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是勞動報酬組成部分,在臨近股票獎勵給與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系主觀故意阻擋股權激勵的成就,應視已到期
【陳O江與京東尚科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京東尚科公司的關聯公司JD.com,Inc.授予陳O江限制性股票。因JD.com,Inc.與陳O江並不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之所以授予陳O江限制性股票,是基於陳O江為京東尚科公司的員工身份。同時,從授予協議約定內容來看,陳O江的履職情況與限制性股票權益的實現相關,體現出對勞動者進行管理與激勵的特徵。綜上,陳O江在限制性股票兌現中可能獲得的貨幣收益,是其基於自身提供的勞動所得,可以認定為勞動報酬,本案爭議可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範疇。故京東尚科公司所持本案應適用開曼群島法律的抗辯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臨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歸屬期時,由於京東尚科公司違法與陳澤江解除勞動合同,導致陳澤江已被授予而未實際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被取消。京東尚科公司的違法行為,實質阻卻了陳澤江限制性股票權益的正當實現,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向陳澤江支付相應的限制性股票的折價款。】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20)京0108民初26645號(發佈日期:2023-04-07)
原告:陳O江,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旭靜,北京市中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京東尚科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76號8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5923222808。
法定代表人:辛O,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郝O龍,男,該公司法務,住北京市海澱區。
被告:JD.com,Inc.,註冊地不詳。
原告陳O江與被告北京京東尚科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尚科公司)、被告JD.com,Inc.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20年8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O江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楊旭靜、京東尚科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郝玉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JD.com,Inc.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O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向我兌現18640股普通股對應價值約合2712790.11元;2、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我於2018年3月10日入職京東尚科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京東集團於2018年3月10日向我下發了股權授予確認函作為薪酬的一部分。2018年4月25日,JD.com,Inc.向我發出《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書》、《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我簽字確認。根據通知書及授予協議,JD.com,Inc.授予我18640普通股,授予日期為2018年4月1日,歸屬日期為2018年10月1日。我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但是2019年8月6日京東尚科公司以我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我認為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是為了不按期兌現股票授予協議,故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現要求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履行股權兌現價值。因股權激勵是由JD.com,Inc.所有,而且是京東尚科公司授予了JD.com,Inc.的股權。股權激勵是其工資組成部分,因此應當支付。京東尚科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系主觀故意阻擋股權激勵的成就,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為股權激勵已經到期。
京東尚科公司辯稱,不同意陳O江的訴訟請求,陳O江不具備獲取股權的條件,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相應的股票價款。請求駁回陳O江的訴訟請求。
JD.com,Inc.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於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2018年3月29日陳O江入職京東尚科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書》。2019年8月6日京東尚科公司向陳O江作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載明:“陳O江先生,因您不勝任工作,故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和公司《員工手冊》及公司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現正式通知您:公司自2019年8月6日起解除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陳O江曾以要求京東尚科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2020年5月29日該委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20]第562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京東尚科公司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O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一萬二千二百一十九元。本案訴訟過程中,京東尚科公司認可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陳O江主張京東集團於2018年3月10日向其下發了股權授予確認函作為薪酬的一部分。2018年4月25日,JD.com,Inc.向其發出《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書》、《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其簽字確認。