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案 我方代为查封冻结对方财产 因和解而申请解除
深圳市途灵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2)粤0306执保55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途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G栋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KYWW8A。
法定代表人李OO,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述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姗蔓,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骏翔3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FR14A。
法定代表人陈O。
被申请人陈O,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途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途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锐名下价值33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136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锐名下价值33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诚瑞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乡××道支行的银行存款33000元(账号:4425********)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锐名下微信账号(财付通)存款33000元(微信账号:×××ui)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