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家庭纠纷之房屋过户中非公证继承过户详解 哪些情形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的原则、顺序、方式和程序,为房产继承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房产价值巨大,继承过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利益分配,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家庭纠纷,甚至诉讼。

继承过户是房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房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转移给合法继承人。以下是继承过户需要满足的几个关键条件:

合法财产的确认

(1)房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房产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并且没有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如抵押或查封等。这一点是继承过户的前提,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可转移性。
(2)继承的时效性: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房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过户,但可以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
(3)合法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通常具有优先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不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4)继承权的行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
(5)遗产的分割: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示进行合理分割。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
(6)法律程序的遵循:继承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清点、继承权公证、税务处理、不动产登记等。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继承过户的合法性、合规性。
(7)税费的缴纳:继承人在继承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种类和数额根据遗产的价值、性质和当地税收政策确定。
(8)证明材料的提交:继承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嘱(如果有)等,以证明其继承权和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房屋继承过户的三种主要方式

(1)公证继承:作为最普遍的继承过户方式,公证继承要求继承人在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出具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持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该证明完成房产过户。
(2)诉讼继承:当继承人之间出现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一旦生效,继承人便可持判决书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3)非公证继承:这种方式允许继承人绕过公证程序,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过户申请。通常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确认,或者通过委托书和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进行代理,以满足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审核要求。

非公证继承过户注意事项

(1)委托书要求:权利人为自然人时,处理不动产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申请。如需委托他人,应与代理人一同在登记事务机构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公证和认证: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应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若文件为外文,必须提供专业翻译机构翻译的汉字译本或经过公证的汉文译本,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真实性。若公证文书由非境内公证机构出具,还需提交相应的认证、确认证明。
(3)办件时限:登记申请受理后,通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有文件补正,补齐文件的日期将作为新的受理日。
(4)公告期规定:未经公证的继承权转移登记,登记事务机构将在受理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登记事务机构将正式受理。
(5)缴税期间:缴税期间不计入上述承诺的办件时限。
(6)实地查看和调查:需要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或向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时(例如公证文书需核实),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除非当事人不配合。

非公证继承需要递交的材料明细如下(以上海为例)

(1)上海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表(原件)
(5)份额约定书(原件)(6)地籍图(原件,2份)
(7)房屋平面图(原件,2份)
(8)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10)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1)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2)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1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14)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证明(原件)
(15)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
(16)承诺书(原件)
(17)存在遗嘱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原件)
(18)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人以上)
(19)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原件)
(20)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原件)

为了大家更加直观了解如何办理房屋非公证继承过户的流程,给大家梳理了具体操作流程图

房屋继承过户不仅关系到财产的合法转移,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选择合适的过户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继承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审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过户途径。无论是选择公证继承的正式与权威,诉讼继承的法律保障,还是非公证继承的便捷与经济,了解每种方式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种房屋继承过户方式中非公证继承过户是一种在没有公证机关介入的情况下,由继承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且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该方式直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和过户,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流程并减少了相关费用。但同时它也因缺少公证机关的审核而容易增加法律风险。因此,继承人在选择非公证继承过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

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因历史久远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哪些情形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申请人提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哪些情形不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哪些登记类型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带押过户”类型

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交易登记继承人询问记录表(登记窗口出具);
6.继承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原件);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
申请人难以获取第(1)、(2)项材料的,在符合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告知承诺申请书》、《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承诺书》。
(3)继承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放弃继承的,则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声明(原件);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