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爭議之標准必要專利SEP案件,國際平行訴訟外國禁訴令的簽發案例
💛 平行訴訟,就是一事兩訴或雙重起訴(parallel proceedings),指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於相同事實以及相同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現象。平行訴訟的法律特徵包括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是相同當事人的重複訴訟(原被告共通型),即同一原告在國內外法院就同一爭議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其二是相反當事人的對抗訴訟(原被告逆轉型),即同一訴訟標的,國內法院的原告在外國法院又成為被告。
因平行訴訟而引起的管轄權衝突是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中最常見的情形。首先,相同當事人是平行訴訟的基本法律特徵;其次,基於相同事實提出爭議是平行訴訟的實質法律特徵;再次,訴訟必須在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不同國家/地區同時進行。
從國家角度而言,因各國存在不同的管轄權規則,加之當前一些國家不斷擴大本國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實踐,不可避免引發國際管轄權的積極衝突。中國在司法實踐中允許平行訴訟,且對平行訴訟有一定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要根據中國法律或者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中國法院有管轄權,則不管該案是否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起訴,或者該案是否已經由其他享有司法主權的國家/地區審理或者作出判決,均不影響中國法院對該案的管轄。現有的主要規定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准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承認,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和平行訴訟在程式上採取先來後到、不可並行的原則。如想要在中國提起平行訴訟,則需要在外國法院判決、裁定被中國法院承認之前進行,否則不會被受理。
2. 《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發(〔2005〕26號)第一條第10款規定: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享有管轄權的涉外商事糾紛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且被受理後又就同一爭議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對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決,不影響中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但是否受理,由中國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外國法院判決已經被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 標準必要專利(SEP),一般是指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時必須要使用的、在技術或商業上沒有可替代方案的專利技術。目前,標準必要專利越來越成為跨國公司乃至各國獲取競爭優勢的法寶,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保護不可或缺。各國法院在審理標準必要專利案件過程中都面臨諸如立案管轄爭奪、臨時措施對抗、裁判結果衝突等問題,司法爭奪話語權的競爭日漸加劇。
1、在案件立案受理上,平行訴訟引發不同國家的司法管轄權衝突。標準必要專利一般屬於同族跨國專利,當事人可在多國就該同一糾紛提起訴訟,這導致案件平行訴訟頻發,司法管轄衝突不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受理華為公司訴三星公司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後,三星公司就該案又向美國加州某法院提起平行訴訟,導致中國與美國產生司法管轄權衝突。中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使用標準必要專利製造的產品出口較多,平行訴訟中的管轄權衝突可能會危及中國法院獨立行使管轄權。
2、在臨時措施適用上,各國採取針對性訴訟禁令引發程式對抗。訴訟禁令是法院責令當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一定行為的臨時性司法措施,包括禁訴令、禁執令或者反禁訴令等。其中禁訴令或者反禁訴令是禁止另一方當事人向受理法院以外的法院包括境外法院針對同一被訴行為或者主體另行提起同一訴訟。一旦發出禁訴令,被申請人必須撤回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起訴,並只能在該禁訴令確定的司法管轄區內提起訴訟,否則將被視為藐視法庭而招致處罰。禁訴令的頒發因此會限制另一法域的法院行使權力,容易導致臨時措施對抗,這是歐美國家的法院在全球司法管轄權博弈中取得明顯優勢的重要制度。如華為公司就曾因英國法院作出的禁訴令而撤回其在深圳中院對美國無線星球公司的起訴,引發被迫性訴訟。
3、在司法裁決結果上,支持全球許可費率引發判決結果相互衝突。司法屬於國家主權範疇,除非當事方同意或者遵循基本的國際準則,且不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否則不得強行超越一國司法管轄權範圍。對於作為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爭議核心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問題,各國法院在裁判時更應秉持謙抑性。美國、英國在標準必要專利民事案件的裁判中頻繁適用全球許可費率,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實施者判令支付全球許可費率,干涉了他國法院對該案的司法裁決結果,引發司法裁決結果衝突。如英國法院在美國無線星球公司訴華為公司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中,主動裁決華為公司支付全球許可費率,否則會頒發永久禁令將其排除出市場。
💛 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為積極尋求對自身有利的裁判結果或達到促使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目的,在訴訟策略上也會選擇發起國際平行訴訟。國際平行訴訟既是尊重各國司法主權的內在要求,又是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處分權的外在體現。
■ 是否提起平行訴訟?
