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在中国大陆离婚纠纷中分割裁判规则
保险在离婚纠纷中所涉的分割问题越来越复杂,可能会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缴纳保险费、夫妻一方为父母购买保险或父母为夫妻一方购买保险等问题。
1、【裁判规则】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保单的保险利益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对方保费的50%。
案情概要:2007年3月,钟某在为刘某投保寿险,投保人为钟某,被保险人为刘某,每年交保费5,000元,至2012年3月已经交保费25,000元。2011年双方离婚并未对该保单进行处理。2012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半。(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62号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的保单钟某归刘某,由刘某支付已经支付保费的50%给钟某。
2、【裁判规则】人身保险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情概要:妻子起诉丈夫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子何某愿意随被告生活。2005年原被告为婚生子何某投保国寿英才保险一份,离婚诉讼期间已欠两年保险费。(2014)高民初字第678号
法院判决结果:因婚生子何振宇愿意随被告何某生活,国寿英才保险一份归被告何某所有(保险费由被告续交)。
3、【裁判规则】保险费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退保,保险金及红利应平分。
案情概要:原、被告婚姻期间,被告作为投保人为原告投保分红型保险,共交保险费18600元,2012年10月被告办理退保时得保险金及红利共16678.61元。离婚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保险的保险费,并请求分割9300元。(2013)平民初字第03720号
法院判决结果: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该分红型保险费,因该保险费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办理退保手续,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分割,故现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折款;退保时所得数额低于所投保险费系因被告不当处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相应后果。被告孔×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费折款九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