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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法律业务操作:跨境诉讼在线审理之线上身份验证和线上视频见证,境外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保全,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

(本操作指引由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起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 第一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身份材料 第三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三章 涉外离婚诉讼的办理流程 第一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调解 第二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 第三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外文材料翻译 第四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第五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庭审注意事项 第六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 第七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人身保护令 第四章 涉外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涉外离婚判决的范围 第二节 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案件的审查 第四节 其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引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当事人在内地人民法院参与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的情形。 第二条  涉外离婚案件释义 涉外离婚案件是指当事人或婚姻缔结地或离婚财产标的物在中国内地以外或其他可以被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内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离婚案件。 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缔结婚姻关系。 涉港澳台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 第一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代理人 外国公民、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的,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其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特殊委托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委托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身份材料 第五条  外国公民的主体信息 外国公民应向法院提交护照等主体信息材料。 第六条  台湾居民的主体信息 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

什麽是特別股?一文搞懂特別股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

特別股(Preferred Stock)也稱作「 優先股 」,同時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色,還有一些普通股沒有的特性。特別股所謂「優先」的特點,通常是和公司處理財務有關,例如:有優先得到 股利 的權利,甚至當公司不幸面臨倒閉要清算資產時,特別股可以優先受償。 特別股特色 1:穩定配息 相較於普通股每年依獲利情況的不同公告不同的股利,特別股在發行時就會公告未來每年配多少 股息 ,較普通股更穩定、透明。 特別股特色 2:具股利、清償優先權  在公司處理資產與分配股利時,特別股的股東有比普通股的股東優先的權利。公司會先給所有特別股的股東應得的股利,再將盈餘發給普通股股東股利。另外,公司倒閉清算時,特別股股東可以優先拿到清算的錢。但是,特別股股東的清償順序低於債權人。換句話說,優先順序為債券,特別股,普通股。 特別股特色 3:一般股東會無表決權 通常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 甲種特別股 股東會或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特別股特色 4:公司擁有買回權 公司於發行時會公告買回機制,通常是設定幾年後有權以發行價買回,當然到期時也可能不買回,一切依公司狀況及董事會決議。具體來說,特別股股東在買回之前都可以領取股息,最後公司如果行使買回權,股東還能拿回發行價的金額。 特別股發行動機 公司要籌資,向銀行借款或者是發行公司債是常見的手段。因為這些債務所需支付的是利息費用,既然是費用,表示它能夠列在損益表當中,作為收入的減項,讓企業少繳點所得稅;但特別股支付的是股利,對於企業來說,並沒有抵免稅負的好處。因此,發行特別股來籌資,背後是有某些特殊原因的: 1、控制負債比率:企業已經承擔了太多的債務,使信用評級較差,發行公司債本會造成負債比率上升,選擇發行特別股不會有這個問題。 2、防止股權與經營權被外人控制:特別股不會稀釋股權,通常也無投票權。公司有時會透過發行特別股來作為抵禦他人併購的手段,讓有意併購的大股東知難而退。 特別股種類 除了上述適用於大多數特別股的特色,其實不同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要或不要執行某些權利。特別股大致上可分為五種:永續或非永續、累積或非累積、可參加或不可參加、可轉換或不可轉換、可買回或不可買回。 永續特別股/非永續特別股   永型續特別股,指的是沒有到期日、轉換等會停止其存續的特別股,股利會一直持續發放。如果有指定存續期...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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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包含增修條文在內,為國家最高規範,根據憲法第171條與172條,任何法律、命令皆不得與其相牴觸。 法令:居憲法之下,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與函釋,分上位階與下位階,前者泛指法律(法、規、條例、通則);後者則為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緊急命令:憲法特別規範緊急命令制度,顧名思義,由於是緊急情況,所以來不及走立法機關的程序,為避免緩不濟急的情況,會直接由行政機關頒布「緊急命令」,事後再讓立法院追認其效力。雖名稱為緊急命令,位階卻同於法律,多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例如:921震災緊急命令。 命令:居法律之下,由各有權機關的職權所發布,加以規範事務。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法規命令通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獲相應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則為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所訂立的規定,未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直接關係。 自治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稱自治條例;另一種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稱自治規則、委辦命令(名稱用語和前文「命令」相同)。    法律適用順序是什麼? 分為「高低位階間」與「同一位階間」兩種情況,       1、高低位階間:低階法優先高階法       2、同一位階間: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法律位階的效力關係又是如何呢?        高位階效力 > 低位階效力 法律適用與法規之位階有密切關係,以效力優先而言,其順序為憲法、法律、命令等,其中上位規範之效力固然優於下位規範,於發生法規競合時,上位規範可推翻下位規範,然適用於個別事件之際,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剛好與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順位,恰屬相反。 就法規範層級體系之適用於自治事項的個別事件與適用於委辦事項的個別事件為例,並不相同。 以自治事項為例,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效力仍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而非中央的行政規則必然在效力上優於自治法規,儘管法諺有云:「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但法諺亦云:「有原則必有例外」。 不同於此,再就委辦事項為例,才有必然「中央法擊破地方法」之情事,也就是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

