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把合作競標未果而退還的前期投資款,謊稱是償還之前的借款,以不當得利訴求法院判令返還因其操作失誤多退還的款項,涉虛假訴訟罪

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2)粵0203刑初210號(發佈日期:2022-10-21)
公訴機關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O斯,曾用名謝O條,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住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2022年1月11日因本案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現羈押於韶關市看守所。
辯護人梁思梅,廣東宜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鐘永根,廣東宜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2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O斯犯虛假訴訟罪,於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譚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O斯及其辯護人梁思梅、鐘永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謝O斯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3借款10萬元,李某3通過轉賬及現金的方式將10萬元交付給謝O斯,後謝O斯一直未歸還。2018年8月28日,因謝O斯與李某3等人合作競標的專案未中標,謝O斯轉賬退還13萬元前期投資款給李某3。2020年10月14日,謝O斯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謊稱2018年8月28日轉賬給李某3的13萬元是償還李某3的10萬元欠款,且因操作失誤多轉了3萬元,因李某3不肯退還多轉的3萬元,於是請求法院判令李某3返還不當得利款3萬元。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立案並多次開庭審理,於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粵0203民初33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謝O斯的全部訴訟請求。謝O斯不服該判決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粵02民終13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期間,李某3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謝O斯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0)粵0203民初35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支持了李某3的訴訟請求。謝O斯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粵02民終9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O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O斯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謝O斯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三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仁化縣第一中學關於選擇校園食堂承包經營管理單位有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招標抽籤順序表、考評情況表,本院(2020)粵0203民初3394號民事訴訟開庭筆錄、民事判決書,本院(2020)粵0203民初3510號民事判決書,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2民終1399號、(2022)粵02民終945號民事判決書,借條,費用清單、現日記賬、任命書、韶關市九齡高級中學食堂承包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九齡中學食堂合作協議,銀行交易流水,證人史某、李某1、胡某、李某2、吳某、李某3的證言,被告人謝O斯的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謝O斯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謝O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且謝O斯系民營企業家,建議對謝O斯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O斯構成虛假訴訟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謝O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被告人謝O斯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所提對謝O斯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O斯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被告人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李玥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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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條釋義
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