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之权利让与请求权

台灣民法第218-1条规定: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说明:按赔偿义务人之权利让与请求权,立法例有采当然代位主者,如日本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采请求让与主义者,如德国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系采德国立法例,其让与请求权,应解为与损害赔偿义务有关对价关系。现今一般学者通说虽皆认为其间可类推适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之规定,究不若以明文规定准用,可免除适用上之疑义,爰增订第二项,明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6号民事判决:按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系规定,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是赔偿权利人对第三人倘无上开权利存在,自无上开规定之适用,赔偿义务人亦不得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准用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同时履行之抗辩。系争借款债权未清偿之二千四百八十二万九千九百二十八元,经中央存保公司标售,由龙星升公司以七百八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二元得标,为原审合法确定之事实,则中央存保公司就系争债权自无基于其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第三人有请求权之情形,庄重懋无从依上开法条规定,请求中央存保公司让与其对第三人之请求权及为同时履行抗辩,原审为其败诉之判决,于法并无不合。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6号民事判决:按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一定有明文。而被告就原告请求履行因双务契约所负之债务,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抗辩权时,原告如不能证明自己已为对待给付或已提出对待给付,法院应为原告提出对待给付时,被告即向原告为给付之判决,不得仅命被告为给付,而置原告之对待给付于不顾(本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九○二号判例参照)。上诉人于原审抗辩:被上诉人请求以系争股票之市价赔偿其损害,于法未合;若伊应负损害赔偿之责,则被上诉人是否应将所有权移转予伊,否则其岂非得再向他人主张权利,而有双重得利等语,倘属同时履行之抗辩,即应予以审酌,而不得置之不顾。

~~打坏物品,赔全额后,可请求交付该物品

◆案例事实:桃园一名翁姓男子,不慎撞倒社区的大型立钟,遭管委会诉请赔偿,翁男除了赔偿2万元的修复费用外,因为立钟经鉴价后,鉴价结果显示大型立钟非市场上容易交易之物品,且外观仍可看出修复痕迹,认为立钟原本价格为30万元,修复后之价格为0,翁男赔偿管委会30万元后,心有不干,依民法第218条之1规定,诉请管委会移转立钟的所有权给他,法院判决翁男胜诉,翁男取得立钟所有权。

◆律师解说:造成他人损害,被害人权利为何?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若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财产受损时,就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例如本案苦主翁男,不小心毁损了社区的立钟,就必须负责赔偿。

◆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何权利可主张呢?依民法第213条规定,加害人应负回复原状之责,但被害人也可以请求加害人赔偿回复原状的费用,且如果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显有重大困难时,也可直接请求赔偿金钱。

◆损失填补原则

而民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就是所谓的损失填补原则,被害人能请求赔偿的范围,以所受损害为限,不能受损5万元,却要求10万元的赔偿。这是我国民法很重要的概念,避免被害人双重得利。

民法第218条之1规定:「关于物或权利之丧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之人,得向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请求让与基于其物之所有权或基于其权利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这条的规定也是从损害填补原则出发,就是避免有人「因为损害而获益」,不论是被害人(防止受损害者获有双重赔偿)或是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加害人(使对于损害发生原因较近者,负终局责任)都是。

看到这边,还是不太懂吗?举个例子会比较容易了解:

例如:甲客运公司载送旅客,行经国道,司机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乙小客车违规变换车道与甲客运公司的游览车发生车祸,乘客因此受伤。此时,乘客可以向谁求偿?按民法规定,都可以,甲客运公司和乘客间成立旅客运送契约,甲客运公司对旅客的安全,要负通常事变责任,意思就是除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外,旅客只要受伤,不管甲客运公司有没有过失,都还是要负赔偿责任;而乘客也可以直接向乙小客车求偿,当然就不说了。如果乘客选择向甲客运公司求偿(毕竟大公司比较好求偿),甲客运公司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要求乘客把对乙小客车损害赔偿的权利,让与给自己,因为最终需要负责的是乙小客车,且乘客的损害也已经获得填补,但不能让最终应负责的乙置身事外,于是甲客运公司赔偿乘客后,可以请求乘客让与对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客运公司再向乙小客车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