓創業家不要太快發放股利,而是希望創業團隊盡量將盈餘再投資,加速公司成長,會設定特別股的股利發放優先權。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要發放股利,必須先發給特別股,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3)股利是否累積

 公司創業初期可能還在燒錢的階段,也許要過2~3年,營運才會上軌道。若特別股為可累積特別股,當未來公司營運上軌道,有能力發放股利時,必須先補足以前年度積欠的股利給特別股股東,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依比例分配。

(4)是否參與普通股盈餘分配

 特別股股東除了可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亦可繼續參加普通股股東關於盈餘、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之分派。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當年度有100萬盈餘可供分配,股利分配金額試算如下:


(二)特別股在第二面向---參與經營決策之權利

(1)表決權(無/有/複數/特定事項有或無)

 依據公司法第179條,公司股東採一股一權制度。因而過去常常發生新創團隊引入新資金後,股份大幅外流,在一股一權的前提下,新創團隊對於公司的掌控力自然隨之下滑。

 107年公司法修法後,複數表決權的制度也適用於非閉鎖性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對於特別股的表決權,我們可以設計成以下幾種型態:

A. 有表決權(一股一權)
B. 無表決權
C. 有複數的表決權(例如一股有100倍表決權)
D. 僅針對特定事項有複數表決權
E. 除特定事項以外,有複數表決權

舉例來說,某新創公司可以做以下規劃:

---由創業團隊取得普通股。
---後續引入投資人A時,發行甲種特別股給投資人A,並設計甲種特別股不具表決權或特別股的表決權數低於普通股。(例如普通股每股1表決權,特別股每股僅0.5表決權)
 
當然,亦可逆向思考,改由

---投資人A取得普通股。
---另外公司發行乙種特別股給創業團隊,並設計乙種特別股有極高倍數之複數表決權,以提高創業團隊對公司未來發展的掌控力。

(2)特定事項否決權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意思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中國)各自擁有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草案的否決權。即使安理會決議獲大部分成員國支持,常任理事國仍可投反對票(即行使否決權),使任何安理會決議無效。

   107年公司法修法,效法聯合國安理會,賦予特別股股東,對於某些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但由於否決權權力相當大,因此公司法規定,僅能對於「特定事項」行使否決權。

 所謂「特定事項」,指的是股東會所得決議事項,尚不包括依公司法規定屬董事會職權事項。例如,委任經理人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屬董事會之職權,特別股股東就不能對董事會委任經理人這件事行使否決權。

一般常見的特定事項,舉例如下:

    1、解任董監
    2、變更章程
    3、增減資
    4、董事競業許可
    5、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6、盈餘分配
    7、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最後補充說明一下,「董事選舉結果」不屬於特定事項,特別股股東不能夠在董事選舉結果揭曉之後,說要行使否決權來推翻選舉結果。

(3)選舉權、被選舉權

 如果想掌握一家公司,董監事席次自然是兵家所必爭,此時,選舉權之有無就非常重要。

 因此我們在設計特別股條款時,亦可針對特別股股東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依照實際狀況做出適當的規劃。

(4)保障當選董監

 我們曾經有一個客戶案例是這樣,該公司屬於中小家族企業,父母已透過分年贈與方式,將多數公司股權移轉給下一代,但父母擔心當子女大權在握之後,若沒有人看前顧後,在子女衝太快的時候幫忙踩踩煞車,怕會讓多年來的累積付諸流水,因此父母仍希望有一定的掌控力。

 於是我們協助公司發行特別股給父母,並賦予特別股股東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有保障當選2席董事之權利,讓父母能夠安心的交棒給下一代。

(三)保障及退場機制

1.優先清算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

優先清算權的意思是,當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的時候,特別股投資人可優先拿回多少,通常會用倍數來表達,例如1.5倍、2倍或3倍。假設某公司特別股股東投資100萬,持股比20%,特別股條款設計如下:

---公司分配剩餘財產時,應優先分配予甲種特別股,按其出資額之1.5倍優先分配。
---分配後如有餘額,由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各按其持股比例分配之。

若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為300萬,此時甲種特別股股東

---可優先拿回投資額的1.5倍,即100萬x1.5=150萬元
---再參與普通股股東分配,(300-150)x20%=30萬元

特別股股東共可拿回180萬元,已超過其原始投資額100萬,而普通股股東則只能拿回120萬元。對特別股股東而言,優先清算權是很基本的條款,可以保障投資人的下檔風險;對普通股股東來說,則要留意優先清算權對未來公司併購或清算時的分配金額可能帶來相當大的影響。

2.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當公司有新一輪的募資計畫,則前一輪投資人的持股比例或投資價值,會因為新投資人的加入而下降,也就是被稀釋掉的意思。尤其是當下一輪認股價格下滑時,為了保護特別股投資人的股權價值,特別股投資人可能會要求將反稀釋條款納入投資條件。

我們先舉個例子讓大家瞭解投資人為什麼會擔心下一輪認股價格下滑這件事(Down Round)。

      
       我們可以發現,當第三輪募資價格低於投資人A之認股價格,就造成投資人A的投資價值由150萬元降為100萬元,有損其權益。所以投資人A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可能會要求增發新股或調整未來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轉換價格,就是所謂的反稀釋。

下面是某公司的特別股反稀釋條款案例:

---當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且每股發行價格低於特別股A股東之認股價格時,特別股A股東得將其所持有特別股A股數依下列公式之比例一次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每次轉換以一股為基本單位。
---轉換公式=特別股A股東所持有之特別股A股數x(特別股A原認購價格÷該次增資發行價格)

透過轉換公式的調整,特別股A股東可以換得更多的普通股,以維持其股權價值。

---原本可換得=10萬股x1=10萬股普通股
---調整後可換得=10萬股x(15/10)=15萬股普通股

3.贖回權

顧名思義,特別股投資人有權利要求公司將特別股買回或是公司有權隨時可以向投資人贖回,除了讓投資人有變現退場的機會,也讓創業團隊有機會拿回公司股權與經營權。

舉例如下:

---「本公司得隨時按票面金額分次或一次贖回已發行之甲種特別股。」
---「甲種特別股股東得以書面方式要求本公司贖回特別股之一部或全部」

4.資訊取得權

資訊取得權讓特別股投資人可以定期取得公司內部資訊,常見像是財務報表、對外契約或內部營運管理報表等等,以維持投資人與公司間資訊的透明與暢通性,讓雙方保有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舉例如下: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30日內,向特別股A股東提供季度財務報表。」
---「特別股A股東得隨時要求就本公司之營運狀況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並可隨時查看本公司之帳務資訊、對外契約、股東名簿、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與公司經營有關之文件檔案」

結語

從上文章中,大家應該可以感受到特別股的魅力所在,有別於普通股,特別股可以在諸多面向設計出適合個別投資人的投資條款,讓公司在募資過程中可以吸引到對的人,除了引入資金以外,更能整合多方資源,創造出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