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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義產品型號能否替代技術特徵:專利權利要求清楚性的判斷標準——評(2023)最高法知行終269號判決

文/ 深和 张伟 一、問題所在:買得到的材料,是否已足以界定權利 專利文件中的產品型號可以提供有用的技術線索,但其法律效果取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否據此確定所指材料。供應商願意出售某種產品,買方也能依型號下單,並不當然表示公眾已能判斷哪些材料落入專利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最高法知行終269號案中,正是從這一差別出發,認定以SAM910、SAM900自定義型號限定的涉案權利要求不清楚。 ① 這個問題對專利實務的影響,超過文字是…

參數或性能可以界定專利產品,但說明書必須提供獲得該產品的充分技術教導——評(2022)最高法知行終361號案

文/许明哲 一、問題的提出:界定一種產品,是否等於公開了這種產品? 以參數或性能表述產品,能讓權利要求涵蓋結構尚難完整描述、卻具有共同技術特徵的一類材料。對玻璃、塗層、聚合物及抗體而言,這種寫法具有實際價值。然而,當權利要求把某項性能列為產品必須具備的條件,說明書就必須提供足以獲得這種產品的技術教導。讀者能辨認哪些產品落入保護範圍,並不當然意味著讀者已經學會如何製造它們。 ( 2022)最高法知行終361號案的爭點,正發生在這兩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