原被告共通型的平行訴訟作用體現為:一是可以通過在多個國家得到判決,從而更方便地執行所涉國家中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二是可以彌補正在進行的第一訴訟的不利,從而掌握更多的主動權;三是以糾纏被告為目的,增加被告的訴訟負擔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原被告逆轉型的對抗訴訟作用體現為:一是在作為被告處於不利地位時,以抗辯為目的,選擇有利自己的另一國法院提起訴訟,從而使自己處於更加主動的位置;二是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使對方不得不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到另一個國家/地區參加不利於其的訴訟,進而促使對方和解。
因此,在訴訟策略上選擇發起平行訴訟,能達到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的裁判結果或促使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目的。一方面是尊重各國司法主權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處分權選擇。但平行訴訟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時提起兩個以上訴訟會加重訴累,耗費當事人大量的時間、經濟成本,延緩訴訟程式的推進,阻礙糾紛的順利解決,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導致判決、裁定的執行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當事人在考慮是否提起平行訴訟時,需要綜合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做好利弊分析,最終決定是否提起。
■ 何時提起平行訴訟?
中國針對承認外國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平行訴訟在程式上是採取先來後到、不可並行的原則。如想要在中國提起平行訴訟,則需要在外國法院判決、裁定被中國法院承認之前進行,否則不會被受理。所以,如果想要提起平行訴訟,必須在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被中國法院承認之前進行。
■ 如何提起平行訴訟?
在解決了是否提起平行訴訟和何時提起平行訴訟的問題之後,需要進一步考慮如何提起平行訴訟。一是需要確定提起平行訴訟的國家;二是選擇相應的有管轄權的法院;三是防止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和申請禁訴令。
(一)防止對方當事人以“不方便法院原則”提起管轄權異議。
“不方便法院原則”是指案件被法院受理後,根據被告的申請,認定該案件存在諸多本法院“不方便管轄”的因素,本法院受理該案件會讓被告承受沉重的負擔,而由其他域外法院審理對當事人更為便利時,本法院可以放棄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中國對“不方便法院原則”進行了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二條: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一)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協議;(三)案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四)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五)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六)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方便。
因此,提起平行訴訟時,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根據上述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提出管轄權異議,即提出應由更方便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促使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至於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實踐中會結合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國籍、主要爭議的事實發生地、相關法律關係所適用的法律、財產的種類、外國法院是否已經處理、是否存在管轄協議、是否涉及國家相關主體利益等諸多事實,兼顧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綜合進行認定。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除了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外,還應滿足不存在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協議、不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不涉及中國利益、案件主要事實發生在國外且不適用中國法律、人民法院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存在困難、外國法院有管轄權且審理更為方便等五個條件。
(二)禁訴令制度在對抗平行訴訟的體現:國際平行訴訟中外國禁訴令簽發的主要案例
任由國際平行訴訟的蔓延會產生一系列現實問題,例如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提高、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各國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產生的潛在風險等。因此,如何有效解決國際平行訴訟,協調各國司法管轄權衝突,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要問題。當前,禁訴令制度已成為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及少數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經常用來對抗當事人挑選法院以及發起國際平行訴訟的常用司法工具。司法實踐中,外國禁訴令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1、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
