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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律师: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发声者!大陆律师是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法治实践者,台湾律师是司法改革与公共政策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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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律师: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法治实践者 在中国大陆,大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着为公民、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也肩负着推动法治进步的社会期望。然而,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落差,律师职业环境和司法生态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大陆律师的法律地位与职业现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陆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赋予律师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这种独立性仍受到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或调取证据等环节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看守所批准; 部分敏感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司法机关充分采纳; 律师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或敏感性争议案件时,可能面临执业压力或行政干预。 这种情况表明,大陆律师的法律地位虽已制度化,但职业独立性与社会保障仍有待加强。 二、大陆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与发展方向 大陆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传统和新兴领域: 1、刑事辩护与侦查阶段代理: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监督办案合法性。但实际介入程度受程序限制较多,侦查主导仍较强。 2、民商事与公司法律服务:包括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投融资、股权结构、知识产权等领域,是当前律师业务主流。 3、行政诉讼与公益法律事务:行政案件代理比例较低,律师在与政府部门交涉时需谨慎。公益诉讼案件虽在增加,但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 三、大陆律师的社会角色与制度张力 律师在制度中既是参与者,也是监督者,但监督功能常受现实约束: 制度内监督:律师可依法提出控告、申诉或复议,但程序效力受到行政与司法层级制约; 公众舆论的声音:部分律师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参与公共议题,促进法治讨论,但可能面临舆论风险; 法务改革推动者:律师群体呼吁完善会见权、法律援助制度等,但实际改革进度较缓。 这反映出大陆律师群体的“制度性困境”——在制度中寻求空间,却难以完全实现职业独立和社会监督功能。 四、大陆律师行业的发展与困境 (1)头部律所集中资源:大型律所集中在北上广深,垄断优质客户与案件资源; (2)基层律师压力大:中小城市律师案件少、收入低,生存艰难; (3)执业风险与行政压力:刑辩和公共事件案件中,律师面临更高风险; (4)职业伦理与竞争问题:部分律师存在虚假宣传或过度营销现象。 (5)尽管律师人数不断增加,行业整体正从数量扩张向专业化、合规化发展,但职业环境与司...

办案总结:在中国大陆打官司的现实风险与生存策略指南(版本:2.0)

文 / 深圳衛律师 目的:给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一份务实的风险评估与可操作策略,用于判断是否提诉、如何准备、如何最大化自身安全与利益。 一、前言 1. 在大陆,法律程序存在形式性与权力性并存的现实:法律条文存在,但司法独立、行政干预、地方法益等因素会深刻影响案件结果。 2. 诉讼能否成功常取决于三要素:案件本身的法律与证据强度、当事人/相对方的社会资源(关系与影响力)、以及程序操作(律师能否充分参与、是否有媒体/社会监督)。 3. 本指南不鼓励违法行为;提供合法、务实的策略以降低风险与成本。 二、先做的风险评估(提诉前必做) 1. 案件分类(按风险由低到高) (1)相对低风险:个人间金额不大的民商事纠纷(如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及继承案件)且双方皆无权力背景或地方势力。 (2)中等风险:房屋纠纷、劳资争议(若涉及国企/地方政府介入则风险升高)。 (3) 高风险:标的金额大的民商事案件、土地征收拆迁、针对政府、官员及国企的诉讼、社会群体性案件(如环保) 。 2. 当事人资源盘点:财力、是否能承担长期诉讼、是否有可动用的人脉/关系、是否能承受舆论或被监控的风险。 3. 对手的背景:是否为国企、地方政府、官员、或与司法有关联的人士。若是,诉讼风险显著增加。 4. 目标与成本分析:明确你要的是法律上的「胜诉」还是实际的「执行结果」或「和解赔偿」。法律胜诉不等于实际权益回收。 三、律师的实际作用与限制 1. 律师可以做的: (1)专业法律咨询、文书写作、证据整理、程序性辩护、法律路线设计、海外或省外代理协调。 (2)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律师能显著提高程序正确性与法律策略效果。 2. 律师的限制: (1)对于与地方权力或社会敏感的案件,律师的法律辩论可能对判结果影响有限。 (1)律师在侦查羁押阶段会遇到会见限制或被监控的情况(重大刑事案件尤甚)。 3. 如何最大化律师效用: (1)早期介入(越早越好),完整交付证据与时间线。 (2)选择有地方实务经验、且在你案件类型有成功案例的律师;若案子涉跨地区,考虑多地律师联合。 (3)要求律师把每一步工作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记录、函件副本、取证清单)。 四、打关系(guanxi)的现实与边界 1. 为什么有人诉诸关系?    * 在若干案件中,司法资源人脉关系、行政或地方力量等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结果(从起诉、审判到执...

