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我方代理胜诉 判决生效后首次执行申请,穷尽收证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待继续执行
刘OO、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2)粤0310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刘OO,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瑞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益田假日世界3层L3-38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EYA6M。
法定代表人:阳OO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返还学费1528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学费152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银行等协查机关以及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有关协查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以下查控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存款余额,仅作额度冻结。本院(2022)粤0310执27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的商事变更登记作了限制。经查证,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晓东
审判员 杨海生
执行员 李荣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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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涵、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5552号
原告:郑O等三十一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O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O,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O等三十一人与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三十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三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程学费(金额详见附表二)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学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按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我方系统显示,5560号案黄细珍剩余学费金额为6898.56元(人民币,下同)。5563号案邹慧于2019年9月25日签署的合同已过期,不应退费。5564号案舒丽平剩余学费金额为24791.10元。5566号案于淼于2021年1月14日签署的合同已过期,不应退费。5568号案彭秀青于2020年10月27日签署的合同剩余课时是赠送的,不应退学费。5573号案徐志波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合同已过期。5575号案曾晓红剩余学费金额为10723.56元。5578号案杨青的合同已过期,不应退费。对于其他原告诉请的退费金额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8月期间,各原告与被告签订《瑞德启蒙教育会员入读协议》《瑞德启蒙教育会员培训协议》等,为各原告子女报名早教、全托、少儿英语等课程,并向被告支付了学费。2021年9月5日,被告停止经营。各原告的子女均有未上完的课程。在被告持有异议的8案中,被告曾在双方发生退费争议后向原告黄细珍、邹慧、舒丽平、于淼、徐志波、杨青出具了《剩余课时确认单》,确认了上述6名原告的小孩未上课的节数及剩余学费金额。其中确认黄细珍剩余学费12648元、舒丽平剩余学费29580.5元、于淼剩余学费15152.8元、徐志波剩余学费6465.86元、杨青剩余学费12188元;确认邹慧报名的其中一个课程剩余学费4620元(即2019年9月25日签署的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至2020年9月25日),另一个课程课时160节未上课(课程学费18173元)。
另查,原告彭秀青与被告签署两份培训协议,其中2020年10月27日签署的协议尚有赠送课时18节未上课;2021年1月17日签署的协议尚有课时166节未上课,剩余学费19972.8元。原告曾晓红与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学费16085元,课程内容为全脑课时84节+增送课时10节,截至被告停业时剩余课时56节、赠送课时10节未上课,剩余学费10723.56元。原告曾晓红主张另有一份培训协议剩余课时2节、赠送课时5节未上课。
再查,被告在2020年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曾暂停上课,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的老师曾在2020年7月4日向学生家长表示“早教疫情影响延期了7个月的”“还有免费延期3月的机会的”。庭审时,双方确认因被告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已解除合同。庭后,原告彭秀青、曾晓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不主张赠送课时的学费。
本院认为,三十一案均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因被告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被告由此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各原告返还未上课程对应的学费。被告对原告郑涵等23人诉请的退费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邹慧、于淼、徐志波、杨青合同过期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因疫情影响合同延期7个月,而且被告向上述四名原告均出具了《剩余课时确认单》,确认了四名原告剩余课时及剩余学费金额,足以证明被告停业前双方合同仍持续履行,故被告主张合同过期不退费,本院不予支持。黄细珍、舒丽平的剩余学费金额有被告出具的《剩余课时确认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曾晓红主张另有一份培训协议剩余课时2节、赠送课时5节,未提供培训协议、课时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曾晓红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培训协议尚有剩余学费10723.56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返还各原告学费,实际占用了各原告的资金,故各原告主张以未返还学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各原告学费(金额详见附表二)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秀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曾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十一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被告负担。各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