根據通知書及授予協議,JD.com,Inc.授予其18640普通股,授予日期為2018年4月1日,歸屬日期為2018年10月1日;其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但2019年8月6日京東尚科公司以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系為不按期兌現股票授予協議,京東尚科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系主觀故意阻擋股權激勵的成就,因此應視為股權激勵已經到期;其於京東尚科公司的工作地點辦公,股權激勵是由JD.com,Inc.所有,是京東尚科公司授予其JD.com,Inc.的股權;股權激勵是其工資組成部分,故其在勞動爭議案由項下訴請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共同向其兌現18640股普通股對應價值計人民幣2712790.11元。為此陳O江提交了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OfferLetter聘用意向函》,其中:載明“尊敬的陳O江……我們很高興為您提供以下在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公司)的工作職位。聘用期限:您的服務期限為自入職日起3年,我們希望您於2018年3月29日入職,試用期為6個月。薪酬與福利:……股票計畫:根據公司的股票計畫,您將有機會參與為集團公司管理層設立的股票計畫,授予股票以最終公司批准為准。”落款處顯示“京東集團人力資源部楊旭2018.3.8”列印體字樣,以及陳O江簽字字樣,2018年3月10日。京東尚科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
2、《確認函》,內容載明:“您好!根據雙方意願和京東集團《股票激勵計畫》的有關規定,現將限制性股票單位的相關事宜確定如下:基於對您能力的肯定,也為了表達我們求才若渴的誠意,京東集團承諾若您在京東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京東世紀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任期內誠信履行其職責,且在規定的時期內能夠實現預定經營目標,則京東集團將授予您限制性股票單位如下。歸屬期為六年,歸屬起始日為授予日後六個月即2018-10-01,歸屬日期為(1)2019-10-01、(2)2020-10-01、(3)2021-10-01、(4)2022-10-01、(5)2023-10-01、(6)2024-10-01。如在授予日(含)之後入職,授予日將自動調整為下一季度第一天。以上約定為意向性授予,最終限制性股票單位將根據京東集團董事會決議,由京東集團與您簽訂的相應的《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進行具體約定。您充分知曉並理解,您將接受《股權激勵計畫》及相關授予協議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每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單位,均需分六年才能全部獲得。除確認函約定之外,您可再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單位/股票期權將根據您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定……。”落款處顯示陳O江簽字字樣,2018年3月10日。下方備註處顯示“京東授予的股票單位是[普通股],美國股票的交易單位是[ADS],兩者的轉換比率是:2普通股=1ADS”。京東尚科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沒有其單位確認。
3、《JD.COM,INC.股權激勵計畫-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內容載明被授予人為陳O江,授予數量為18640普通股(等同於9320ADS),授予日期:2018年4月1日,歸屬開始日:2018年10月1日;歸屬時間:6年。受限股票單位按如下時間歸屬:2019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2020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2021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2022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2023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2024年10月1日總授予數量的1/6。落款處顯示JD.com,Inc.列印體字樣及劉強東電子簽名字樣,確認及同意人處顯示陳O江字樣。陳O江主張其已登錄不了郵箱,故無法出示該證據的原始載體。京東尚科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表示其公司未授予股票給陳O江。
4、《JD.COM,INC.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內容載明:“1.授予:根據股權激勵計畫的規定以及其項下限制、條款和條件,你從授權日起已被授予獲發JD.COM,INC.(‘公司’)指定數量股票的受限股票單位(“受限股票單位”)。2.歸屬時間表:受限股票單位將按照授予通知書中時間表實現歸屬。一旦實現歸屬,受限股票單位將不再喪失,不再受本協議其他限制規定的限制。但本協議中另外規定的情形除外。受限股票單位歸屬之前,你無權就受限股票單位獲得任何支付。3、支付:受限股票單位按照本協議第2款歸屬後將以整數股票形式在手續可操作的範圍內儘快分配給你。如受限股票單位以股票形式支付,每股的票面金額將視為以你過去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受限於任何適用的預提稅。支付也可以採用現金形式或按公司不時在計畫中規定允許的其他方法支付……5、取消:無論受限股票單位是否歸屬,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均有權取消已經授予的受限股票單位。如果被取消的已經歸屬的受限股票單位已經出售,其收益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有權收回你該部分收益。在履行職責或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違反職業道德、失職或瀆職、……被公司辭退的或未辦理離職手續自動離職的。6、服務終止:如果你與服務接受人之間的聘用或服務因任何原因終止,無論該終止是由你或由服務接受人提出的,也無論是有因的、無因的或是雙方通過協議終止(“服務終止”),你對於受限股票單位尚未歸屬的部分享有的任何權利將在服務終止後立即終止。為本協議之目的,服務終止於以下較早的日期生效:(i)你發出或收到書面服務終止通知之日,或(ii)如果你是服務接受人的雇員,你不再在服務接受人的場所受聘工作或實際出現之日,無論是否有任何通知期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代替通知期的付薪期。儘管本協議可能存在相反的規定,如果你的服務終止是有因的,則你對受限股票單位已歸屬部分的權利應同時終止。在本款中,“有因”應具有當時有效的與你受聘於服務接受人有關的書面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含義;如不存在當時有效的上述書面協議和定義,則有因的根據是委員會認為:(i)你的行為或不作為是惡意的,而且對公司或任何其他服務接受人造成了損害;(ii)你的行為不誠實,故意行為不當,或嚴重違反了與公司或任何其他服務接受人訂立的協議;或(iii)你有涉及不誠實、違反信託責任、對任何人造成身體或感情傷害的犯罪行為……酌情實行的計畫:受限股票單位是根據計畫的條款及條件授予的,受計畫的條款及條件管轄。你確認和同意,計畫是公司酌情實行的,而公司有全權酌情決定權隨時修改、取消或終止計畫。計畫下授予的受限股票單位是一次性授予的福利,並不因此而設立任何合同性或其他性質的未來獲得受限股票單位期權或獲得受限股票單位替代福利的權利。將來受限股票單位的授予(如果有),包括但不限於授予時間、數量以及歸屬條款,將由公司全權酌情決定。你簽署本協議,即代表你同意計畫和本協議的規定。適用法律:本協議受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管轄並據此予以解釋;當公司註冊地遷至開曼群島完成時,本協議應受開曼群島法律管轄並予以解釋。”底部顯示公司為JD.com,Inc.,並附有劉強東電子簽名及陳O江電子姓名。陳O江主張因內網郵箱被關閉,現無法出示原件。京東尚科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