大陸配偶設籍滿十年,可組織政黨或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其擔任公職的限制僅限於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非國籍法下雙重國籍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任用規範,對大陸地區人民(以下稱「陸配」)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擔任公職仍設有若干限制。然而,實務上部分機關誤將「曾具大陸戶籍」者等同於「具有雙重國籍」者,導致部分已依法歸化、放棄大陸戶籍之陸配,仍被排除於公務任用之外,產生人權疑慮與制度矛盾。 概念混淆:行政機關常以「陸配即具雙重國籍」為由限制任用。《國籍法》所稱「雙重國籍」係指同時具中華民國與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依法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並非「外國」。 實質隸屬未區分:無論是否已註銷大陸戶籍,一律限制。實際政治效忠關係應以「是否仍受大陸法域支配」為準,例如仍持大陸護照或享大陸公民權。 公職任用與國家安全不成比例:一般文職、地方職缺皆被排除。國家安全風險應依職務敏感性區分,不宜採全面禁止。 一、基本立場說明 「陸配擔任公職的限制,應僅限於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並非《國籍法》意義下的『雙重國籍』。」這裏牽涉到「陸配(中國大陸配偶)之身分認定」與「公職任用限制的界線」兩個層面。 1、陸配公職限制的基礎應是「實質政治隸屬關係」而非「形式國籍狀態」。 2、陸配歸化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若已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即不應再以「雙重國籍」或「政治忠誠疑慮」為由限制其公職權。 二、現行法規與實務狀況 (一)《國籍法》與「雙重國籍」定義 《國籍法》第9條、第11條明確規定: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放棄原有國籍。若歸化後仍保有外國國籍,則可能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不具完全公職資格。 但這裡的「外國」——在法律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在政治與憲制現實上,中國大陸屬「中華民國憲法適用之領土之一部分」,因此「陸籍」不宜被視作典型「外國籍」。 (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特殊規定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9條、第18條等:「大陸地區人民」係指設有大陸戶籍者。陸配若來台定居並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其公職任用受到若干限制。然而限制的核心是「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而非「國籍重疊」。 因此,只要:陸配已在大陸註銷戶籍;且未持有大陸護照、未受大陸法域管轄,就不再屬於「大陸地區人民」,而是完全具「中華民國人民」資格。 (三)實務問題:錯誤將陸配等同於雙重國籍者 在若干地方公職或安全機關任用規定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國安法》第33條等),往往將「具大陸戶籍」或「有大陸背景」者一律排除。 但這...

無罪判決要旨: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宣示判決摘要

一、案件標題與程序概況 案件名稱: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一審: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2023年) 郭信良:貪污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有罪,13年刑期,褫奪公權8年、沒收650萬; 高進見:共同貪污+教唆偽證 → 有罪,9年+6月刑期,褫奪公權4年、沒收650萬; 廖堅志:交付賄賂罪 → 免刑,沒收iPhone12 mini。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2025年10月22日) 結果: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均改判「無罪」;高進見教唆偽證罪維持原判。 二、二審撤銷改判之理由要旨 1、關於貪污罪(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第4條第1項第2款),認定不足: 廖堅志的指訴缺乏補強證據。佃西重劃案當時已驗收完成,不具恫嚇現實性。所謂恐懼感來自「議長身份」主觀畏懼,非被告實際脅迫。→ 不成立勒索罪。 2、關於收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 核心爭點:「1,300萬元」是否與職務行為具對價關係? 沒有具體職務行為可對應。會面過程證據顯示: 6月7日第一次會面郭僅「調解糾紛」,未要求賄賂;6月8日第二次會面達成金額共識時,郭是否在場存疑。廖堅志「順便」請託議長幫忙土地登記,但該請託非對價核心。土地提早登記原因係行政修正,與議長行為無關(都市計畫圖錯誤、角度無需截角、都委會決議)。→ 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3、關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第6條第1項第5款) 因上項無對價關係及無實際影響公務員職務行為,不成立圖利罪。 4、關於廖堅志行賄罪(第11條第4項、第2項) 交付1,300萬元乃因私人糾紛補償,非行賄。並無行賄主觀故意或職務行為對價。→ 不成立行賄罪。 三、法律評析摘要(司法判決面) (一)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1、證據層(Evidentiary Level) (1)被害人陳述:廖堅志稱郭信良以「議長身份」施壓,恐導致重劃案被卡住而交付款項。法院評價:陳述有矛盾,且未經補強。 (2)金流資料:無明確金流紀錄證明郭實際收款。法院評價:無直接連結。 (3)其他證人:都發局、公所官員皆稱未受郭影響。法院評價:支持無施壓事實。 (4)政治背景:郭為議長,有地方影響力。法院評價:僅屬「潛在政治權力」,非刑法上恫嚇。 2、法律要件層(Normative Level) (1)公務...

