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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在中國大陸申辦居住證,研議未來修法納管,實行申報機制及參政選舉和擔任公職之限制,香港澳門來台居留定居政策亦將全面檢討
為強化中國大陸人員士來台管理機制,主管官員受訪表示,目前兩岸法規僅針對申辦中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國護照之人,有註銷台灣身分及戶籍的規定,但對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卻無任何規定,未來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以納管,目前仍研議中。 官員指出,二○一八年曾提出修正草案要規範,舊版草案是規定申領中國居住證後須向台灣政府申報,若被查到未申報將處罰,且從事機敏工作人員,也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當時草案政院審議完畢,但因各種因素,未能在行政院院會通過。 現行法律未對辦中國居住證有任何規範,政府將重新邀相關單位開會,重新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會依最新情勢發展,找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研議,重新討論制度設計。在現有法制上,可通過行政措施,修行政命令、實施辦法等強化行政管理,人流管理機制也會一併滾動性檢討。 在港澳部分,因香港、澳門日漸內地化,未來相關居留、定居政策,都將全面通盤檢討。 ▶ 領用「居住證」真的會被註銷臺灣戶籍嗎? 臺灣民眾領用「居住證」,倘未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陸方護照,尚無違反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的規定,沒有立即被註銷戶籍的問題。 ▶ 研議建立申報登記制度 對於在陸就業、就學及生活之臺灣民眾,雖基於生活便利、群眾壓力或其他外來因素而申領居住證,惟基於行政管理需要,有效掌握臺灣人民領用居住證之數量及情況,並維護安全及利益,應採取最小範圍之必要管理。目前政府已著手研議於兩岸條例,增訂申報登記制度。 ▶ 對領證者將研議參政選舉擔任公職之限制 為防範居住證對兩岸公法上權利義務務所造成的衝突,將就申領者任重要機敏公職員或參政權益,研議採取必要適當的管制措施。不影響健保、投票權 但考公職、服兵役有所規範。 在確定不處理戶籍問題的大原則確定之後,與戶籍連動的相關權利也將不在此波修法範圍。一般民眾最關切的全民健保,以及投票權,係以戶籍為認定依據,因此確定不受影響。 於陸委會規劃在修法中限縮領有中國居住證的台灣民眾出任具國安性質,以及機敏性公職的空間,因此牽涉報考公職、參選等權利,以及服兵役等義務可能必須有所規範,其中公職考試、選舉與被選舉資格等,牽涉層面較廣,需要由主管部會針對現行法律提出對策。 至於與安全風險相關的問題,包括機敏職務的認定或服兵役可能面臨的問題,與安全風險相關的職位,軍方等部...
從事涉及關鍵技術業務者離職未滿三年,赴大陸應經審查許可;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投資的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規範
根據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4款及第91條第4項之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赴陸皆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否則處以新臺幣兩百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之規定,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及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明定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就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陸資在臺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第 9 條 1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2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3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
大陆地区人民、港澳地區居民,既非外国人、又非台湾地区人民、亦非无国籍人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參照)】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15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36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9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諭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部分撤銷。 理 由 一、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檢察官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判期日明示上訴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保安處分部分(檢察官上訴書誤載為對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當庭更正),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斷罪名、刑及沒收均未上訴(見本院卷第13至14、92頁)。故依前揭規定,本院應僅就原判決宣告驅逐出境之保安處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之審判範圍。至於本案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刑及沒收,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
"美國寶寶"有救了!聯邦法官裁定無限期禁止川普取消出生公民權的行政命令生效
美國寶寶」是指,就算是父母親不是美國公民,甚至是偷渡入境的非法移民,只要嬰兒是在美國領土出生,該嬰兒就自動具有「美國公民」的身分。似乎不太合理,但卻絕對合法,甚至「合憲」。因為,這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公民權條款」(Citizenship Clause)白紙黑字明文記載的。 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又譯川普)上任後簽署行政令取消「出生公民權」,繼華盛頓州西雅圖的聯邦法官John Coughenour之後,馬里蘭州的聯邦法官Deborah Boardman於2月5日也頒布臨時禁令,阻止該行政令在全國執行。Deborah Boardman指出,出生公民權屬寶貴權利,由《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確賦予,全國沒有任何法院會認同特朗普對憲法的解釋。 根據《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報導,波德曼法官在聽證會上強調,美國憲法的「公民權條款」(Citizenship Clause)保障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自動獲得公民身份,而川普的行政命令與此規定相牴觸。她進一步指出,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確立出生公民權的合法性,因此總統無權透過行政命令加以推翻。 特朗普的行政令原定2月19日生效,要求在美國出生者要獲公民權,父母中要至少其中一人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由前總統拜登(Joe Biden)任命的聯邦地區法官Deborah Boardman在庭上稱,目前幾乎所有在美國領土出生的嬰兒,從一出生就是美國公民,認為是根據國家的法律和傳統。她又稱,特朗普對憲法的解讀方式,過去已曾遭到聯邦最高法院駁回。 《法新社》(AFP)報導,波德曼表示,剝奪出生公民權可能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裁定此命令不得生效。Deborah Boardman表示,在全案獲司法解決前應保持現狀,因此其臨時禁止會持續至到時為止。 此前華盛頓州西雅圖的聯邦地區法官John Coughenour以「公然違憲」為由,在2025年1月23日對特朗普的行政令頒布臨時禁令,限期為14天 。 此案由兩個移民權利組織及5名孕婦入稟,認為特朗普的命令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規定的權利。司法部律師已要求Deborah Boardman給予60天時間回應,但未透露政府會否上訴。 根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波德曼是第二位阻止川普這項命令的聯邦法官。這顯示司法體系對此行政命令的合憲性存有...
