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出售游戏账号后又更换该游戏账户密码;遗产继承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继承人三十日内协助该房屋过户手续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2)浙0109民初16136号
原告:李某1,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O,身份证号码XXX,系原告女儿。
被告:李某2,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李某3,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李某4,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李某5,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及第三人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璘哲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同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李O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某5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顺丰家园25幢502室房屋、自行车库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三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相应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李张金、翟桂花育有五兄妹,分别是原告、三被告及第三人。原告父母去世后,遗留顺丰家园25幢502室房屋一间、自行车库一间。2017年7月2日,经在场长辈翟仁金见证,五兄妹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遗产分配协议,约定上述遗产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支付其兄弟姐妹所得份额的房款,且原告需办理过户手续及房屋涉及的一切事项,五兄妹及配偶、子女应全力配合等内容。见证人与五兄妹均签字确认。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但原告要求过户时,除第三人外,三被告均借故推脱。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第一,原告违反遗产继承协议书的第六条。2021年12月份过了年是已故父亲10周年祭日,被告李某2打电话找原告协商,却遭其谩骂,原告于2021年农历29中午打电话给被告李某3并扬言把父母的灵位扔掉,且要求李某2、李某3把灵位拿走。正月二十、父亲十周年祭日当天,原告及其妻子、大女儿都不参加,小女儿李君参加也遭到原告的谩骂。被告要求原告首先把协议书的第六条做好。第二,原告大女儿李O在法律上没有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也没有资格要求被告给她签字,应由原告出面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原告大女儿李O才可以代签。而且原告与其女李O之间的关系也长期不和,并为属于原告的房屋欠款多次发生纠纷,后原告组织被告调解,也因其女儿拒绝而调解未果。第三,原告起诉被告后,原告的舅舅及表兄弟们都多次电话或上门协调,原告不仁并执意要走法律途径,原告已无兄弟姐妹的手足之情,被告认为原告首先违反了协议书中第七条,并要求原告按照协议书中第七条中进行银行利息四倍的补偿。第四,被告要求,以后父母名义上的一切补偿应由五兄妹平均享受。此外,被告李某3、李某4未按协议约定获得案涉协议书,被告亦要求法院一并协调并落实父母的灵位、祭祀活动。
第三人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及第三人之父李张金出生于1929年1月14日,并于2012年2月15日去世;原、被告及第三人之母翟桂花出生于1929年8月26日,并于2017年6月1日去世。
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于2010年7月30日出具《公证书》一份,载明:兹证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7月30日在萧山区宁围四小举行钱江世纪城。顺丰家园分房抽号活动,抽号结果为李张金户100㎡户型为钱江世纪城。顺丰家园25幢2单元502室等内容。
又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7年7月2日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已故父母李张锦(金)、翟桂花遗下顺丰家园内25幢502室房间一间、自行车库一间,现经在场的长辈亲戚及五姐妹自愿协商如下……1、房子及自行车库折合人民币总价1400000元;2、经长辈、亲戚、五姐妹自愿商定,房子按叁份分配,即二兄弟各持壹份,三姐妹持一份,即李某1466660元,李某2466660元,李秀美(梅)、李雅(亚)芬、李某5三人得466660元;3、三姐妹每人平均得155550元;4、李某2自愿放弃房屋购买权,即房屋归李某1购买,但李某1必须支付给李某2466660元,付给三姐妹466660元;5、母亲留下现金及存折,用至母亲陆七止,多余人民币按五份平均分配,以后父母亲的一切法事、费用均由五姐妹平均承担;6、父母亲灵位放在原来的屋子里,今后若此房转让给他人,房屋继承人必须把父母灵位带走,放到自己所住房屋里;7、李某17月底之内付清所有房款,李某27月底之内搬迁现在所住的房子(父母的房子);8、凡李某1需办理房子过户手续,及房子涉及的一切事宜,五姐妹及配偶、子女应全力配合,不得借故推诿;9、此协议一式陆份,五姐妹各执一份等内容。
另又查明,原告曾委托其女李O向被告支付房屋款。李O于2017年7月31日向李某2支付466660元,于2020年1月20日、2021年2月11日分三笔向李某4支付155555元,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1月21日、2021年2月11日分四笔向李某3支付155555元,于2018年7月11日、2020年1月24日、2021年2月11日分三笔向李某5支付155555元。
