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申报说明: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
一、申报时应检附什么文件?
(一)遗产税申报书1份。
(二)被继承人死亡除户资料(如死亡诊断证明书或载有死亡日期之户口簿复印件等)及各继承人现户户籍资料(如身分证、户口簿、护照或在台居留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遗产总额之各项财产及主张扣除或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之有关证明文件(详见第十点及第十一点)。(四)继承人中如有抛弃继承者,应检附法院准予核备之证明文件。(五)经核准延期申报者,应检附核准延期申报文件。(六)经依法申报遗产税后而再行补报遗产案件,请勾选补申报案件,并请检附前次核定遗产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复印件或注明前次案号。 (七)纳税者如有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第8项但书规定,为重要事项陈述者,请另填报「遗产税声明事项表」(申报书第10页)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什么人死亡应该办理申报?
(一)经常居住我国境内(指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者,或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365天者)的我国国民死亡时,在境内境外遗有财产者;或者经常居住我国境外的我国国民及非我国国民死亡时,在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均应办理申报。另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被继承人自愿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仍应依本法关于中华民国国民之规定,课征遗产税。
(二)大陆地区人民死亡在台湾地区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三、谁是纳税义务人?申报书如何填写?
(一)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为:1.有遗嘱执行人者,为遗嘱执行人。2.无遗嘱执行人者,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3.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者,为依法选定之遗产管理人。
(二)申报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栏,请将全部继承人姓名填入,并请在「抛弃或继承」栏内勾选「继承」或「抛弃」。
(三)申报书「与被继承人之关系」栏,请填明纳税义务人之身分,如配偶、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遗赠人等。
四、应于什么时候申报?向什么地方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符合遗产税跨局临柜申办作业要点者,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一)户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总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户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辖市或县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
(二)被继承人若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外的我国国民或非我国国民,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应一律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三)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被继承人自愿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仍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四)大陆地区人民死亡在台湾地区遗有财产者,一律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总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五)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申报,其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于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示之日起2个月内,依后述办理延期,但该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者,仍应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办理申报;继承人全部为大陆地区人民时,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之1规定,应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声请法院指定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其遗产,并由遗产管理人申报。前项应申报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应在限期届满前以书面向稽征机关申请延长之,惟其延长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形核定外,以3个月为限。
五、债权人如何代位申报?
(一)应俟申报期限过后,始得办理。
(二)代位申报时应检附法院民事执行处核准由债权人代位申缴遗产税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决债权存在有关之证明文件。
六、那些财产要合并申报课征遗产税?
(一)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现金、黄金、车辆、股票、存款、公债、债权、信托权益、独资合伙之出资、矿业权、渔业权、区段征收领回之抵价地……等)。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或其代位继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惟87年6月25日(含)以前发生之继承案件,仍适用行为时之法令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同上述情形财产。但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合并申报课征遗产税。
七、遗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一)遗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
(二)以上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订有三七五租约的土地,按公告现值三分之二估价);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上市或上柜公司之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证券市场收盘价为时价;兴柜股票以证券市场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为准,若当日无买卖价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间),依继承开始日前最后一日该项上市或上柜股票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时价;初次核准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自主管机关核准日后至挂牌买卖前,或登录为兴柜股票自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后至开始柜台买卖前,以承销价或主办辅导推荐证券商认购之价格为时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或独资合伙事业之出资额,以该公司或该事业资产净值估定其时价。
八、申报「遗产总额」栏如何填报?