大逆轉!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涉嫌"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索賄1300萬元,一審判刑13年,二審改判無罪

<目前沒有查詢到二審判決書全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025年10月21日)> 案情回顧(簡要) 起訴指出:2021 年期間,郭信良與里長 高進見、重劃會會長 廖堅志三人會面,郭信良要求廖先支付 1 300 萬元,作為高進見預購抵費地之利潤保障,並據稱透過其議長職務介入變更計畫、加速土地登記程序。2024 年 11 月,一審判決:郭信良被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褫奪公權 8 年。2025 年 10 月 22 日,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宣判為 無罪,撤銷一審判決。高進見收賄部分亦被判無罪,但其教唆偽證罪仍被判 6 月。 案件核心法律爭點 (1)是否存在「索賄」行為:主控稱郭信良以議長職權向廖堅志要求款項,而被告否認「一毛錢也沒拿」。收賄事實的認定,是否有具體財物交付、金流證據?還是僅憑證人供述? (2)權力介入重劃案:起訴指出郭信良利用議長身份促使土地變更、登記程序提前完成。議長職權範圍,議員對行政機關的「關說」或「協調」是否屬「職務行為」? (3)不違背職務收賄的界線:若行為並非違法命令、只是利用人脈影響程序,是否仍屬犯罪? (4)共同正犯與間接利益 若賄款經由第三方(如里長)間接轉交,如何證明郭本人有主觀故意? 一審判決(臺南地方法院,2024年11月) 法院認定重點: (1)採信廖堅志證詞,認為確有「索賄對話」及具體金流。 (2)認為郭信良以議長職權影響市府都發局、地政局進度,屬「不違背職務之收賄」。 (3)雖無明確收款證據,但以證人證詞與間接證據推定。 判決結果:郭信良貪污罪成立,判刑 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從犯論處,判刑 9年6月。 二審(高分院)判決理由摘要,依據目前新聞與法院公告之摘要,整理二審的裁判理由重點: (1)證據評價/證明力疑義。二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原審有罪判斷」。新聞指出,高分院指出廖堅志於調查過程中、檢方偵辦及法院程序中,「前後共提出9種不同版本說法」,彼此間矛盾明顯,故其證言之可信性受到質疑。 (2)二審亦指出,雖有指稱款項交付(例如500萬元、800萬元)之情節,但並未有可充分證明「該款項確實由廖堅志交付至郭信良本人」且款項流向、使用與受領者之鏈結存在重大疑問。新聞報導中:「未見明確財物流向證明賄金確實轉交至郭信良」。 (3)也就是說,法院認為「關鍵證據主要為共犯與證人供述,而彼此間矛盾、且缺乏客...

台中五億高中生遺產繼承:賴母已放棄大陸戶籍,台灣戶籍因故被撤銷,但仍長住台灣--她現在是誰?她的法律身分是什麼?