當外國訴訟行為將違反本國的公共政策時,本國法院對即將進行的外國訴訟或正在發生的外國訴訟可能簽發國際禁訴令。對於國際平行訴訟而言,真正使本國法院不安的,實際上是認為外國訴訟的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將干擾本國法院已然確立的司法管轄權。
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規範某一特定跨國活動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卻試圖制定和執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時,便產生了國際司法管轄權衝突。司法實踐中,本國法院可能基於對當地公共政策的維護而簽發禁止外國訴訟的禁訴令。但是,當外國法院認為其管轄權是正當的、合理的,同樣可以簽發反禁訴令,禁止對其司法程式加以不當干預。從這個意義上說,基於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又被描述為“管轄權保護”。
2、基於在先的承諾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
在某些情況下,訴訟當事人負有不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在先法定義務,如雙方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某一仲裁機構或某一法院,而一方當事人違反這種在先的契約義務,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簽發禁止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繼續參與外國訴訟的禁訴令。
在英國,通常只要證明一方當事人已啟動的外國訴訟程式違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國法院管轄條款或英國仲裁條款,則可以證明外國訴訟行為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法院即可頒佈禁訴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船舶租賃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應當指定兩名仲裁員在倫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號的船東為巴拿馬人,其准予本船舶的義大利承租人從格蘭德河運輸糧食至義大利。“The Angelic Grace”號在意大利與一駁船相撞,兩艘船均受損。船東遂在英國商事法院提起訴訟,尋求一份聲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賠或交叉索賠將提交倫敦仲裁,同時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本案承租人向義大利法院提起訴訟。
英國商事法院批准了船東的聲明申請,認為仲裁糾紛和義大利訴訟程式解決的爭議事項都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商事法院表示,如果義大利的訴訟繼續進行,船東將受到真正的侵害,因為他們可能面臨義大利法院裁決的約束,導致仲裁權利受損。此外,承租人也將無法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的規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義大利法院應暫停義大利訴訟程式。在這種情況下,義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訴訟是無理取鬧的。因此,英國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頒佈了禁止其繼續參與義大利訴訟的禁訴令。與基於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不同,此時的禁訴令對外國司法管轄權的干預性較小,是當事人之間私人利益的協商與安排。
3、基於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
早期司法實踐中,英國簽發國際禁訴令主要是基於不方便法院原則。1974年以前,一般認為要駁回英國的訴訟程式或中止其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式,只能基於訴訟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隨後,英國上議院先後在“The Atlantic Star”案、“MacShannon”案和“Castanho”案中,將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檢測標準延伸適用至禁訴令制度。上議院認為,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某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果英國法院認為自己審理案件更為方便,就可以簽發國際禁訴令,只要這樣不會剝奪原告在外國的合法訴訟優勢即可。同樣,當外國法院對案件審理更為方便合理時,英國的訴訟將中止。
“Castanho”案是一起因事故而產生在英格蘭的人身傷害訴訟。在本案中,被告是美國德克薩斯州一家公司的兩個子公司,一家是英國籍子公司,另一家是巴拿馬籍子公司。原告在獲得被告承擔責任的允諾以及一筆臨時付款後,決定放棄在英國的訴訟,並向美國德克薩斯州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在那裏獲得更高水準的損害賠償。針對原告的行為,被告要求英國法院頒佈禁訴令。初審法官批准了被告的禁訴令申請,但最終被上議院駁回。上議院認為,美國的損害賠償金通常都是高於英國的,尤其是在人身傷害和產品責任案件中,因此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希望獲得更高損害賠償金對原告而言是一種合理利益,不應通過英國法院簽發的禁訴令而剝奪原告的這一司法優勢。
1986年以後,英國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檢測標準發生變化,同時要求考慮訴訟案件的“自然法院”。“自然法院”是指“與訴訟有最真實和實質聯繫的法院”。因此,英國法院是否基於不便而簽發國際禁訴令,主要會考慮英國法院是否為爭議案件的自然法院。只要英國法院確認其與案件有足夠的利害關係或實質聯繫,就可以證明英國法院對外國法院訴訟行為的間接干預是合理的。例如,在“S.N.I.A.S.”案中,英國法院表示,我們通常不會頒佈禁訴令,除非證明英國法院是自然法院,並且禁訴令的簽發不會不公正地剝奪原告在外國法院的合理優勢。
具體而言,本案起因於一架直升機在汶萊墜毀,導致一名富有的汶萊商人喪生。直升機由法國S.N.I.A.S.公司制造,由一家馬來西亞公司與一家砂拉越州公司根據合同共同運營。S.N.I.A.S.公司在汶萊和德克薩斯州都有經營活動,當地都有不當死亡訴訟。涉案的兩個實際運營公司達成和解,留下S.N.I.A.S.公司獨自參與訴訟。S.N.I.A.S.公司在未能基於不方便法院原則駁回德克薩斯州訴訟的情況下,其要求汶萊法院頒佈禁訴令。