京東尚科公司主張其公司與京東世紀公司是關聯公司,是京東世紀公司與陳O江確認股權激勵問題,與其公司無關,且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服務終止,服務終止後未歸屬的股票均不能再歸屬,據此陳O江不享有股票權益;此外,因股票不具有按月支付、貨幣支付的特徵,不具有工資性質,故本案案由不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第13條,雙方約定受開曼群島法律管轄並予以解釋,據此本案不適用於中國法律。為此京東尚科公司提交了《JD.COM,INC.股權激勵計畫-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JD.COM,INC.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顯示內容與陳O江提舉的版本一致。陳O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經本院詢問該證據的來源,京東尚科公司表示應該是仲裁期間陳O江提交的,後表示不清楚證據來源。
2019年12月27日陳O江以要求京東尚科公司依約兌現18640普通股對應的價值約合人民幣400000元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12月27日該委作出京海勞人仲不字[2020]第52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陳O江不服該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後申請撤訴。
2020年5月11日陳O江以要求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兌現18640普通股對應價值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5月11日該委作出京海勞人仲不字[2020]第86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陳O江不服該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陳O江與京東尚科公司均確認JD.com,Inc.已於美股上市,2019年12月27日每股開盤價35.12美元,收盤價34.69美元,最高35.18美元,最低34.59美元;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開盤6.9891,收盤6.9965,最高7.0069,最低6.988;2020年5月11日每股開盤價46美元,收盤價45.48美元,最高46.43美元,最低45.44美元;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開盤7.0768,收盤7.0992,最高7.1006,最低7.0719。京東尚科公司表示陳O江與其公司於2019年8月6日解除勞動關係,是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點,若存在違約問題,也應從該時點判斷,陳O江主張其他任何節點不存在法律依據,並且其公司與陳O江的勞動爭議已經過仲裁委員會處理完畢,雙方不存在爭議,本案與其公司無關,此外股票授予協議的相對方是JD.com,Inc.,根據陳O江與該公司簽訂的協議,陳O江不應該獲得相應股票權益。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陳O江與京東尚科公司提交了內容相同的《JD.COM,INC.股權激勵計畫-受限股票單位授予通知》、《JD.COM,INC.受限股票單位授予協議》,京東尚科公司雖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未就己方證據來源作出合理說明,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故本院採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及查明事實,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本案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
......鑒此,陳O江在勞動爭議項下主張限制性股票變現權益並無不當,本案爭議可納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範疇。
二、陳O江主張的限制性股票權益能否實現。
在臨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歸屬期時,由於京東尚科公司違法與陳O江解除勞動合同,導致陳O江已被授予而未實際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被取消。京東尚科公司的違法行為,實質阻卻了陳O江限制性股票權益的正當實現,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應向陳O江支付相應的限制性股票的折價款。針對限制性股票的股數如何確立,本院綜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約定歸屬日期、陳O江停止提供勞動的日期進行折算。因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並未為陳O江取得該等股票提供任何機會,故陳O江要求變現並無不當。另考量到陳O江確認的授予股票單位與美國股票交易單位的轉換比率、陳O江對京東尚科公司、JD.com,Inc.申請勞動仲裁之日JD.com,Inc.的股票收盤價格及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格,認定京東尚科公司與JD.com,Inc.應共同向陳O江支付限制性股票折價款425868元,對於陳O江主張超出該數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JD.com,Inc.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告規定的日期到庭應訴,亦未委託代理人及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應訴及辯論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京東尚科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JD.com,Inc.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陳O江支付限制性股票折價款425868元;
二、駁回陳O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京東尚科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公告費2680元,由JD.com,Inc.負擔。
如陳O江、北京京東尚科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JD.com,Inc.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曉
人民陪審員 張曦嵐
人民陪審員 朱**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