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當搭售房貸壽險 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 核處新臺幣1,800萬元罰鍰
【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20932號
受處分人:永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7384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曹○○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相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800萬元罰鍰;及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併停止貴行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事實:本會於109年8月至110年7月陸續接獲相關檢舉案件,經貴行稽核單位就案關事項辦理個案查核及通案清查結果,發現貴行有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情事,及本會109年10月至109年11月對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110年1月對貴行西松分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對貴行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制度提列相關檢查意見;另本會109年10月12日至109年11月10日對貴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貴行有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等缺失。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及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
二、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同法第167條之2規定,違反第163條第4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另依同法第167條之3規定,違反第165條第3項,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經核貴行就金融商品銷售制度面及作業面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銀行部分: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訂定妥適之金融商品銷售政策:
甲、對專業投資人認定標準不一:貴行財富管理處對於自然人之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已定有相關規範,金融市場處於109年3月規劃海外債券交易業務,有未將專業投資人資格申請流程、財力認定細部計算方式及交易控管機制等規範納入「金融市場處業務手冊」情事,以致不同商品單位對於專業投資人之資格認定標準不一。
乙、對於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制:貴行海外債券業務於109年3月開辦半年後始發現對客戶資格、交易經驗、風險承受度等相關KYC作業流程有缺漏而暫停該業務,並俟109年12月完成調整後重新受理。且對於該項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未就業務目的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之控管機制,確認有無不當推介情事,另對以融資資金申購理財商品之客戶(包含65歲以上客戶),未落實執行KYC作業之比率,核屬偏高。
(2)未妥適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且未有效建立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貴行109年海外債券銷售量成長,主因係貴行自109年起將理財專員轉介客戶辦理房貸從事海外債券投資之收入,納入理財專員業績,惟計績理由未說明辦理轉介與辦理銷售計績相同之合理性,且未建立避免理財專員不當推介之具體管理機制或做法。另總行金融市場處多次至分行辦理產品說明之簡報內容較乏從客戶需求出發或未顯著提示,多介紹可以外幣債券搭配附賣回(RS)方式,透過RS平台適度槓桿,可拉高債券收益等,易衍生鼓勵勸誘舉債投資之疑慮。
(3)未建立合理之理財專員輪調政策:貴行係以連續4個季度未達該職位業務敘獎之季薪資倍數為理財專員輪調標準,未考量其他重要因素(如:擔任理財專員年資之長短),致109年度有174位理財專員持續任職同一單位同一職務之服務期間達5年以上,未納入輪調範圍,未達防弊有效性,且有理財專員輪調他分行後,原服務分行客戶跟隨轉移比率過高之情事。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遵循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舉債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之內部規範,且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
甲、貴行內部規範已訂定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方式投資理財,且貴行定有事前文件簽署確認機制、資金來源檢核機制、事後電訪機制及貸後資金流向覆核機制。依貴行稽核單位查核結果,貴行總行或分行主管有於電子郵件及教育訓練教材提及以話術勸誘客戶借錢投資,或有以客戶申購海外債券為由,給予客戶貸款優惠利率之情事,且案關主管於貴行稽核單位訪談調查時未據實陳述。另109年7月30日海外債券總行訓練教材,及110年5月7日南門分行舉辦母親節感恩茶會所使用簡報內容,均涉有勸誘客戶貸款投資情事。
乙、本會於10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增訂第28款,明定不得勸誘客戶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方式繳交保險費。貴行理財專員於上開法規發布後,仍於109年5月介紹原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向其招攬保險,雖理財專員說明客戶貸款是做海外債券跟其他投資,惟貴行再次電訪客戶,客戶回答「保費來源為貸款繳付」。貴行理財專員勸誘原本無貸款需求之客戶辦理貸款,並繳交保險費,違規事實明確。
(2)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
甲、貴行為強化房貸壽險業務之服務與銷售管理,已定有電訪機制,對於辦理房貸同時購買房貸壽險之客戶,由非業務銷售單位進行電訪。惟依本會檢查時抽聽貴行107年9月至109年8月電訪紀錄發現,貴行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情事,且貴行商品、通路管理單位接獲電訪單位通報後,未進一步確認與管理電訪聯繫異常案件是否涉有不當銷售行為,相關電訪機制流於形式,未能發揮控管功效。
乙、貴行業務員有以保證獲利、每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保險。
丙、貴行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未將商品內容說明清楚,當分行再次向客戶說明後,客戶即辦理契撤或之後辦理解約與停效,即當分行向客戶說明並經客戶瞭解後,客戶認為保單不符需求,貴行招攬時未落實執行將保險商品重要權益向客戶說明。
丁、107年11月間貴行於民眾辦理貸款時要求搭售保險,有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以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要保人之締約自由。
(3)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簽署之空白表單、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情事:貴行雖已依「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訂定相關控管機制,惟依貴行110年3月至4月抽查24家分行結果,仍發現有理財專員保管客戶已簽署之空白文件及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保管客戶已交易未簽署之空白文件、保管客戶印章及未依規範保管客戶個資文件等情事。
(4)總行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欠妥,且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依本會109年10月12日至109年11月10日對貴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108年5月23日民眾檢舉台中區督導主管鄭員以電子郵件下達指示,有使分行以房貸壽險業績換取房貸動撥之情事,案經本會銀行局於108年9月16日請貴行就本案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惟貴行人事評議委員會僅比對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27日電子郵件及貸款核撥情形,即認定查無鄭員以房貸壽險商品作為貸款搭售條件或要求業務人員於貸款過程中進行不當勸誘,未確實訪查案關業務人員及客戶,以進一步瞭解是否涉及不當勸誘,且相關董事就查核結果未充分說明並導正銷售紀律。貴行法令遵循單位於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相關檢舉案件發生後,未能有效辨識相關法令遵循風險,獨立評估通報及處理因應,致不當銷售情事持續發生。
(二)人員部分:
1、莊O: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貴行總經理,綜理全行業務。本案缺失涉及貴行長期之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偏重業務績效,及總行對分行之督導管理政策欠妥;莊員亦為貴行人事評議委員會主席,在相關議案決議過程,未能充分說明並導正貴行銷售紀律,核有未善盡督導銀行經營管理之責。
2、歐OO:歐陽員自107年1月迄今擔任貴行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任職期間對於分行屢次發生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購買理財商品、辦理房貸業務有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及未注意客戶適合度,及貸後電訪機制流於形式等缺失,未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及未督導完善建立理財專員獎酬與輪調制度,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及貴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不當銷售保險商品相關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等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法律據以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800萬元罰鍰。
五、上開缺失亦核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及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下列處分:
(一)莊O及歐OO自107年1月起擔任貴行總經理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致貴行不當銷售情事持續發生,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莊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總行通路業務最高督導主管歐陽員執行職務6個月。
(二)命令貴行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新承作客戶委託投資海外債券及自行貸款之房貸壽險業務各6個月,暨停止代理銷售人身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曹○○先生)
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