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大陆民事给付判决经台湾法院认可后有执行力而无既判力:两岸离婚财产分配中的资金追踪与证明责任之案例评析

文/夏卫 两岸夫妻离婚后,一方已经在大陆取得财产给付,又向台湾法院请求分配在台湾的财产,法院必须分别回答两个问题:台湾诉讼能否继续审理,以及先前实际取得的给付如何影响本次分配。新竹地院 113年度重家财诉字第2号判决允许原告另行起诉,却将部分台湾账户、股票及购车资金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这使案件的重心落在同一财产的辨认及已受偿范围的证明。本文以2025年12月26日作成的一审判决为分析对象;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截至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