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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陆离婚财产纠纷:从最高法院发回,到更审全部免除夫妻剩余财产分配额——检讨台中高分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号判决

文/周志远 一、引言:取得审理机会之后,为什么仍是零分配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号判决,于2025年2月11日作成。法院认可大陆妻方有权在台湾请求分配夫妻财产,也认定丈夫在离婚诉讼前部分提款、赠与房地具有减少妻子分配的目的。然而,法院先从计算范围内的1,039万余元财产中扣除844万余元,再将剩余195万余元认定为分居后产生的孳息,最后以平均分配显失公平为由,全部免除妻方分配额。妻方及其继承人历经多年诉讼,最终…

遗产中的股票债权:从权利认定、补偿估价到返还执行 ——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668号、341号及1465号判决为中心

文/夏卫 亲属之间交付投资资金,往往没有完整书面约定。账户登记在谁名下、由谁操作、股利交给谁,可能各有答案。被继承人死亡后,这些原本依赖信任维系的安排,必须转化为能够证明、能够分割并且能够执行的法律关系。难处在于,最初买入的股票、死亡时仍持有的投资、对受托人的返还请求及法院最后分配的标的,并不必然相同。 本文所称股票债权,是围绕受托或借名持股所发生的交付股票、移转权利或结算款项请求,不意味着股票本身属于债权。最高法院 115年度台上字…

司法獨立的屏障:臺灣普通法院體系的制度優勢 與“五人憲法法庭”的德國法檢驗

文/周志远 司法獨立的可信程度,取決於政治衝突進入司法之後,制度能否繼續按照預先確定的規則運作。任命遲延是否會使整個審判機關停擺,法官分歧是否必須通過表決處理,組成法院的人數能否由準備作出判決的一方自行改變,這些問題比抽象宣示法官不受干涉,更能檢驗司法獨立的實際基礎。 就抵禦政黨干預與保持審判程序穩定而言,臺灣普通法院體系具有比憲法法庭更強的若干制度屏障。職業任用、分散的法院與法庭、預定的事務分配,以及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審級救濟,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