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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美国大选選之選票長啥樣?法官、檢察官也在選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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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選票,有些州不允许直接拍摄选票,但展示样票是合法的,除了总统以外,州长、参议员、眾议员、各种州级的公投决议案都可能出现在选票上。 下圖是本次美國加州LA的選票,共有六頁,前五頁都是公投案,最後一頁才是選總統。如圖為選票第2頁,左上方第一格就是「選地區檢察官」Distract Attorney,然後依序有Superior Court 加州地方法院法官的選舉(後面的No.是法官席位的編號),洛杉磯縣的法官是由縣民直選,這兩者通常會有2到3個候選人角逐1個名額,但是你也可以自己填上喜歡的人Write-in Candidate。 註:Superior Court 在加州是州法院系統的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不是高院或最高法院。 第二頁的選票上的14號公投案:是否授權發行債券讓政府進行幹細胞研究(55億美元,州政府發行)?美國的一些公投案會有明確的標示成本,選民可以決定是否發行公債。 第15號公投案則是:是否增加商業用地,工業的稅收,然後將這筆稅收用在公立學校,社區大學和地方政府的服務?下面也清楚寫著這個公投案對於政府財政的影響,增加大約三百萬美元的稅收,這個時候人民就要做決定,這300多萬美元的稅收會增加企業和商家的負擔,可能會導致企業外移,結果就是會造成失業,經濟蕭條,然而公共教育很重要,許多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也很重要。 第16號公投案:「是否允許政府制定政策,或是聘用員工的的時候考量種族,性向,性別,膚色,原生地,民族背景?」 我們每個人都對不同種族,不同性向,不同背景的人有不一樣的偏見,這是難以避免的。 但是我們是否允許政府的政策可以根據一個人的種族,性向,性別,膚色,原生地,民族背景來決定聘用或是補助?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很好心的」有一個原住民保障名額,聘請員工必須至少有一個比例的原住民朋友,或是為了「保障弱勢」,規定單親家庭可以得到補助,或是撥一個預算做「女性福利政策」,這樣對嗎? 參考:以下是德國選票 美國州检察长同时也是州司法部部长,普选是州检察长最普遍的选任方法 州检察长(State Attorney General)是美国50个州、领地与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该州执法机构的最高长官。在某些州分内,州检察长同时也是州司法部部长;其职权与美国司法部的司法部长相似。 目前美国州检察长的政党组成为:26位共和党籍,24位民主党籍
積極之情況證據所為之事實推論,须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与待補強之實質證據經適格之情況證據予以補強及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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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庭具有參考價值裁判要旨,2024年8月之11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 情況證據(circumstancial evidence)固然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在與否,但可用以證明間接事實之存在,再以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另情況證據亦可用以證明實質證據證明力之有無或強弱;積極之情況證據,倘係獨立於待補強證據之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且具證據能力,論理上即具有補強證據之適格性;於積極之情況證據與消極之情況證據併存之情形,消極之情況證據雖能發揮證明消極之間接事實存在,或減損、削弱實質證據證明力之功能,惟積極之情況證據所為之事實推論,倘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且待補強之實質證據經適格之情況證據予以補強及相互利用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其事實認定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6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上 訴 人 蔡OO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蔡宗霖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改判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共4罪)及定其應執行刑;另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沒收、追徵部分,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已詳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本案現場蒐證錄影係警方以隱密裝置錄製多時,如上訴人確有販毒犯行,理應反覆實施多次,然僅拍攝到民國111年7月12日一日之疑似影像,顯不合常理,且該等照片影像模糊不清,僅可見人
有限縮第二審調查之必要,以避免大量准許上訴審以自己對不同證據之心證取代第一審經國民參與審判所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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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調查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該證據調查之必要性,除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規定外,基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尚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第1項(以認定事實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第306 條(第一審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違誤者)、第307 條(第一審量刑瑕疵)等情形,並有撤銷之高度蓋然性,足以作為判斷上訴有無理由之重要關鍵,而進一步限縮調查之必要性,以避免大量准許於第二審審理時提出及調查業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聲請之證據,致上訴審以自己對不同證據之心證取代第一審經國民參與審判所為認定之疑慮。若無法認定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縱使調查,仍無從撤銷第一審判決者,第二審法院認為無調查必要而未予調查,亦難指為違法。 參考法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91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30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王O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O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柏翰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刑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得心證與裁量論斷之理由。 二、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
與採覆審制之第二審有別,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一審判決有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明定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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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庭具有參考價值裁判要旨,2024年8月之113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第一審就應行合議制之通常審判程序案件,違法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固有法院組織不合法及訴訟程序違法之違背法令情事。惟行簡式審判程序,除不適用傳聞法則,並放寬證據調查之程序,不受通常審判程序相關規定之限制,且不行合議審判外,其他應遵循之控訴原則、當事人對等、公開審理、言詞審理及審級制度,與通常審判程序則無二致。該案上訴至訴訟構造採覆審制之第二審時,被告仍得爭執證據能力,及請求調查或傳喚暨詰問證人、鑑定人,亦可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第二審法院並應依調查所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為判決。是以,第一審上開訴訟程序之違法,就被告在第二審爭執證據能力、行使對質詰問權等權益之行使並無實質之影響,亦無損被告之審級救濟利益。再參以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與第二審非採覆審制之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就國民參與審判之第一審判決有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或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情形而撤銷者,明定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截然有別,自難謂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判決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未規定應發回第一審係立法疏漏,而有類推該法第369條第1 項但書規定發回第一審法院之可言。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9條第1項。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上 訴 人 張O廸 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上 訴 人 洪O男 洪O源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69、268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仕廸如其附件二編號1、2、4、12、附件三編號1至8、附件七編號1至2、附件九編號1所示犯行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撤銷發回部分 一、刑法沒收新制業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常见类型及其实务中法院案例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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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民法典》关联法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及常见类型 (一)《民法典》关联法条 1.《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由于精神利益难以认定,也无法返还,这里的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使他人受损失,指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一般形态是使用与消费他人之物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在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的情况下,一方未经允许、为了使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因此损害他人而增加自己的财产。这里的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利的另一方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4.没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实质要件,是得利人的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而没有法律根据,也被称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在于给付。而给付是有目的或原因的,所以,在原因丧失或目的丧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常见类型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一)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获益方对获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编号:2023-07-2-1
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一审开庭审理后是否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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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公司、钱某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141号 原告:芜湖市链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O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钱O,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芜湖市链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汇公司)与被告钱O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链汇公司诉称,2019年9月18日,经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信公司)推荐,钱O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与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钱O提供特定比例的连带责任担保。随后,信托公司向钱O发放贷款。2020年12月16日,维信公司按照与信托公司约定,就钱O的欠款向信托公司履行了债权受让义务。2022年6月13日,维信公司将对钱O的债权转让给链汇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发送给钱O。至起诉日前,钱O未履行偿还代偿款及相应费用的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钱O向链汇公司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用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依法有效,故本案有管辖权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92民初146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