(一)土地部分:(包括公共设施保留地)
1.县市、乡镇区、段、地号:如桃园县○○市○○段○号。
2.土地现况勾选:请勾选土地性质为何,如农地勾选农地;公共设施保留地勾选公共设施保留地。
3.面积(平方公尺):请注明所填面积单位平方公尺,如5,420平方公尺。
4.每平方公尺公告现值:请填明死亡时每平方公尺公告现值(公告现值不明者可免填写)。
5.持分:请填写所有权之比例,如1/2、1/4等,如系单独所有请填「全」字。
(二)建物部分:
1.门牌号码:如○○县○○市○○里○○街○邻○号○楼。
2.持分:请填写所有权之比例,如1/2、1/4等,如系单独所有请填「全」字。
3.遗产价额:请填写被继承人死亡日当期之房屋评定标准价格。
(三)信托利益之权利:
1.信托财产标的:请填写土地、建物、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期间:请依信托契约书约定事项填写。
3.遗产价额:
(1)享有孳息以外信托利益者:请以信托财产之时价,按受益人死亡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受益人死亡时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后填写遗产价额。
(2)享有孳息部分信托利益者:请以信托财产之时价,减除依前款规定折算之现值后之余额填写遗产价额。
(四)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1.名称类别及所在地:如○○公司股票、○○商号出资、○○银行○○分行存款○○公债、○○牌○○型汽车等,并请填明公司、银行……等所在地。
2.面额:填写该项财产的面额,股票填写每股票面额,有限公司及独资合伙事业,请填写出资额。
3.单位时价:上市或上柜公司之股票填写死亡当日证券市场之收盘价,兴柜股票填写证券市场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若当日无买卖价格者(如假日等休市期间),依继承开始日前最后一日该项上市或上柜股票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加权平均成交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票或独资合伙事业之出资额,填写死亡当日依该公司或该事业资产净值计算;汽车、黄金、珠宝填明市价(以上单位时价不明者可免填写)。
4.数量:股票填股数、汽车填辆、黄金填重量……。
九、被继承人的免税额多少?
(一)继承事实发生于98年1月23日(含)以后之案件(即被继承人于98年1月23日以后死亡者):
被继承人的免税额为新台币(下同)1,200万元,如系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任务死亡,经提出其死亡时服务机关出具的执行任务死亡证明书者,加倍扣除,即免税额为2,400万元。
(二)继承事实发生于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适用行为时之法律规定。
十、可以扣除的项目有那些?申报时应检附什么文件?
(一)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493万元),应检附户籍资料。如配偶双方同时死亡时,仅能选择一方加扣配偶扣除额4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493万元)。
(二)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50万元)。其中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50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请检附户籍资料。
(三)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111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123万元),请检附户籍资料;但父母为继承人且抛弃继承者,不得扣除。
(四)前三项所定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请附身心障碍手册复印件)或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现行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请附专科医生出具载有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557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618万元)。
(五)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50万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50万元)。请检附户籍资料及扶养之证明文件。
(六)遗产中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定期限内已恢复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申报时,请检附死亡时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之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土地登记誊本等。
(七)被继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80﹪(前6年),60﹪(前7年),40﹪(前8年),及20﹪(前9年)。请检附前次继承已缴纳遗产税的证明书复印件。
(八)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请检附缴款书影本。
(九)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请检附债务证明文件,如系被继承人重病期间之举债,应叙明债务发生之原因,并证明其用途。
(十)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111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123万元)计算,免附证明文件。
(十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请检附有关费用证明文件。
(十二)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本点(一)至(七)之规定,本点(八)至(十一)规定之扣除,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本点(一)至(五)规定之扣除,大陆地区人民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其扣除额仍有上开规定之适用。
(十三)主张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之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价值自遗产总额中扣除者,请检附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计算表。(应检附载有结緍日期之户籍资料、土地、房屋之登记簿誊本,上市、上柜、兴柜或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持股余额及取得日期证明文件、非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额及出资日期证明文件、其他财产之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证明。债权发生原因、日期及相关之证明文件。)
(十四)遗产土地属都市计划内尚未被征收之公共设施保留地者,依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免征遗产税,请检附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需注明编定日期及是否为公共设施保留地)。
(十五)主张具华侨身分之被继承人所遗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核准投资额半数免税者,请检附经投审会审定之证明文件。
十一、那几种财产申报时,可填报在「不计入遗产总额」栏内,免予课税?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请检附同意受赠证明文件)。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请检附同意受赠证明文件)。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请检附同意受赠证明文件及财团法人捐助章程与法人设立登记证书影本)。
(四)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者。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五)被继承人自己创作之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请检附名称清单)。
(六)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80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89万元)以下部分。
(七)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其总价值在45万元(103年1月1日以后50万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之森林。但解禁后仍须自动申报补税(请检附农林机关核发的禁止采伐证明文件)。
(九)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但为避免被继承人购买之保单,经查核系属应课征遗产税之财产(例如:被继承人死亡前短期内或带重病投保人寿保险等),因未申报或漏报致受处罚锾之情形,请于本栏填报相关资料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十)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请检附前次继承已缴纳遗产税的证明书复印件)。
(十一)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者。
(十二)被继承人遗产中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应计入遗产总额(请检附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
(十三)被继承人之债权或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请检附具体证明文件)。
(十四)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提供财产,捐赠或加入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成立之公益信托并符合下列规定者:
1.受托人为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
2.各该公益信托除为其设立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3.信托行为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各级政府、有类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请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组织章程及同意受赠或加入该公益信托之证明文件)。
十二、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遗产税额?