這一申請在汶萊法院的初審和上訴審中都被拒絕。汶萊法院的理由是符合“MacShannon”檢測,而且認為德克薩斯州法院是自然法院。樞密院撤銷了該裁決。樞密院認為,汶萊法院是本案的自然法院,而且,德克薩斯州的訴訟行為將對S.N.I.A.S.造成不公正的影響,因為根據其法律規定,本案中的兩個實際運營公司很可能不會作為共同被告被訴,因此如果S.N.I.A.S.被判決承擔責任,其無法向實際運營公司追責。因此,樞密院簽發了禁訴令。
美國依據不方便法院原則限制外國訴訟的典型案件是“Cargill”案。在該案中,原告嘉吉公司根據保險單中的賠償條款向美國明尼蘇達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兩家獨立的保險公司各賠償500萬美元,其中涵蓋了原告英國子公司某些雇員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損失。在拒絕了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基於不方便法院理由提出的駁回訴訟動議後,聯邦法院受理了嘉吉公司的初步禁令動議,特別是禁止保險公司繼續在英國法院對嘉吉公司的訴訟。聯邦法院最終簽發了禁訴令。法院認為,雖然簽發國際禁訴令應該非常謹慎,但法院既有針對外國訴訟程式頒佈禁訴令的一般權力,也有在本案情形下發出禁訴令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外國訴訟將是如此不方便,以致有理由限制這些外國訴訟程式。
同樣,不方便法院原則也是加拿大法院評估是否簽發禁訴令的基本檢測標準。例如,在“Amchem”案中,當194名原告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提起訴訟後,被告以管轄權異議和不方便法院為由,向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院尋求禁訴令,用以禁止原告在美國的訴訟行為。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依據英國法院確立的“S.N.I.A.S.”檢測方法駁回了該禁訴令申請。
為避免國際平行訴訟造成的重複訴訟、拖延、不便、判決競賽和裁決不一致等風險,英美國家一些法院認為,為解決這種嚴重的不便性可以簽發國際禁訴令。基於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尤其是進攻性否定他國司法管轄權的行為,因此,此類外國禁訴令在國際社會上受到一定非議。
(三)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關於禁訴令的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會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來頒發全球“禁訴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此條規定按照保全標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財產保全、行為保全。
在康文森公司與華為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中,該案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行為保全制度為基礎依據。首例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明確了採取禁止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的行為保全措施時應考慮的必要性、損害程度、適應性、公共利益以及國際禮讓因素等,並首次適用“按日計罰”處罰方式,構建起中國“禁訴令”的實踐路徑<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8年1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體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未侵害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並請求確認中國地區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2018年4月,為反制華為公司的本案訴訟,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一審法院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2020年8月27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並召回侵權產品等。該判決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萬歐元擔保後獲得臨時執行。該判決認定,康文森公司向華為公司提出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要約未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約中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約為本三案一審判決所確定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18.3倍。
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申請執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華為公司提供擔保的基礎上,作出行為保全裁定:
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按日累計。
該裁定於當日送達。康文森公司在復議期內提起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後,裁定駁回康文森公司的復議請求。
在另一案件中,“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案號:(2020)粵03民初689號]中,OPPO公司鑒於夏普株式會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脅迫其進行談判,特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夏普株式會社在本案終審判決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國家、地區就本案所涉專利對OPPO公司提出新的訴訟或司法禁令,如有違反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