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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内容僅供學習參考,不具有等同法律規定之效力,裁判文書中的姓名皆為化名,同名同姓者勿對號入座。基于法官判決認知差異,司法實踐中存在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法律適用標準因個案而異之情形】
妨害司法公正罪與司法關說罪之研析
2025年01月0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棄保潛逃罪、提升脫逃罪法定刑等條文,但朝野立委各修法版本對於妨害司法公正的司法關說定義卻意見不一,所有條文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關於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部分,民眾黨團提案條文包括,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於法定程序外對法官或檢察官為不法關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所謂不法關說是運用其職務或身份地位之實質影響力,使司法人員為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運用其職務及身份地位實行影響力。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司法關說為什麼只限於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那對檢察官、法官的長官進行與關說具有同樣效用的例如請託、施壓,或是說立委在審預算時,或是以安排專案報告、臨時提案等方式,去干預司法個案,要不要一併算入妨害司法公正的範圍? 此外,《刑法》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黨團、羅智強等所提修法版本,均改為3年。民眾黨團則提案增訂「棄保潛逃罪」,經發布通緝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題目:司法關說與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刑法 三、探討研析 司法公信維持不易,特別是發生關說案時,都將重創司法形象。有鑑於此,106年由總統召開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曾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期待能透過立法,杜絕不當司法關說。然而前車之鑑不遠,日前臺灣高等檢察署對涉入司法請託關說之調查報告,雖未盡完善,引發社會爭論,不論最後結果如何,司法公正威信已再次受到重擊。 嚴格來說,關說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因為社會現實運作型態複雜,「關說」究應如何定義,其牽涉層面甚廣,為避免動輒得咎,亦須考慮人民有陳情之基本權利,還有民意機關依法令質詢之權限。而在現行相關規範之下,只有在關說、請託之際,同時有以金錢或利益作為對價,方才會涉犯刑法之賄賂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重罪。換句話說,如果關說不涉及金錢利益,或是金錢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行使間無對價關聯性,目前尚不能以刑事責任相繩。 四、建議事項 法諺有云:「陽光是最好的警察」,司法關說既藉不可見光之人情世故為手段,企圖影響個案之決定,其最有效之規範方式即係強令其公開。 在重人情世故之華人社會氛圍下,關說或美其名謂關切者幾無所不在,故關說定義上應儘可能涵蓋最大範圍。參酌遊說法第2條關於遊...
揭弊者(吹哨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可獲獎金, 公務員洩揭弊者身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2024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 通過的新法不涉及一般私部門,其適用對象包括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銓敘部公告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 《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和受理機關為何? 該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受理揭弊機關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何種行為屬於弊案? 所稱的弊案是指有關公務員貪瀆相關犯罪行為與違規行為,並包括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權勢的行為,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的行為,而有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虞者,均屬之。又所謂「包庇他人犯罪」的行為,以刑法第264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6條、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包庇罪等,或其他特別刑法有明文處罰「包庇罪」的刑事犯罪者為限。若公務員僅消極不為舉發者,不在此限。 依照最終三讀通過的版本,「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洗錢防制法》、《勞基法》等有關勞動法規之行為,《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行為皆屬弊案範疇。 另外,涉及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如犯公共危險罪、詐欺背信、重利罪;或是有法律明文規定可處以罰鍰或懲戒的行為,如包庇他人犯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亦屬於弊案,並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商量而定,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誰可以提出揭弊? 《揭弊者保護法》第5條中明定揭弊者定義,為公務員或於政府機關工作等人員,以及於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控制事業工作之員工等。 新法尚規範揭弊者逕向媒體、民代揭弊後,應於10天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的案件,經調查揭弊屬實者始予以保護,可能衍生查證前對揭弊者的保護空窗期。 揭弊者需具名向受...
2025年1月1日起, 中國大陸民商事案件訴訟立案,須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及答辩状之格式文本
2025年01月06日,有法院发布“强制使用要素起诉状模板”通知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凡涉及金融借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离婚等常见民事案件立案时,必须提交要素起诉状。否则,法院将不予接受起诉材料。 什么是要素起诉状?该示范文本于2024年3月发布,并在一年的试行期内推广。尽管通知中强调示范文本的应用是“推荐性”而非强制性。但最高法发布的法明传[2024]173号文来看,文中写道:2025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做到通过线上、线下起诉时要素式示范文本应用尽用、应填尽填,确保向审判部门移送案卷材料时全部含有起诉状示范文本。积极稳妥落实“全面应用”要求。 未使用要素式起诉状文本,立案审核不通过 审核结果:审查不通过 审核意见:由于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更新,今日及之前提交案件均无法直接立案。根据最新立案规定,请各当事人及代理人确定自己所提交案件是否属于以下11种: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银行信用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如属于上述11种案由,需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四川-辅助工具-文书模板-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中下载对应案件起诉状模板并按照里面的实例填写电子版内容后,再从“我要立案”模块提交该诉状模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立案。如不属于上述11种案件,使用传统起诉状模板即可。由于系统不稳定,建议2025年1月6日后再从网上平台提交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印发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勞動僱傭關係之競業禁止條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之關係 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來說,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 1.人格上從屬性,如在企業組織內,服從權威,並受有人事管理、指揮、監督、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受僱人不是為自己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他人之目的勞動; 4.組織上從屬性,在雇主的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間處於分工合作狀態等情形。 意即認定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以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因素綜合判斷。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契約係以勞務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僱用人之管理、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自主性較低,具有高度從屬性及繼續性之關係,其法規之適用在民法第482條以下;而勞動契約則指約定勞僱關係之契約,其法規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通說上認為勞動契約係包含在僱傭契約裡面,因此,當勞基法無規定時適用民法有關僱傭之規定,當某事項兩個法規範皆有規定時,基於特別法有先普通法原則,則優先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什麼是競業禁止義務?就是「禁止員工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員工在職期間可能因為職務關係知道公司的商業機密,為了避免員工利用這些商業機密和公司相競爭,導致公司喪失競爭優勢。因此,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不可以從事相互競爭的業務(比如說到競爭對手公司兼職,或自己開一間公司從事相同業務),好讓公司保護他的商業機密不被洩露、維持競爭優勢。 競業禁止的種類:從時間點來看,競業禁止可以分為2種 一種是「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也就是公司要求在任職期間,不可以從事和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這部分非常合理,畢竟如果任職期間可以私下從事相競爭的業務,難免會發生利害衝突、損害公司利益的情事。 另一種則是「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也就是公司限制員工離職後,不可以從事相競爭的業務。然而員工離職後,如果無法繼續以他的專長工作,被迫轉行,可能會嚴重影響他的職涯發展。因此,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有較嚴格的規範,以下也是針對「離職後的競業禁止」進行說明。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要件(...