(一)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已并入遗产课税者,其以前已纳的赠与税与土地增值税,凭缴纳收据并按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之利息一并扣抵应纳遗产税,但以不超过赠与财产并计遗产总额后增加的应纳税额为限(如适用继承事实行为时规定并入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财产,已纳赠与税仍依规定计算扣抵)。
(二)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我国国民死亡时,其在国外的遗产依遗产所在地国法律已纳的遗产税,可凭我国使领馆签证之所在地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无我国使领馆者,应经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签证)扣抵应纳税额,但以不超过因加计其国外遗产,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为限。
(三)若系补报遗产案件,于核计补征税额时,应减除以前各次核定缴纳之遗产税(请检附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复印件)。
十三、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106年5月12日(含)以后发生之继承案件:
1.遗产税应纳税额,系按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再乘以规定税率并减去累进差额及可扣抵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
2.税率表如下:遗产净额(元) 税率 累进差额(元)
50,000,000以下 10% 0
50,000,001-100,000,000 15% 2,500,000
100,000,001以上 20% 7,500,000
(二)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含)发生之继承案件:遗产税的应纳税额,系按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再乘以10%税率并减去可扣抵的税额后,计算得应纳税额。
(三)继承事实发生于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案件,适用行为时之法律规定。
十四、未依规定期限申报遗产税,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依法应申报遗产税而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人员进行调查之前,自动提出补报者,除补征税款外,应就补征之税款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二)未依规定期限办理遗产税申报,经检举或经进行调查者,除补征税款外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处2倍以下之罚锾。
十五、漏报、短报遗产,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已依规定申报遗产税,而有漏报或短报情事,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人员进行调查之前,自动补报者,除补征税款外,可免予加处罚锾,但应就补征之税款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二)已依规定申报遗产税,而有漏报或短报情事,或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经检举或经进行调查者,除补征税款外应按所漏税额处以2倍以下之罚锾。
(三)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除补税并处以所漏税额1倍至3倍之罚锾外,其涉有犯罪行为者,移由检调机关侦办。
(四)依据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7条规定,纳税者基于获得租税利益,违背税法之立法目的,滥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规交易规避租税构成要件之该当,以达成与交易常规相当之经济效果,为租税规避。税捐稽征机关仍根据与实质上经济利益相当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税上请求权,并加征滞纳金及利息,不得另课予逃漏税捐之处罚。但纳税者于申报或调查时,对重要事项隐匿或为虚伪不实陈述或提供不正确资料,致使税捐稽征机关短漏核定税捐者,不在此限。
十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缓课股票,如何申报遗产税?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合于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之缓课股票,除应并计遗产课征遗产税外,尚应并计被继承人死亡年度综合所得,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如被继承人遗有配偶仍由其配偶合并于次年办理结算申报,余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申报)。
十七、遗产的价值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
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不论其金额大小及是否不超过免税额都一定要自动申报,始能办理财产移转登记。
十八、遗产税未缴清之前,将遗产分割或办理移转登记,会受到什么处罚?依规定遗产税未缴清前,不得分割遗产、交付遗赠或办理移转登记,违反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于事前申请稽征机关核准发给同意移转证明书或经发给免税证明书、不计入遗产总额证明书者,不在此限。
十九、出售或交换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属房地合一所得税课征所得税范围者,如何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个人嗣后如出售或交换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属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课税范围者,应以继承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自交易时之成交价额中减除,据以计算所得额课征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二十、遗产税申报所需相关书表,请迳向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总局、分局或稽征所索取;或自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网站、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