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官司打了,等於白打」,當事人常常想請律師做風險代理!
官司能否打贏有風險。官司雖贏了,申請執行後,法院執行不到錢,告訴你要結案,法官表示查不到錢,他也沒有辦法,要你自己提供財產線索,法官還表示你們自己找到了財產線索,可以再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可是自己又找不到財產線索,執行不了這官司還是等於白打。
風險代理,是指根據律師與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暫不支付律師代理費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師費或前期差旅費用,待其債權實現或其他委託事項完成之後,再支付約定比例或一定數額律師費的代理形式。這種代理類型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案件的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執行等全部過程,直至款項追回或訴訟目的實現。風險代理案件,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師費)、完全律師風險代理(先不支付律師費)兩種形式。
針對風險代理的特徵,分別給當事人和律師一些忠告:
~~對當事人而言,選擇以風險代理聘請律師時,一定要確認這個案子確實存在比較大的風險,要麼是勝訴與否的風險,要麼是能否執行的風險。
如果風險本身不大,不建議使用風險代理,建議使用固定收費模式,因為凡是風險代理,律師肯定要收取不低的分成。案子本身沒那麼大風險,又何必非用這種方式呢?
~~對律師而言,如果當事人選擇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一定要提前充分和當事人溝通到位,講明白案件勝訴可能的後果。尤其對於案件難度不大、風險比較低的案子,更要提供當事人慎重選擇,以免將來勝訴後和當事人起糾紛,這是律師應極力避免的情況。
不止一次,我對一些案件難度不大,但標的不小的案子,當事人選擇風險代理時,我充分提供他(她)一旦勝訴要支付多少律師費(不要光說比例,要算出可能的數字出來展示給他),當事人一琢磨,最終就決定不再使用風險代理了。
風險代理
~~請律師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對當事人而言意味著低付出、代收獲,對律師而言意味著高風險、高收險,請律師選擇風險代理前,請先考慮清楚!
一些律所的廣告或宣傳中會強調:“不成功、不收費”、“勝訴後再付律師費”、“不成功、退還代理費”,有些人找律師也會主動提出要“風險代理”。律師所這麼宣傳是了吸引當事人,而當事人在這麼說的時候,心裏想的是不想白花錢。
律師代理案件可以採取固定收費的方式,即在簽訂代理協議時就由雙方協商確定下來,並且在簽訂協議後就由當事人支付給律師所。固定收費的方式,不管代理的結果如何,代理費標準都不變。
而風險代理的收費數額和標準則是與案件結果掛鉤的,案件的結果對當事人越有利,代理費越高,反之則越低,甚至沒有。
風險代理有其優點,但也不是所有案件選擇風險代理都那麼合適!有時候選擇風險代理,當事人可能會吃虧。
我們先說說風險代理的優點:顯而易見,風險代理把律師和當事人的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可以解決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問題,當事人不用擔心律師不盡心辦案,因為案件結果如果不理想,也會直接影響律師的收入。
對律師來講,風險代理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方式。風險是指律師付出大量勞動,但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勝訴,或無法執行到位而不能取得應有的收入。高收益是指一旦達到訴訟律師,律師會有比較高額的分成。
律師和當事人在對外時利益是統一的,但在獲得收益後,律師和當事人面臨分成的時候就可能產生矛盾,因為律師拿走的越多,給當事人留下的就越少。有很多案件辦理委託時,當事人沒有勝訴、沒拿到錢,覺得給律師多少行。等真拿回來,又會覺得憑什麼你律師就要分我這麼多錢?因此反悔,同律師鬧糾紛的情況也不少!這大概就是風險代理的缺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