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修缮费,或装饰、装修费,由谁来承担?
房屋维修是涉及入住安全的大修整,房屋修缮不涉及入住安全但又影响正常使用的小修整。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享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城市房屋维修修缮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装饰装修:是指不涉及入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以提高使用性能和加强审美效果为目的,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租赁房屋的维修费谁出?
首先,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前述法条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
一是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由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前提。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或者维修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收益,理应承担正常使用情况时的维修费用,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该条规定根据过错认定的原则确定维修义务的承担人,即当租赁的房屋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使用不当需要维修的,该维修义务或者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应对,不能放任不管。
《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当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法律已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即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承租人可以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也可以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这是出租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出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应该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另承租人如果发现房屋有需要维修的情况,在通知出租人维修时要保留通知的证据,以免“口说无凭”。另外,在自行维修时也要选择合适的维修者并保留维修费用的相关证据,以免事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时,出租人不认可需要维修的事实或发生的维修费用。
~~租客可以装修租住的房屋吗?租客可否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用。
一、房屋租赁中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承租人装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考虑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下面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情况:
(一)双方有约定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如何对房屋装修条款进行约定?
第一、租赁期限较短的,在房屋出租合同中,一定要约定禁止装修,如果承租人自愿装修,要自行承担合同变更引起的装修损失。
第二、一定要约定装修的价值不能超过一个固定数额,超过部分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要明确装修价值在合同到期后为零,并且承租人应让房屋恢复原状。
第四、可以约定装修总价值随租期延续下的折减幅度。例如:装修总价值不能超过3万元,装修价值以每月度占总租期的比例进行折减,合同到期时装修价值为零。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
1、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
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本来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话,装修费用应该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因为承租人装修是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且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是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
2、出租人同意装修的
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若无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只能承租人自行承担。在实务中,双方约定一般的情况是,主体结构的装修归出租人,附属设施老化的归出租人。屋内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二、房屋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装修装饰的费用如何处理?
承租人的装修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是为了自己的生意或者居住环境,自己是受益人。但是合同解除时,一般装饰物是不能拆除带走的,那么对于这种损失,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呢?下面按不同的情况来问您具体分析:
(一)合同正常解除的
这种情况看,装修物一般将不予返还。当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后,装修利益的穷竭是承租人应当承受的风险,与出租人无关。此时,承租人再要求返还装修利益,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首先是要区分装修装饰物是否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所谓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
若装修装饰与房屋未形成附合:房屋租期届满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可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若装修装饰与房屋形成附合:房屋租期届满后,与房屋形成附合的不可拆除或不方便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约解除合同的
1、出租人违约
若提前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取得装修的价值,对于承租人的损失不予补偿。
2、承租人违约
若合同的提前解除是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不能拆除的装修将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所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货币补偿。
(三)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
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装修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自已装修所损失的利益。
一般来说,对于出租房屋因为装修而产生的费用,不管出租人是否同意装修,实际产生的装修费其实都应当由承租人来承担。但如果一开始双方就出租房的装修做出了约定,同时就装修费用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或者双方各自承担部分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由出租人承担装修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 法释〔2020〕17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