被告另在庭审中自述,其愿意配合原告就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等手续,但原告亦应遵守协议约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遗产分配协议》、《代付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效力应予确认,故各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现有证据,本院分析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原告现依据各方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要求本院确认案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顺丰家园25幢5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其过户的诉讼请求合理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对于上述房屋所配套的自行车库,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虽辩称原告违反了协议中关于父母灵位的约定,但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就此未能充分举证,故本院难以采信;另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延迟付款并要求利息补偿的抗辩,本院分析认为,原告现已向被告足额支付案涉协议中约定的价款金额,即便原告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形,其并非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尤其在原告有异议并且不同意在本案一并处理有关补偿事宜的情况下,被告的相应抗辩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但被告有权另行主张。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原、被告与第三人作为亲兄妹,均已近古稀之年,各方本应子孙满堂、安享幸福晚年,如今却为了父母遗产、家庭琐事而对簿公堂,实属不该。父母现已离世,原、被告各方更应珍视手足亲情、和睦团结,亦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纠纷。对此,作为长子的原告,更应以身作则,维护好家庭关系及兄妹情谊。如各方再不珍视手足亲情,心中无父母,即便在冠冕堂皇的祭祀活动,也难以使父母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顺丰家园25幢2单元502室房屋归李某1所有;
二、李某2、李某3、李某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三、李某1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顺丰家园25幢2单元502室房屋的配套自行车库享有使用权;
四、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各担217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璘哲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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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一般都是原告立案时预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原告胜诉法院一般也会告知原告不退还诉讼费,让原告自己去申请执行找被告索要,一些律师也没有提醒原告诉讼费可以退还。但事实上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起来时间长,效果不能保证,增加了原告的诉累,有的案件受理费高达几万,被告又确实没有财产,无疑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自2022年4月10日起修正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原告胜诉后,是可以主张由法院退还诉讼费的,再让法院自己去执行被告的财产,遇到法官不愿意的情况,可以写书面申请,列明法律依据,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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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游戏账号后又更换该游戏账户密码,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对方购买游戏账号支出的费用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豫1502民初233号
原告陈OO,男,汉族,1998年3月1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曹OO,男,汉族,2001年6月2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陈OO与被告曹OO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OO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OO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陈OO诉称,2022年11月15号0时9分,我在5173游戏交易平台购买了被告售卖的游戏账号,游戏区服为穿越火线(手机游戏)/安卓/QQ(安卓)/全区全服,平台订单编号是SYZH2022××××-005673143,于1个小时后交易完成,平台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号码给我,15号当天晚上我登录账号发现已经被找回,更改了密码和密保手机,随后我拨打被告电话,一直拒接,以短信的方式谎称是自己不小心找回账号,随后加了微信,一直以各种理由不把账号归还给我,并且在第二天把我微信删除了,21号我再次联系被告,与其协商进行退钱,被告一开始同意退钱,接着却一直以没钱为借口拒绝退钱,后面一直不回信息不接电话,已联系不上被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账号金额28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一共四百六十八元(大写:肆佰陆拾捌元整)(注:调查费:400元,游戏内消费6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曹OO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号0时9分,原告陈OO在5173游戏交易平台购买了被告曹OO售卖的游戏账号,游戏区服为穿越火线(手机游戏)/安卓/QQ(安卓)/全区全服,平台订单编号是SYZH2022××××-005673143,原告购买此账号花费280元,被告曹OO更改该游戏账户密码,并拒绝退还原告支出的280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曹OO在出售游戏账号后又更换该游戏账户密码,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其应当退还陈OO购买游戏账号支出的280元。原告陈OO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468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OO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原告陈OO280元。
二、驳回原告陈OO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OO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建勇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