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民眾檢舉公務員貪污瀆職不法行為所應獲得之檢舉獎金?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檢舉貪污瀆職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67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期徒刑                  400萬元以上至670萬元未滿
7年以上未滿10年有期徒刑                  28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未滿
5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                  200萬元以上280萬元未滿
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                  140萬元以上200萬元未滿
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                  80萬元以上140萬元未滿
未滿1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30萬元以上80萬元未滿


又檢舉獎金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即應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予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受理檢舉事項

檢舉請具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勿以匿名、不實指控及情緒性陳述,並請儘量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凡遇有下列情況您可以向本署檢舉或反映:

➜涉嫌圖利枉法貪瀆及行賄事項。
➜利用職權接受邀宴,或收受饋贈事項。
➜非法請託關說事項。
➜不良會計師、代客記帳業者涉嫌勾結稅務人員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事項。
➜虛設行號非法逃漏稅事項。
➜稅務施政缺失及行政效率欠佳事項。
➜假冒稅務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項。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
➜違反政府採購法事項。
➜其他有關稅務風紀及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檢舉通路

➜郵件地址:賦政部賦稅署 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傳真:02-2391-5423
➜電子郵件信箱:b19@mail.mof.gov.tw
➜郵政信箱:文山景美郵局第5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現在,檢舉公務人員貪污瀆職只要一通電話就能搞定,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並且查證屬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還有1000萬獎金喔!檢舉貪污瀆職,請撥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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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罪。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六、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予以庇護。

第 3 條
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三、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
四、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六、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前項第二款情形,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者,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 6 條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含有數檢舉事實時,其獎金以一案計算,並以檢舉事實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獎金分配如下:
一、數人共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者,平均分配獎金。
二、數人分別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獎金給予最先檢舉人;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分配獎金。
三、數人先後檢舉不同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者,由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於第七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獎金。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給與獎金之情事,經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核同意,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第 9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第 10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關機關為審核檢舉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 11 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第 12 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第 14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時之規定給與獎金。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