閉鎖性公司章程就股份繼承設有合理限制不違反民法繼承之規定,被繼承人遵守公司章程之義務亦應由其繼承人繼受

對於該閉鎖性公司之股東,遭遇死亡發生繼承或遭到強制執行等非自願移轉之情事時,股東間得否以章程規定,限制該股份之轉讓?或者啟動公司特別股收回之條款,以達到財產不落入外人之目的? 對於股份轉讓限制與民法繼承衝突之爭議,經濟部曾於2020年做出函釋 ,認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東死亡所遺股份為處理之規定,如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民法繼承之規定或涉及權利濫用之情形,事涉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現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認為該股份轉讓之限制,在於維持其閉鎖特性,合於公司法相關規定,復與公序良俗無違,應屬有效。 【法院實務判例】 事實摘要:A閉鎖性公司(下稱A公司)為某家族之控股公司,第二代大哥(本案被告)為特別股股東,第一代為普通股股東,又該閉鎖性公司章程訂有 「本公司股東因死亡發生繼承或遺贈情事者,經全體特別股股東同意,指定股東依時價承購該死亡股東之股份。前項所稱時價,為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之內容。 第一代父母不幸辭世後,A公司依章程召開特別股股東會,決議由持有特別股的大哥承購父母遺有之A公司普通股股份。大哥據此決議發函通知全體繼承人,並以支票給付價金,爾後A公司向經濟部申報董監事持股變動業經核准。 小弟(原告)提起股權移轉登記之民事訴訟,主張第一代所遺股份應先依民法規定辦理繼承後,再依章程規定辦理,又章程之規定違反民法繼承規定應屬無效,並聲明大哥應將系爭股份,向A公司變更登記為本件繼承人公同共有。 爭議點 本案爭議點在於: A公司章程內容是否因違反民法繼承規定而無效? 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股份,向A公司變更登記為本件繼承人公同共有,有無理由? 【法院判決】 法院考量閉鎖性公司具有維持閉鎖性此一有別於民法之特別規範目的,應允許章程就股份繼承設有合理限制,以維護規範目的並兼顧繼承人權利。 本案章程規定係於死亡股東股份已由繼承人繼承公同共有前提下,賦予特別股股東指定承購權,與民法繼承規定並無不合,不僅有效維持A公司閉鎖性,同時死亡股東繼承人亦得取得與股份價值相當之價金,已兼顧死亡股東繼承人權利,自不能認為無效,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二審法官另再補充下列理由,駁回上訴: 1、繼承人雖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繼受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及其權利義務,惟此不代表該財產必須以原貌繼受。 2、被繼承人屬自願成為公司股東,且出於自由意願接受此一章程限制,可謂被...

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約(範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35678號函准予照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7817號函准予備查 立約人 甲   方:                              (委託人)             代理人:          (保管機構) 立約人乙方:                                  (證券經紀商) 立約人丙方:                                    (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委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全委操作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之法律意見書要點」(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要點)、「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甲方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委任契約得以全委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之相關契約及法律意見書替代),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交易所需帳戶開立、契約簽訂及款券保管、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中...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信託業委任投信投顧業者適用)

        立約人甲方: (姓名/名稱)               ,係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許可之信託業 (營業執照字號:____________)         立約人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係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核准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且仍有效存續之事業 (營業執照字號:____________)         茲以乙方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投信投顧法)之規定,於本約簽訂七日前向甲方說明並交付本約條款及附件一所示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及交易風險預告書,並對甲方所經管信託財產之投資或交易目的需求詳實瞭解,並向甲方告知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等,且參酌上開事項,與甲方審慎議定委託投資資產金額或價額及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與投資或交易之範圍,經甲方確認並事先詳閱本約內容後,同意全權委託乙方本於專業之判斷,於本約授權範圍內,遵照本約、相關法令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相關章則辦法,為甲方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由甲方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自行辦理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股權行使及其他相關事宜。爰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約如后,以資遵循: 第一條   (委託投資資產內容、金額或價額) 乙方最初接受甲方委託投資時之資產,其價值不得低於500萬元,其種類、數量、金額或價額,業經雙方同意,詳如附件二。 前項委託投資資產,及本約存續期間內因資產之投資運用及其所生之孳息及收益,均屬委託投資資產。 前二項之資產非現金者,其價值以附件二所定之資產價值認定日為準,依投信投顧公會所訂「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認定之。 第二條   (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及投資或交易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應依附件三所載之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投資或交易範圍及閒置資...

