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流程

动产继承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矛盾,解决群众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天就来了解一下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申请办理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登记:

1.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

2.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

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二、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是指继承人无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这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推行的一项惠民举措,可以为群众节省相关费用,降低时间成本。

三、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收费吗?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费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继承)时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首次询问并告知)→材料查验→收件具结→公告公示→入窗办理→审核→登簿→发证。 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有哪些?继承(受遗赠)手续前置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且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须由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盖公章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单位的须提交履历表复印件(盖骑缝章);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注: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提交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公证书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六、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如何办理?

1、对承受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市域范围内可提供上门服务。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确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将“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纳入改革事项清单之一,明确“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2022年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亦明确上述改革事项。2022年8月,不动产继承登记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是营商环境改革重点内容,我市作为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城市,推行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我市落实国务院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实因历史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办理继承登记提供了出路。为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更好地落实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从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继承登记难题的角度出发,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申请人主张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通知》规定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被继承人父母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进一步完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首先,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判断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但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并非统一样式,表述内容等千差万别,还存在部分档案记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部分无法直接证明亲属关系。《通知》规定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有: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其次,部分户籍资料、人事档案材料仅能反映被继承人与其中一位子女的关系,但无法证明被继承人是否生育其他子女,难以判断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且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前,相关部门并不出具《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因历史政策背景导致确实难以取得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政策实施(1982年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和养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孤儿一般无法知悉或获取生父母的材料,《通知》规定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为符合条件的办事群众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登记取证难问题,让群众在实际案件中感受到不动产继承登记办理便利度,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

大力推进实施告知承诺制,建立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落实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核查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提高信用监管成效。

事前-核查信用状况: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申请人公共信用数据,对存在行政处罚、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受理和办理,对失信人员形成有效约束。

事中-规范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全部申请人进行询问,明确承诺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对登记申请事项、《告知承诺书》等内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

事后-抽查核实,归集报送信用承诺信息:

一是定期抽查核实履约情况,公开失信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核准登记后每季度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人骗取登记行为一经确认,相关信息将会被立即录入信用信息,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

二是发现违反承诺情况,依法予以更正,并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登记的,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联合惩戒。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