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陆法院网上在线开庭(互联网法庭)诉讼规则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和安全可靠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安全可靠”原则

“安全可靠”原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

    明确电子化材料效力和审核规则,夯实在线审理机制基础

    电子化材料的提交和应用是在线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但传统诉讼规则要求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均要提供原件,这与在线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规则》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确电子化材料的“视同原件”效力规则和审核规则,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

    规范在线庭审秩序,这些情况今后可以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予以明确规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强调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明确非同步审理机制,合理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

    《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提升诉讼的便捷性。需要强调的是,《规则》对非同步审理总体上保持稳妥审慎态度,严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特殊庭审形式,并非在线庭审常态。

      在线庭审的这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

    《规则》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首先,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次,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最后,明确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则》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规则》的出台,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线诉讼的材料提交问题。

    明确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区块链存证审核从此有据可依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为此,对区块链存证问题《规则》进行了规定。《规则》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