股份信託契約書,不動產管理信託契約範本

股份信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股份信託事宜,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條款如后: 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股份全部(以下簡稱信託股份)均為甲方所有,雙方協議信託登記於乙方名下(登記情形詳如附件一、二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甲方仍享有所有權,收益均歸甲方所有。 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甲方之信託股份,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處分信託股份,亦不得就信託股份設定任何負擔,如遭第三人扣押,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公司及○○公司之人事、財務及經營管理,由甲方另委任經理全權負責,乙方不得干涉。 四、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將○○公司或○○公司之不動產處分或設定任何負擔,否則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甲方得要求乙方全體同意提供上開公司不動產設定抵押登記予甲方,用以擔保上該債權,乙方不得拒絕。 五、○○公司及○○公司若有負債概由該公司負責理清,而與乙方無涉。 六、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書所定任一條款之義務時,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七、甲方得隨時終止本件信託關係,並請求乙方將信託股份移轉登記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乙方不得拒絕。 八、甲方應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新台幣壹萬元整,並得雙方書面協議變更之。 九、本契約得因雙方之書面合意,隨時修改或補充之。 十、如因本契約之約定事項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書一式二份,自雙方簽章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爾後並以最大誠意共同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契約範本--不動產管理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__  (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  (以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                之建物及所座落土地持分,甲方擬基於信託目的移轉登...

法院判決見解對表決權拘束契約態度-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民事判決為例

來源:文  賴彥誠 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民事判決案例事實 A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2日與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被告E公司簽訂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約定將A公司所持有F公司之318,403,043股,以新臺幣(下同)57億元之價格,全部轉讓予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其中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第11條第2項約定,B、C、D、E公司於給付本約股款總額未達百分之九十前,為擔保A公司之債權,B、C、D、E公司同意F公司超過二分之一之董事席次及一席監察人,由A公司方推薦人選,並先徵得B、C、D、E公司方同意後,而以C、D、E公司方法人代表身分擔任F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且未經A公司方同意,不得任意改派。F公司之董事長,A、B、C、D、E公司方同意以B公司方所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關於A公司方推薦之董事、監察人之人選,B、C、D、E公司方如無正當法定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至於F公司之財務主管,A公司方得指派一席人選。但A公司方所推選之董事、監察人或財務主管,依其職行使職務時,如有逾越職權致影響F公司之經營,A公司方同意B、C、D、E公司方得以書面通知A公司方重新指派,A公司方於接獲日起十日內另行推選B、C、D、E公司方所同意之人選。 A公司後於95年12月29日將前揭股款債權其中56億移轉予原告G公司,G公司並與B、C、D、E公司簽訂系爭備忘錄,約定A公司於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所享有的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由G公司承受。 105年7月11日,C公司解任G公司所推薦之人選擔任F公司監察人,E公司改派其他代表取代G公司推薦之代表擔任F公司董事,C公司所為的解任、E公司所為的改派均為得到G公司之同意。 本件截至二審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仍有47億元股款未支付,給付總額未達90%。 貳、爭點之所在 本案中主要爭執者係,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第11條第2項所為之F公司董監事人選安排之約定是否無效? 叁、歷審實務見解 一、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一審判決對於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第11條第2項的合法性判斷,主要從檢視情事變更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著手,最後認為系爭股份轉讓契約書有效。 其謂:「本件依據兩造簽立原證一『股份轉讓契約書』、原證二『股份轉讓契約補充協議書』及原證三備忘錄,原證一『股份轉讓契約書』第11條第2項之約定,實係...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優缺點分析,及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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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新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閉鎖性公司主要的特點為以下: ◆ 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 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 ◆ 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股份不得公開發行,避免股權外流 ◆ 出資方式除了現金外,也可以技術、勞務出資 ◆ 籌資對象不限 ◆ 股票發行可選擇無面額或有面額 ◆ 董監事選任方式可排除累積投票制 評估公司是否適合閉鎖型公司。一般來說,閉鎖型公司主要的優點在於: ◆ 股權安排彈性: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 (§356-7) ◆ 出資門檻較低:出資資本在一定比例內,得以信用、勞務出資 (§356-3) ◆ 簡化公司治理: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由股東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召開股東會(§356-8) 1、部分股東可以不用實際出錢,只要得到全體股東同意,就可以用「勞務」的形式,加入公司當股東(但公司資本充實還是很重要,因此經濟部以3000萬元為標準,如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勞務出資比例可達資本額1/2,資本額3000萬以上則勞務出資比例只可達1/4)。 2、閉鎖性公司因為不能公開發行、股東人數限制50人以下,所以經營權也相對穩定,而且還可以限制股份轉讓,股東組成相對單純。 當然,相對的,缺點就是當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會碰到股東50人的人數限制,且如有公開發行的計畫,一定要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變更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公開發行以募集更多的資金。而且,限制股份轉讓即代表不會有新股東加入(或沒有新股東願意加入),長久下來難免造成公司內少數人說了算,欠缺監督機制下,很多公司經營的問題就可能因此發生。 ▶ 閉鎖型公司勞務出資、課稅 3 大重點 在閉鎖型公司中,我們有提到出資型態可以是「勞務」,那如果出資型態是勞務會需要注意什麼呢? 首先,勞務出資有上限。根據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以勞務抵充股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的特定比例。例如:實收資本額低於 3,000 萬元的公司,勞務、信用合計抵充的股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而如果實收資本額超過 3,000 萬元,此比例則為「四分之一」。 第二,勞務出資的決議過程需要公開揭露。由於勞務出資須經過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因此除了出資種類及公司發行股數等需要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勞務出資的相關資訊也要公開在主管機關資訊平台。 第三,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