主管機關以書面限期催告繳納差額地價,達致執行要件之法律效果,為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容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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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原 告 李O金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陳O福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代 表 人 李O聖 訴訟代理人 柯光彥 徐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2301026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至行政機關所為觀念之通知,既不因此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而撤銷訴訟之合法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否則其訴即屬不備要件,起訴為不合法,且性質上無從補正,自應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又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乃指前後兩訴係就相同當事人及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已起訴而訴訟繫屬中之事件,該訴訟之當事人復以他造為相對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自應依行政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 二、緣○○市71期市地重劃區經○○市政府以民國107年3月15○○市府地發字第10770325900
解读: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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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继承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如何化解不动产继承矛盾,解决群众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天就来了解一下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一、申请办理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申请登记: 1.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 2.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 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 二、什么是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是指继承人无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这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推行的一项惠民举措,可以为群众节省相关费用,降低时间成本。 三、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收费吗?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费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继承)时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四、办理流程和时限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首次询问并告知)→材料查验→收件具结→公告公示→入窗办理→审核→登簿→发证。 非公证继承登记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转移登记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有哪些?继承(受遗赠)手续前置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全部到场且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须由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盖公章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单位的须提交履历表复印件(盖骑缝章);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注: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提交继承(受遗赠)不动产公证书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六、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如何办理? 1、对承受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市域范围内可提供上门服务。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
非公证继承办理指南: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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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各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等相关法规二、申请主体继承权人申请(无公证书的,继承权人共同到场签订继承协议)。 二、申请主体继承权人申请(无公证书的,继承权人共同到场签订继承协议)。 三、申报材料 四、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者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3.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五、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警示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待证事项已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六、承诺时限: 1.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17个工作日(含门户网站公示15日) 2.提交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登记费:住宅、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注:涉及到缴费主体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送达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电子证照。 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地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二、遗产
常见家庭纠纷之房屋过户中非公证继承过户详解 哪些情形适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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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的原则、顺序、方式和程序,为房产继承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房产价值巨大,继承过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利益分配,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家庭纠纷,甚至诉讼。 继承过户是房产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房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法律规定合理、公正地转移给合法继承人。以下是继承过户需要满足的几个关键条件: 合法财产的确认 (1)房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即房产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并且没有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如抵押或查封等。这一点是继承过户的前提,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可转移性。 (2)继承的时效性: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房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过户,但可以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 (3)合法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通常具有优先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不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 (4)继承权的行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 (5)遗产的分割: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示进行合理分割。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 (6)法律程序的遵循:继承过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遗产清点、继承权公证、税务处理、不动产登记等。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继承过户的合法性、合规性。 (7)税费的缴纳:继承人在继承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种类和数额根据遗产的价值、性质和当地税收政策确定。 (8)证明材料的提交:继承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嘱(如果有)等,以证明其继承权和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房屋继承过户的三种主要方式 (1)公证继承:作为最普遍的继承过户方式,公证继承要求继承人在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出具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持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该证明完成房产过户。 (2)诉
自辦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如有爭執,屬民事法院審判權限,惟在民事判決確定前,主管機關除形式上審查書面文件及地號是否相符外,就每一異議個案,依法定分配原則合理關聯之土地,亦應有一定之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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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2 年度訴字第 90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原 告 洪OO女 洪O芳 洪O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王松山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市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1201046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原告洪OO女所有○○市○○區(下同)長春段423-3地號土地及原告等所共有長春段422、423、423-2地號土地,坐落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範圍內,經參加人以民國104年12月4日長春劃松字第0600號公告(下稱參加人104年12月4日公告)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間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105年1月11日止,原告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參加人召開協調會,協調結果為不成立,嗣原告以參加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確認參加人104年7月27日之理事、監事會議通過將系爭重劃區之「土地分配成果送請臺中市政府准予公告」之決議以及104年12月4日公告所示之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均不成立。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原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嗣參加人於111年7月25日以長春劃松字第1451號函(下稱參加人111年7月25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