賴母原為大陸籍人士,早年嫁來台灣,與丈夫結婚後,丈夫過世。期間她與「名義上的公公」發生關係,並生下賴姓高中生(即「五億高中生」)。這段關係被視為涉及倫理與法律爭議。依《國籍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若申請歸化或取得戶籍的行為涉及偽造、隱匿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戶籍。賴母的中華民國戶籍確實被撤銷,主要是因為她與「名義上的公公」發生關係,破壞了原配婚姻,屬於「通姦、重婚」等不符合法律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情形,因此主管機關認定其入籍有瑕疵,依法撤銷。 以上案件事實來源於對媒體報導的整理,法律上的邏輯是,「入籍有瑕疵→戶籍撤銷」,但需要補足與修正,以避免誤導或法律上用語不準。 一、法律上的撤銷依據是「入籍登記不實或不合法」 根據《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戶籍法》的實務: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已核准的歸化、恢復國籍或戶籍登記,若該登記係基於虛偽、隱匿、詐欺或違反法律秩序與善良風俗之行為而取得。 所以關鍵法源是:該行為違反法律秩序與善良風俗(法務部與移民署可引用此條),且該行為與入籍/歸化的取得程序有因果關係(例如:偽造婚姻或以虛偽婚姻申請入籍)。 二、賴母案型的法律定位(推論) 「與名義上公公發生關係」,這案情在法律上會被行政機關歸入: 1、通姦或重婚關係,造成婚姻登記不實; 2、若該婚姻關係是入籍依據(例如透過與台灣人結婚申請入籍),則可認為:       該婚姻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國籍法》第9條等),       且屬於入籍條件不符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戶籍,       因此戶政或移民署可依職權撤銷該登記。 換言之:撤銷的法律理由是「該婚姻登記不實或違反公序良俗,入籍資格有瑕疵」。 總結:符合法律邏輯的表述是,賴母的中華民國戶籍被主管機關撤銷。經查,其入籍係基於與「名義上公公」的婚姻關係;該婚姻被認定違反法律秩序與善良風俗,並可能涉及通姦、重婚等情節,因而主管機關認為其入籍登記程序存在瑕疵,依《國籍法》第11條、《戶籍法》第54條等規定,撤銷其戶籍登記。 3、後續影響 (1)賴母因此成為「無戶籍人」。 (2)在「五億高中生案」中,因她沒有入籍台灣,可能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認定她屬於「大陸地區人民」,而大陸地區人民若依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

加保500萬,存在高度違法違憲疑慮:應曉薇質詢中,針對未經同意在市長便當會偷錄影,這一做法或制度的不當缺陷提出警示和批評,未針對任何個人點名質問

一、事實摘要 1、議員行為:應曉薇在台北市議會正式質詢中,針對都發局、政風室、都委會等公務單位提出批評和質詢,語氣強烈,但未針對任何涉及自己案件的證人或公務員個人點名質問。 2、法院與檢察官認定:質詢內容涉及指揮、偷錄影等情節,認為可能構成對公務員的恐嚇或騷擾,因此起訴並裁定交保。 二、法律分析 1、 議會質詢的免責權 《地方制度法》第48條保障議員在議會中的發言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免責權範圍:正式議會會議內的發言或表決;與職務職責相關的監督、質詢、政策評論。 適用原則:免責權保護的是議員履行職務的政治批評和監督行為,而非私怨或針對特定個人的威脅。、 2、法院指控的問題 法院認為:應曉薇的言論可能「恐嚇、騷擾公務員」,屬刑法上恐嚇罪或對公務員施壓行為。依刑法第305條、第309條,可依法“追訴”。 3、合憲性與合法性判斷 (1)符合免責權的情況:質詢針對機關或政策,未針對個人,屬議員監督職務範圍。語氣強烈或批評具體行政作為,屬政治言論,應受免責保護。 (2)法院介入的合法性:若僅因議員在議會中批評公務單位、要求市長整頓行政機關,即以恐嚇罪偵辦並裁定高額交保,可能超出合法司法介入範圍。此舉容易違反議會免責權,破壞民主監督與權力分立原則。 4、關鍵判斷點 是否有針對特定公務員的威脅意圖?是否發生於議會職務以外? 根據事實描述,應曉薇行為是:在議會中,針對行政機關整體或制度問題提出質詢,並未點名批評涉及自己案件的證人或公務員。 這屬於議會免責權保護範圍。 5、法院這樣做(偵辦與加保)存在高度違法與違憲疑慮。 原則上: 議員在議會中針對機關或政策提出質詢 → 受免責權保障。除非言論涉及具體針對個人的恐嚇、威脅,或會議外行為,否則司法介入可能構成權力分立侵害。 在此案例中,應曉薇的行為屬於議會職務發言的監督性質,法院應尊重免責權,不應以恐嚇罪偵辦或裁定高額交保。 這裡涉及公務員監督、隱私權、與議員言論免責權交錯的問題。 (1)未經同意錄影議員及市長的便當會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6條,以及《刑法》第315條規定,未經同意錄影或偷拍他人,尤其是涉及私人或非公開會議,可能構成違法。在議會或議員監督活動中,便當會屬於非公開、內部會議場合,任何公務員未經同意錄影 → 侵犯議員與市長隱私權、可能違法。 權力監督視角,議員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依法享有免責權,公務員未經授權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