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制比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背景下惡意訴訟的認定邊界——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78號談起
文/周志远 核心結論| 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並非削弱知識產權保護,而是把司法資源和強制性程式保留給真實、有效且誠信行使的權利。敗訴、重複起訴、高額索賠或申請保全,都不能單獨推出 “ 惡意 ” ;只有在權利或事實基礎明顯欠缺、起訴人對此明知、他人受到損害且二者存在法律上因果關係時,才可能跨越正常維權的邊界。 [1][3] 關鍵字: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指導性案例 278 號、專利權終止、訴權濫用、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財產保全損失、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