政治是什麽?一個常用到無法再常用的詞語,翻遍所有資料也沒有找到一個合理的定義
政治是一个再熟悉不過的詞語,然何謂政治卻是一個找不到一個合理定義的詞語。隨便舉幾個例子: GOOGLE中文釋義:政治階級、政黨、社會團體或個人參與的國內外的鬥爭和活動。主要是奪取、建立、鞏固國家政權的鬥爭,以及運用政權治理國家和社會的活動。 百度百科:政治是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政治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上層建築,是經濟的集中錶現,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繫的總和。 维基百科:政治(英語:Politics)是由各種團體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過程,也是各種團體或個人為了各自的領域所結成的特定關繫,尤指對於社會群體的統治,例如統治一個國家,亦指對於一國內外事務之監督與管制。狹義來說,這個詞多用來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然而社會學家也用來指涉包括各種利益機構、學校、宗教機構在內的相互之間的關繫。 詞典字典中的解釋就懶得去翻了,不用想也知道其解釋的立場。上述三者,最客觀的算是維基,但結論也只是沒有確切定義。 事實上,許多學者也各自提出不盡相同的定義,因此,與其期待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不如說有哪些面向可以定義政治。歸納目前學者對於政治的定義,可以簡約分成四類: 一、政治為規範性目的的實現 許多政治思想家認為,政治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某些特定的目的或共同規範,例如,柏拉圖(Plato)說政治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建立正義;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認為國家就是一個社群,目標在實現最高的善或實現其所謂的美好生活;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指出,政府的目的即在保障人類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 這一類的政治意涵賦予政府施政方向,並鼓舞政治社群從關心私領域的個人問題轉移至公益的議題上。但由於各個時代和各個領導者的信念不同,甚至有些領導者會披著道德的糖衣,以道德之名行滿足個人私慾之實,所以這個意涵倍受批評。 二、政治為權力現象 政治研究的核心就是權力,但也因對權力界定的不同,政治的意涵也有所差異。有些學者認為,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就是的政治過程。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在其名著《政治: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點出,政治的研究就是勢力和擁有勢力者的研究,關心的重點在於,誰取得甚麼?何時取得?如何取得?(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國際政治學者摩根索(Morge...
司法違憲審查:仅审理具可诉性的法律问题,不介入不可诉的政治爭議,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泛違憲論」常態化 將產生嚴重憲政危機民主倒退 ●林家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資深律師 自2024年因選舉新組成之國會就任後,由於朝小野大再加上欠缺溝通,於是產生了眾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史上最多之覆議及聲請釋憲之現況,從國會改革法案一直到近期之憲法訴訟法、連署加嚴版的選罷法等,已經提出釋憲及準備提出釋憲之法案,可謂目不暇給,若朝野未有高層之某種共識,未來憲法法庭恐成為政治人物口中之「上議院」,本文則暫稱此種「現象」為「泛違憲論」,也就是指一旦有政治爭議之法案出現即動輒聲請釋憲之狀態。 司法不介入政治爭議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在「泛違憲論」之下,所有國會通過法案理論上均不愁找不到「違憲」之說法,這種「泛違憲論」與過去被大法官批評之「泛公益論」頗有異曲同工,本文基於憲政之權力分立體制及司法機關之角色,對於此種「泛違憲論」之現象期期以為不可,若任令此種「泛違憲論」持續發展,未來幾年內將產生嚴重之憲政危機,嚴重恐將使我國過去之民主成就倒退,不可不嚴肅看待。 其實在憲法之基本原理中,對於司法機關直接介入政治性之爭議,國外在二百多年前即已建立起「司法不涉入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之憲政原則,簡單來說「政治問題」理論就是指司法機關(在我國就是憲法法庭)不介入高度政治性問題,政治問題只能透過政治方式解決。 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849年Luther v. Borden案中即已確立「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該案原告主張州政府未能提供「共和政府形式」(Guarantee Clause),違反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涉及「政治問題」,應由國會和總統等政治部門解決,無法由聯邦法院來解決,此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確立了美國之「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理論,裁判理由並強調某些縱使涉及憲法之議題,由於同時具有高度政治性仍無法由司法解決。1993年Nixon v.United States壹案中原告係遭國會彈劾的法官,起訴主張國會未踐行憲法要求之彈劾程序,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彈劾屬於憲法中明確賦予國會的權力,國會如何進行彈劾屬於政治問題,法院無權干涉。 此案進一步確立涉及國會權力運作的問題屬於「政治問題」之範圍,司法不介入國會之自主運作。19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法释〔2024〕14号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