公司法上董事競業的說明範圍為何?董事應如何說明始為適法?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目的為避免董事另行經營與公司同類之業務,使其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導致董事未能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而損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設有「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此屬於董事忠實義務之一環。 董事競業的說明範圍為何?董事應如何說明始為適法?此經濟部曾於71年08月27日商31182號、86年08月20日商8621697號函釋中載明:「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並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解除所有董事責任之情形。惟本案股東會之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似應探求股東會之真意,是否係在免除董事已為之競業行為之歸入權行使問題。三、以上係就公司法之適用所為之一般性說明,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是否另有規定,自得由其酌處。」可資參照;再者,公司在進行股東許可決議前,至少應提供全體股東有關董事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以便股東在表決前有相當之判斷資料。倘股東會議案僅為概括性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對於董事競業行為之內容卻毫無所悉,則全體股東無法評估判斷是否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義務及其風險,與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顯然有違,違反該規定者,依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之規定,係屬於違反強制規定,應認為股東會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針對前述義務所稱「競業」之範圍,經濟部認為若董事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倘該二公司為100%母子關係時,在法律上雖為二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二者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因此於此情形下之董事兼充,並不構成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行為(經濟部民國(下同)101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10102435880號函)。 相較於經濟部對於「非競業」認定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認為「關係企業間董事兼充,必須該關係企業是『100%持股關係之母子公司』方不構成競業」,法院近年來對於「非競業」之標準則逐步放寬,認為關係企業彼此間非立於競爭之地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甚至認為關係企業間董事兼充非但無害於公司利益,反而可以擴大集團經營綜效,並減少額外代理成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
營業秘密三要件?企業要怎麼做才能使辛苦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變成營業秘密,進而受相關法規的保障?
如果企業的機密資訊想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有關營業秘密三要件,實務見解進一步所闡釋的文字內容,其本身固然並無特別值得挑剔之處,然實務上在以該等標準判斷特定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時,或許出於對於表意自由(資訊流通)的尊重,實際操作的結果往往會得出較為嚴格的認定方式(尤其是「合理保密措施」此一要件之認定,實務上認定確實頗為嚴格),此將導致許多企業主「自己認為」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到了法院往往都會因為不符合「合理保密措施」要件而被認定「非屬營業秘密」,因而無從以營業秘密法加以保護,故為了避免企業重要資訊遭人竊取、洩漏後救濟無門,企業應於事前謹慎規劃、先行思考營業秘密管理方針,並落實執行營業秘密保護措施! 【案例】 B是A公司的老闆,A公司的規模雖然不大,但經過B多年的辛勤努力,如今不僅擁有穩定的客戶,更因為B獨創的製造技術,所以A公司的產品品質優良而且穩定,在業界奠定了良好的口碑。隨著經營的規模擴大,員工人數逐漸增加,A公司也開始與其他同業形成競爭的態勢,這時B不免開始思考,究竟要如何把A公司獨創的製造技術,以及多年來經分門別類,辛苦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等不能外流的重要資訊,變成營業秘密,進而受相關法規的保障呢? 一般來說,通常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就具體個案判定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因此實務上也發展出許多判斷營業秘密三要件的標準,本段即就3要件分別說明其意義: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秘密資訊的擁有者在主、客觀上認為這項資訊為秘密,且這項資訊必須是一般公眾與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所不知道的。因此,如果是一種公開資訊(例如: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得知),或是業界相關人士都已經知道的資訊,就不屬於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法律业务操作:跨境诉讼在线审理之线上身份验证和线上视频见证,境外证据的公证及认证,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保全,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
(本操作指引由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起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 第一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身份材料 第三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三章 涉外离婚诉讼的办理流程 第一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第二节 调解 第二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 第三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外文材料翻译 第四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第五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庭审注意事项 第六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限制离境 第七节 涉外离婚诉讼的人身保护令 第四章 涉外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涉外离婚判决的范围 第二节 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案件的审查 第四节 其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引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当事人在内地人民法院参与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的情形。 第二条 涉外离婚案件释义 涉外离婚案件是指当事人或婚姻缔结地或离婚财产标的物在中国内地以外或其他可以被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内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离婚案件。 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是指在中国内地以外缔结婚姻关系。 涉港澳台在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 第一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 代理人 外国公民、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的,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其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特殊委托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委托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节 涉外离婚案件的身份材料 第五条 外国公民的主体信息 外国公民应向法院提交护照等主体信息材料。 第六条 台湾居民的主体信息 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地区身...